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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米娜媽
2011-01-08 12:50 · 樓主
白粉鳥有得賺了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
,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
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
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color]
ibetacsi
2011-01-08 14:44 · 2樓
回覆
米娜媽
的文章
我不懂!
以後大家都得安裝行車記錄器嗎? 不裝就罰款?
這倒是個"新聞".
Ming
2011-01-08 16:32 · 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Ming 於 2011-1-8 16:33 編輯
回覆
米娜媽
的文章
這條例是真的嗎?
那麼,未裝行車記錄器的,是否就不受其限制?
還是就不可以開上路?
米娜媽
2011-01-08 22:07 · 4樓
亨亨 發表於 2011-1-8 17:49
其實我讚成強制加裝.....
保護自己和防備她人之惡意!
如亨大所言,是為了保護自己防備她人之惡意
現今社會什麼狀況都有
我車上有裝
致於白粉鳥要不要抓那就看他們的心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