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annitta 於 2015-3-24 19:27 編輯
長期以來,我們的物業大都是只聽住戶委員的,只要能夠搞定委員,照標都是委員在評分,甚至於之前管委會還曾經想讓他們不招標續約,這屆的委員直接決定下屆的管委會要用這個物業,於情不合,而且是否符合管理規約?所幸後來還是重新招標,結果還是第二順位。
個人覺得應該規定,每年必定重新招標,且招標之前應對物業的滿意度做問卷調查,讓所有的住戶來投票,如果不滿意投票的比例到固定比例,就規定現任物業失去續標的資格。
滿意度的門檻,建議以實際住在本社區且非承租戶的總戶數的30%~50%左右,可以查清楚這個數字,假設實際住在社區且非承租戶有300戶的話,而若最後決定門檻是30%的話,那麼問卷調查如果不滿意戶數超過90戶,那麼當時的物業就失去續標的資格。這樣的話,物業才會比較注意所有住戶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