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11-22 22:32 編輯
一、柑園便道設置使用目的,在於執行公務使用,所以道旁樹立招牌告示,非公務車不得進入,與交流道使用目的顯有不同,其主管機關決非高工局應可確認,如因事故,基於放行私家車輛,與設置目的不同,責任誰屬,何人來承擔,恐成為國家賠償爭訟之標的。
二、又該便道與高速公路交會處,當初設有收費亭,仍有車輛跨越臨近便道之收費車道,危及他人行車安全,如今收費亭已撤,倘與直行車相互競速,當肇事者或受害人歸因公共設施管理不當,提起國家賠償之訟,何人承擔,主管機關恐又成媒體批評之對象,孰令致之?
三、有人建議,改良便道成為交流道規模,涉及土地重整,環境影響評估,倘有影響利害關係人權益,提起抗爭,依有關意見,是否執意而為?亦恐成為太陽花學運爭執對象,政府將何以是從?又有人贊成改良便道及擁護太陽花學運精神兩者並存將何以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