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請問有誰知道?遠雄藝術大道每個路口的小圓球為何不見...

2015-04-27 09:28 · 樓主
雖然那些小圓球像鵪鶉蛋(無法與大巨蛋相比)但功能性佳!可以阻止不守法的駕駛將車輛、摩托車,駛入藝術大道!
如果可以!能儘速放回去嗎?
2015-04-27 11:22 · 2樓
是為了無障礙空間??
2015-04-27 12:25 · 3樓
連桃子腳跟北美館這邊,原有設置的障礙物也都被去掉了,我也想知道為什麼...
2015-04-27 12:40 · 4樓
那個圓球可以適時避免交通意外 不久前在大雅學勤路口有發生過類似意外 車子直接撞上阻擋物停止.

2015-04-27 13:46 · 5樓
龍學里里長專區有說明,我也像是在霧裡看花
2015-04-27 16:04 · 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sherrychen 於 2015-4-27 16:06 編輯


屬於樹林區的地區,都被區公所派車搬走了, 我們社區有去申訴,但來一紙公文說"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3年5月21日營署道字第1032908540號函續辦理., 還說,惠請各單位配合並落實人行道不設置車阻之規定並逐步清查拆除設置不當的車阻, ........


都已放了7-8年了, 區公所也應告知社區, 沒告知全搬走, 但三峽區就沒有搬走
2015-04-27 18:36 · 7樓
http://www.maintenance.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301108&groupId=15213

新北市工務局有這個新聞稿 在這個新聞內 也有定義車阻寬度 1.5公尺
如果把車阻寬度改善 那是不是可以保留?
2015-04-27 19:20 · 8樓
但..那不算社區財產嗎? 說搬就搬?
2015-04-27 23:48 · 9樓
蛤?無障礙空間?這麼多年了,很多外傭推長輩在那裡晒太陽;也沒有障礙到!
是給汽機車無障礙吧!
真的希望能放回去,保障行人的安全感吧!
之前有討論到機車行駛上來,公家機關說:那是退縮空間,是私人地!
現在怎麼又管到退縮空間?
2015-05-05 13:08 · 10樓
5/5早上10點樹林區公所有派員至大成路口說明,各社區有派員參與,結果為14天內會把各社區的小圓球歸位。
2015-05-05 18:23 · 11樓
遠雄碧連天 發表於 2015-5-5 13:08
5/5早上10點樹林區公所有派員至大成路口說明,各社區有派員參與,結果為14天內會把各社區的小圓球歸位。 ...


感謝您的回覆!因為已經習慣了!突然不見還真的怪怪的!
就好像在高速公路,遠遠看見各棟建物的招牌燈亮著,真的很溫馨!
因為溫暖的家就快到了!
2015-05-05 21:15 · 12樓
政府做事就是這樣,做事之前未先徵詢地方民意;執意進行後,引起地方反彈,
才又亡羊補牢。難道那些石球不重嗎?拆除時,不須僱工?遷移時不用派車?
以為那是小皮球嗎?拎著就走?難怪常常被譏是要消化預算才做的。

要花錢請花在刀口上,北大特區道路凹凸不平路多,請好好重新鋪設,
還給用路人高品質的道路,可以嗎?
2015-05-05 21:51 · 13樓
遠雄碧連天 發表於 2015-5-5 13:08
5/5早上10點樹林區公所有派員至大成路口說明,各社區有派員參與,結果為14天內會把各社區的小圓球歸位。 ...


如果是真的那就太好了!
2015-05-06 09:05 · 14樓
政府作事不應像強盗一般。
依營建署對人行道的規定要求,應是限制於「公有」人行道的部分。學勤路上各社區旁的人行道上之可愛「路障」(不管是小圓球還是花台等),都是設置在各社區「私有」的公設區域,即便有違法之虞,豈可未經向管委會發函通知,就逕自先行拆除?這當然會引起大家的反彈!
試想有誰願意讓任何人隨意來「偷」走我們的資產呢?何況這些路障設置的目的,就是為防止汽機車隨意駛入人行道。
若是為考慮「無障礙通道」,這裡的路障空隙本來就夠任何輪椅或輔助車具通行,陂道設計也比其他路段更為友善呀。反而是諸如桃子腳路、學林路或佳園路一帶的社區,許多人行道連陂道都未設置,讓行動不便者或使用嬰兒車者經過時相當辛苦。里長們反應當協調這些社區管委會,改善這些用路人的權益。不是嗎?
{:4_202:}
2015-05-06 16:35 · 15樓
這個問題答案很簡單,就是「不要設置」。
車阻一般就是設置在人行道上,人行道不管是公有或私有,就是供給不特定人士使用。
假如有人,不拘是故意或是疏忽,不論是直接或間接關係,因為車阻而造成傷亡,其家屬憤而提告。
請問,誰要負連帶賠償與刑事責任?
假如有社區住戶要求設置車阻,管委會要求該住戶簽名「同意承擔因車阻而造成意外傷亡事故的連帶責任」。請問,不知還有幾人願意簽名?
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參考下列這個連結資料。
http://www.phc.moj.gov.tw/ct.asp?xItem=180424&ctNode=24958&mp=027
(簡單講,設置車阻的單位負有保管與維護責任)
2015-05-06 16:44 · 16樓
再提個比較帶賽的想像

