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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關心本社區發展的朋友們看過來~

2015-04-10 10:18 · 樓主
本屆管委會先前已明定區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及地點(台北大學)。
依現行的「成會」的法定限制下(三分之二出席人數的高門檻),過去一定會先流會一次後,第二次才能成會。此次管委會如此有把握能一次成會(才會花錢租用學校場地),原來是近期將正式修改本社區規約,將現行的三分之二門檻降為二分之一(能需達408戶);惟修改規約的權限須經區權會同意,若是管委會先行決議修改後,於要來的區權會中以二分之一人數來追認,是否在適法性有疑義?

此外,許多人對於本屆天下物管暨麥斯俱管的主管職人員流動性過高,致服務品質明顯下滑,卻看不到管委會的改善處置方式。前日又見俱管將移交給新公司的公告,亦不見合適的理由陳述,管委會徒想以所謂的「與住戶有約」(徒增場所電力及人力成本)想澄清給住戶的諸多疑點,不知諸位先進感受如何?

今晚(4/10)管委會召開的例會中,即將針對住戶對於區權會的提案單作評估,不知住戶們的寶貴意見是否能順利在區權會中正式列入討論,敬請朋友盡量撥空列席旁聽,以維護社區權益。


P.S. 小弟因每週五晚上均有召會的聚會,因而平時難以抽身參與例會(這也是過去不便出任委員的主因之一),不便之處尚請包含
2015-04-15 22:31 · 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nielYang 於 2015-4-15 22:33 編輯


今日得知原來社區規約中就早已明文規定,區權人會議上的所有決議,依法必須有所有區權人的三分之二出席,其中二分之一同意才算數。意即過去以來,只因每屆區權會都因第一次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第二次僅滿足五分之一的門檻而成會的決議,似乎與規約法令相左。
因此,經物管向管委會建議,為一次有效解決上述問題,不僅大幅提高區權人會議出席費,且儘速向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寄發附修訂規約的相關文件,鄭重陳明參加在北大會議中心的區權會的緊要。以期一次就達三分之二的法定人數。
敬請大家屆時務必盡力出席,或可委託他人出席,以免前功盡棄。
2015-04-19 08:50 · 3樓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5-4-15 22:31
今日得知原來社區規約中就早已明文規定,區權人會議上的所有決議,依法必須有所有區權人的三分之二出席,其 ...


謝謝DanieYang大大的說明,希望住戶們大家告訴大家,盡量出席本屆的區權會。
我曾經聽到一些住戶不想,不願或有困難走到北大去開區權會,
有任何問題可到物管請經理或主任幫忙想辦法,他們一定樂意幫忙解決的。

管委會這次苦心積慮又忍痛花大把銀子(其實也是住戶大家的銀子)處理這件歷年的苦惱問題,
希望大家配合以達成雙贏。
2015-04-20 17:39 · 4樓
原來的俱管麥斯公司因擴充太快,承包太多設區工作,以致公司人力不足,服務品質低落,
管委會一在要求改善(並非所傳謠言"看不到管委會的改善處置方式")
結果在三月份的會議中,要求麥斯總經理來備詢,結果他們承認無法繼續勝任俱管工作而自請提前解約。
此乃管委會認真監督的表現結果,為何有些住戶總是奢於辱罵,吝與掌聲呢?
委員們都是無薪職,奉獻時間和精力,任勞任怨,你們願意嗎?
若說你有事忙無法開會所以不能當委員,那當委員的都是吃飽沒事幹,去開會,去為社區做事,然後再讓你們罵嗎?當委員的往往要把自己的事挪開或改期而去開會去處理社區的事情,你為什麼做不到呢?

