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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18第七次會議紀錄案由四(議案四)

2014-11-02 21:40 · 樓主
2014-11-03 06:24 · 2樓
教育訓練哪裡有錯?
有什麼問題嗎?

2014-11-04 07:46 · 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戀家 於 2014-11-4 07:59 編輯


從頭到尾,管委會講的清清楚楚,也跟抗議的委員講了!

管委會不可能把要點交的設備檢測工作自己做!會找專業技師檢驗後才能點交!

既然這些人選擇性不聽,故意渲染捏造事實!拿著僅參加或看到的會議記錄就做文章,其他人全程參與是白痴?把這當這些人是笨蛋?非踐踏羞辱不可?

到時就講給來開區權會的住戶聽!

不然一天到晚,抓著哪句話,哪篇記錄,哪個字,自我解釋!累不累死人?
2014-11-04 14:05 · 4樓
妳是管委會發言人還是地下主委?
對住戶的反對與質疑 (委員會是合議制, 不是主委制, 沒有決議就執行) 有什麼權利攻擊,
民主時代,對授權任事之人的作為不同意, 或質疑, 這是住戶的權利,
一直在威脅住戶的質疑,一直把其他委員們及住戶們 對委員會擅權胡為的質疑, 當成是對人身攻擊,
這是什麼心態!
還恐嚇簽署之人,把服務社區的委員職務當成”官”在作,還不准住戶監督, 管委會是大明專制王朝來統治京都的住戶嗎?

2014-11-22 09:02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戀家 於 2014-11-22 14:04 編輯


WendyLKK 發表於 2014-11-4 14:05
妳是管委會發言人還是地下主委?
對住戶的反對與質疑 (委員會是合議制, 不是主委制, 沒有決議就執行) 有什 ...


Dear 曹小姐:

第一. 主委只是一名委員,更也只是住戶而已,沒有領社區薪水,更沒欠住戶任何債務,沒有權力,卻需要承擔社區所有決議責任,這種職務,不需要有地下主委!除非要害他或主委是笨蛋

第二. 管委會在社區沒有支薪,也不是法人機構,職權也只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6條內,不是什麼法制機關,更無執法權力,不需要設立“發言人”

第三. 第四屆管委會任何會議或任何相關社區事務都有公告住戶知悉,妳也常可以進出會議自如,調閱社區資料也無人阻止,沒有“大明皇朝”的態勢!更無需用“監督” 這個字眼!

第四.管委會任何委員都是自願承擔責任,沒有人可以勉強,更沒有薪水,也不是授聘於誰,委員要不要出席開會?文件要不要簽字?要不要盡什麼義務?誰有資格可以要求斥責 這些人? 只能好言規勸,倘有任何不法,也只能循正常法制機構解決!
如用任何人為的手段威嚇他人,這應該是黑道幫派與混混流氓的作法!這種作法,雖在社區也常見,希望京都沒有這種問題!


第五. 社區公設點交,這兩年多來,我除了看妳不斷吹捧SGS,想辦法鏟除障礙要讓SGS來社區承辦理點交事務外,社區公設任何缺失,妳提供了什麼建議和看法?和遠雄多次的座談會妳參與幾次?又曾提出任何意見和遠雄對談?既然妳說社區公共設備達15億,可否說說有哪些設備?如何鑑定何謂次級品?該如何和遠雄協商?
只要妳願意簽署,“社區點交事項全交由SGS,若未達曹小姐本人所吹捧的效果結論且順利完成社區點交工作,那曹小姐本人願意負責所有SGS的費用”--那我願意協助妳鏟除所有障礙!

當然如果目前其她委員,如劉委員,楊委員,曾委員,蘇委員或楊先生等也願意一起承擔簽署,那請律見證有法律效力後,可提管委會決議,應該很快會獲得大家同意的!“請記得提此案”---既然如此把握對社區這麼好,應該是要有承擔的心志!



第六. 中華民國“調查局”何時管起社區事務?需要勞煩妳請他們來?可否再請至區權會或管委會例會來,讓大家認識一下?也可否請於區權會說明報告一下!

第七. 還是請妳說明,何謂“住戶意志和權益是社區法律” 能否說明清楚一些,又是依據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

第8. 中華民國是民主且有法制的國家,管委會不是權力機構,更無執法的權力,委員也都只是住戶而已!如果住戶要在社區隨處拉屎灑尿,管委會也只能規勸制止或報請主管機關執行法律,這點希望妳腦袋要搞清楚且了解仔細!
2014-11-22 09:54 · 6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4-11-4 14:05
妳是管委會發言人還是地下主委?
對住戶的反對與質疑 (委員會是合議制, 不是主委制, 沒有決議就執行) 有什 ...


wendyLKK沒有人認為自己是官唷

但是你一直官來官去? 是很想當官嗎?

看來見面都要用官位來稱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