設若有個飆仔壓車過彎, 一個不小心犁田K上圓石, 掛點了
家屬出面主張, 飆仔固然有錯, 但如果沒有圓石, 頂多擦傷骨折
現在因為有圓石, 強烈撞擊下不得不七天後回家
據此要求賠償

此時, 社區住戶是否願意共同承擔 ? 住戶是否會推給管委會, 要求管委會成員承擔責任 ?
因為圓石是社區的財產啊
2015-05-06 18:25 · 17樓
yljimmy 發表於 2015-5-6 16:44
再提個比較帶賽的想像

設若有個飆仔壓車過彎, 一個不小心犁田K上圓石, 掛點了


為了維護那位飆仔寶貴的生命安全,我們最好把路樹,路燈,電箱,安全島, 花圃樹叢,安全島,甚至一樓的牆壁都拆了吧!因為他可能對不準圓石而撞上別的,萬一撞上人,被撞的人還得為飆仔付醫藥費!!!!是這樣嗎?????
2015-05-06 18:40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5-5-6 18:44 編輯


安可 發表於 2015-5-6 18:25
為了維護那位飆仔寶貴的生命安全,我們最好把路樹,路燈,電箱,安全島, 花圃樹叢,安全島,甚至一樓的牆壁都拆 ...


那得看這些東西的設置是否依法有據囉

連「應注意而未注意」都得為那些「孝子」負責了
我們的法官怎麼想 誰拿得準呢
2015-05-06 22:23 · 19樓
yljimmy 發表於 2015-5-6 18:40
那得看這些東西的設置是否依法有據囉

連「應注意而未注意」都得為那些「孝子」負責了


土城團管區大門拒馬設置在T字路口(大路衝上),沒長眼睛的碰上ㄧ定爽到爆表XD



2015-05-06 22:39 · 20樓
dingding 發表於 2015-5-6 22:23
土城團管區大門拒馬設置在T字路口(大路衝上),沒長眼睛的碰上ㄧ定爽到爆表XD




丁大

人家是州官...
放火都行了, 何況只是擺幾根叉子在地上...
2015-05-07 08:41 · 21樓
yljimmy 發表於 2015-5-6 22:39
丁大

人家是州官...


放把火正好來烤人肉BBQ
2015-05-08 21:37 · 22樓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5-5-6 09:05
政府作事不應像強盗一般。
依營建署對人行道的規定要求,應是限制於「公有」人行道的部分。學勤路上各社區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係指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上開規定並未規定人行道的規定要求,應是限制於「公有」人行道的部分。

2015-05-08 22:03 · 23樓
所稱「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請參酌交通部函示意旨(如七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路臺(72)監字第○五二八六號函、七十三年七月四日交路(73)字第一四三四七號函、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交路字第○○四○五九號函等),以該區內道路具有「無管制設施」、「非專供特定人通行」、「開放供公眾(車輛)自由進出等情事」,依事實認定之。
依上開交通部的函示,各社區周邊之區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並沒有管制設施如學校、亦非專供社區特定人通行、係開放供公眾自由進出,自然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交通警察如遇到有該條例規定之違規情事,自應主動〈或他人舉發〉取締。
2015-05-08 22:07 · 24樓
以退縮綠軸為私有地,規避應負取締責任,令人不解。

人行道本不該設置障礙物,警察機關應主動取締。
2015-05-08 22:21 · 25樓
同樣的,人行道本是讓人行走其上,如有機車或障礙物停在上面,影響路人行走,當然應予取締,何況機車走在人行道上。不要以退縮綠軸規避取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