委員違規違法自然該受罰,可是開"與住戶有約",對委員本身有什麼利益可圖嗎?
與住戶有約很明顯的是委員們犧牲自己的時間為住戶解除困惑,委員們本身能得到什麼利益嗎?
我們感激上帝恩賜,感激菩薩保佑,為什麼不願感謝為社區付出時間和精力做事的委員們?
2015-04-23 17:38 · 5樓
委員您好:

我想您應是誤會了!關於物管及俱管人員異動一事,只是從會議記錄上尚未得知管委會有效的因應方式;加上,麥斯自請解約一事,原委亦未在公告上說明清楚,僅簡單陳述辦理移交的事實,難免引起誤解。正如政府治理地方時,有時需要適時向民眾傳達其政策執行概況,才能更獲民意支持;我個人的意見純屬就事論事,應無非理性的語言表達,亦非指出委員們未盡監督之責,只是未見管委會在文件上表達其作為,只是「看不到..管委會的改善處置方式」而非「管委會沒有改善處置方式」。造成您的誤解尚請見諒。
Anyway, 委員們的辛苦相信社區朋友都能體會。也因為是無給職,即便在非經正式管委會正式會議決議下,由少數權責委員決定花公款鋸斷側門橫樑一事,管委會後來也在會中正式表達其錯誤的處理程序而致歉;但在場旁聽的社區朋友們,無人要求決策委員們須補償錯誤決策產生的損失,本是一種體恤。否則依法應自行付費回復原狀(未經區大授權變更社區建物)。畢竟,部分現任委員過去也與我們幾位曾在管委會共事過。
還有,在這網路平台上討論事情彼此應本著理性來溝通。您說:「若說你有事忙無法開會所以不能當委員,那當委員的都是吃飽沒事幹,去開會,去為社區做事,然後再讓你們罵嗎?當委員的往往要把自己的事挪開或改期而去開會去處理社區的事情,你為什麼做不到呢?」坦白說,小弟不論是在上次的側門事件旁聽時,或是現在,自己從未有罵人的言詞或感覺,不知為何您總對他人陳述一些不中聽的言語都視為是一種謾罵?至於說小弟為何不出代價將與會議時間衝堂的事挪開,將會議視為首要之務。這小弟承認作不到,因為週五晚上一直有教會的重要聚會。因此自第二屆以來就不想任委員職務,前兩次都是在不小心入選後,其他委員希望小弟留下完成階段性任務所致。
  最後,開"與住戶有約",對委員本沒有什麼利益可言,此非小弟存疑之點。召開任何例行之外的集會,雖只會增加物管或俱管人力成本,和一點水電等小開銷。在管委會力圖凡事「量入為出」的既定政策下,除非召開效益顯著,我想應自無問題。然而,關心社區或管委會運作的社區朋友們,平時有疑問就可從物管辦公室或參與管委會會議旁聽而得到結果;除非有少數爭議性較高的問題,由上述管道卻難以解決,才需要有額外與住戶溝通的聚會吧!因此,小弟認為管委會平時只要依公開、公正的原則依法行政,應該鮮少需要召開"與住戶有約"吧。畢竟個人未曾聽過許多鄰近社區朋友,有定期召開此類會議的必要情事。
2015-04-23 23:28 · 6樓
就針對"與住戶有約"來說,
委員是無薪的付出時間為服務社區,社區最大的就是住戶,也就等於是父母一樣。
委員們辦與住戶有約,就算沒效果,不成功,也應該被肯定其心意和辛勞。
試問,如果您的小孩利用週末自修或補習,結果考試一樣沒考好,
您會責罵他嗎?甚至會要他陪您所花的補習費嗎?不要他賠,是一種體恤?
難怪不斷的有委員恢心而辭職不幹。不難理解的,不是嗎?
2015-05-05 10:11 · 7樓
請各位住戶盡量撥空参加區權會,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另外,如果無法出席要委託,請委託給自己認識的鄰居,因為委託給物管的話,物管也是委託給現任委員,且是有投票權的,請各位務必要給自己可信任的鄰居,才可對表決案,做出屬於自己的決定。

也可選出自己可信任的委員。
2015-06-29 19:48 · 8樓
推推推推推
2015-06-30 15:20 · 9樓
現在「推」是不是已過時了呢?
不過第七屆委員仍有部分是原任委員,政策推動仍需大家持續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