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年一次。
首先,我要坦白講,我們住在這社區很久了。社區的好和壞,久住的人最清楚。所以,這樣的社區大事,我們當然一定會去參與。但是,從一開始的全程聽完,到後來的簽名後,就將議決權委託他人,先行離開,我們也很無奈啊!
今年,看了現場的文書資料,我們忍不住就把它聽完了。好吧!是我強迫全家留下來聽的。
回歸正題。
第四議案的適法性問題是物業管理的怠惰。只收議案,卻沒有就適法性先和提議人溝通。我們旁邊坐的另一位住戶就說的很好,自訂的社區規約不能比國家的法規寬鬆。
我個人的理解是:依國家的相關規定,一般管理委員可以連選連任,但他們組成管理委員會後,其中主、監、財委這三個職務只能連選連任一次。
此議案的提案人,不是很清楚國家法規的內容,但是,物業管理者(主任)卻是非常清楚明白那個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說明而未說明,是因為太忙了嗎?
我個人猜測提案人的想法,應該是希望新管委能有一些新氣象吧。
有人或許覺得舊管委比較能熟悉相關事務,但有時,過去的經驗反而容易成為前進的絆腳石啊。只要有個盡責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專業支援,就算新手管委,也能輕鬆勝任的。
有人說大家都不想做管委啊。是的,也有人問我要不要做,我的回答是no。因為,我看到太多有志難伸的例子,大多數人只會說這不可能、太難了、想太多了,沒幾個人願意說我們一起來做做看或想想看吧!而這些持反對意見的人往往包括物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嗎?)
議會快結束時,我去了一下洗手間,途中遇到一位有點年紀的女姓住戶,她跟工作人員說好無聊,我也有同感。
沒效率、沒解決問題,所以,每年就會重複聽到類似的抱怨,誰不覺得無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