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會提出意見書到D棟的住戶意見箱內。
但是看到管委會的決議實在覺得有夠奇怪,為了少數幾人的問題,犧牲掉全體住戶的權益,
只是因為物管公司認為代收付行為的業務量過大,所以取消了全體住戶的代收付,請問這樣的事情都沒有其他住戶奇怪嗎?
我想要理解的是,當初跟物管公司簽約的約定業務內容有無包含此項業務?假使有的話,那怎麼可以取消?
如果沒有明文規定,那這樣減輕物管中心的業務量之後,有無減少給付給物管公司的費用?
如果也沒有減少給付給物管公司的費用!? 那管委會就真的失職了,怎麼會明擺著幫外面的公司來佔整個社區的便宜呢?
更誇張的事情,我向物管公司申請調閱契約要做審閱,結果物管人員跟我說契約在主委身上!! 什麼時候社區的公文書可以讓主委一個人帶走?我們社區內部都沒有文件管理規定了嗎???這邊有沒有哪位芳鄰可以幫忙說明一下的。
以上,實在讓我感到荒謬絕倫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