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本部96年8月3日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公布
本部97年6月16日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修正
本部98年3月3日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
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的經
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
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
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
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其整體規
劃內容如下:
措施 內容
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5 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
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活學習
獎助金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獎助
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
需為原則。
緊急紓困
助學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
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大專
校院
弱勢
學生
助學
計畫
免費住宿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
2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級距 學校類別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公立學校 16,500
第一級 30 萬以下
私立學校 35,000
公立學校 12,500
第二級 超過30 萬~40 萬以下
私立學校 27,000
公立學校 10,000
第三級 超過40 萬~50 萬以下
私立學校 22,000
公立學校 7,500
第四級 超過50 萬~60 萬以下
私立學校 17,000
公立學校 5,000
第五級 超過60 萬~70 萬以下
私立學校 12,000
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 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
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 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 萬元。
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
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
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
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
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
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3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
地。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 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
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
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 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
配偶。
(2) 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
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
件計列範圍。
3.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
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
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
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
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5.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
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
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
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
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 補助
金額。
6.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
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
納數額。
7.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
申領。
4
8.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
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
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三)辦理方式
1. 每年10 月25 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
請家庭所得查核。
2. 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
10 月15 日、10 月20 日及10 月30 日進入本部平台登錄
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 每年11 月20 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及各部會勾
稽比對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
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
12 月5 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 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
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
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5. 次年2 月底前,本部預撥本計畫補助經費,並由學校依查核
結果,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
6. 次年3 月底前學校列印清冊向本部核銷補助經費。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可
依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
減免的同時,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 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
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
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
5
2. 學校得視預算規劃獎助名額,就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
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3. 學校於每年10 月25 日前受理學生申請,受理前應公布獎助
名額並周知學生及早申請。領取生活獎助金之學生,應由學
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獎助金額度:由學校視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而定,建
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學
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另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
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
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 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 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
收入在40 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 萬4,000 元;第
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 萬元至60 萬元以下),由學校
支付每人1 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
萬元至70 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另依學校獎助人數
及核撥金額由本部工讀助學金酌以補助。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免費住宿: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未
6
來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
獎補助經費分配之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