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名 發表於 2015-1-2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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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
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 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 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