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tracytsao 於 2014-11-14 08:22 編輯
今天晚上物業的經理來告知我說,管委會規定住戶不可以在2樓的走道區域逗留活動。他說他只是負責轉達管委會的規定,他無權回復我任何的質疑。
我真的很納悶很納悶:為何2樓在早上是禁區,住戶不可以去逗留活動?
我又沒有要求在早上使用2樓裡面的任何教室或中心,我也沒有要求要開2樓走道區的電燈或空調,為何上午時間住戶不可以到2樓走動呢?
我們翡冷翠又不像其他社區有中庭可以活動,遇到這種外面風大或雨大的冬天,請問我們住戶能去哪裡活動?
我們住戶早上到2樓的空間去逗留活動,有影響到任何人的權益嗎?
物業經理又說了,如果真要去2樓活動,只能住戶自己去,不可以帶朋友去。
請問,其他社區有規定住戶不可以帶朋友在公設空間走動的嗎?
請問,我們社區的公設都可以帶朋友進去使用了,為何在外面沙發區逗留活動就不行呢?
為何管委會總有一大堆對住戶使用社區公設空間的規定限制及規矩呢?這些規定限制及規矩都是經過住戶區權大會同意的嗎?有多少住戶知道管委會訂了多少對一般住戶的使用公設的權利的限制規定及規矩呢?
請問,我們花了這麼多錢來買有公設的住屋為的是什麼?居然連在社區裡面自由走動、逗留、活動都不可以,到底定這麼多規矩限制住戶使用公設的管委會大人們的腦袋在想什麼?
我真的希望下屆選出來的管委會委員,能真的是跟住戶站在一起,不要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物業經理隨時可以走人,但是我們住戶日後彼此見面的機會很多的。
另外,建議管委會,以後若要搬出這類管委會自訂的規定來告知住戶不可以這樣、不可以那樣時,麻煩請以管委會名義給我們住戶一個書面通知,這樣大家日後都有個書面憑證來說話---請再也不要找一個只能做單向傳遞通知的無權無禮的物業經理來跟住戶講一些完全沒有用的官話!
還有,請財務委員去檢視查核一下,管委會訂定要收住戶使用韻律中心每次500元的規定,有沒有如實去收取?還是只是針對個別住戶才來拿這項規訂出來唬人用的?
PS: 管委會在自己制定規定時,麻煩請站在住戶的立場多想想之外,請不要自以為是的制定一些損害住戶應有權利的規定出來。故意的侵權行為不但規定是無效之外,還可能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住戶對於公設都有持分產權,而且也有定期繳交管理費,連公設的走道都限制住戶不可任意走動逗留,我是不知道是否已經屬於侵權行為了?
故意的侵權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