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C.M.W 於 2014-11-5 10:48 編輯
2014/11/05 回應........
不!意!外!!...嘆~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下】
請問這相關法令可否借看一下!!!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感謝您致市長電子郵件表達對市政問題所提出的建議與寶貴意見,對於您重視本市違章建築問題,本府深表敬意與支持,有關查處情形茲就業務職掌向您說明如下:本市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原則,係以公眾利益之迫切為首要考量,除針對正興建中之案件採「即報即拆」方式以遏阻違章漫延外,其他案件依已擬定之「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排拆。有關您陳情「三峽拖吊場建造無執照建築物」1案,本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說明如下:
一、三峽分局公有拖吊場自95年初在周邊尚無現有建築開發案前即設置於現址,用地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所提供,僅用作為拖吊場臨時辦公處所使用,辦公廳舍皆以貨櫃臨時設置,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下,相關應勤軟硬體設備皆依現況需要編設。
二、感謝您不吝指教及對警察工作的關心,如發現有其他尚須改進情事,請撥電三峽公有拖吊場(02)8970-0217或本分局交通組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交通組警員 邱家薪(02)2672-5113另本府交通局辦理情形說明如下:查旨揭拖吊場位於本市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86地號(臺北大學特定區之停車場用地),本府交通局前於93年無償借予本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三峽分局)作為拖吊場使用6年,後經三峽分局表示該拖吊場有延續使用之需求,經本府交通局評估案址周邊之停車位尚敷使用,故本府交通局於100年2月17日以北交停字第1000120339號函同意提供前揭用地續作為拖吊場使用,應無疑義。對於您關心市政,本府誠表感激,最後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本府交通局洽公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1段108號4樓。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陳冠旭(02)29702960 分機 8320至於案址涉及違章建築一案,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業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33090121號函辦理在案。非常感謝您對於居住處所安全之關心,並再次感謝您的上網留言,希望我們的答覆能讓您滿意,敬祝 萬事如意!請在這裡輸入內文)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一組林錦源(02)29544213 分機 223
2014/10/28 補充
依建築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所以不管你是誰?也不管你在地上放(蓋)了甚麼?只要沒有執照!!就是違法!!!
而「拖吊場」上是屬建築物依法應申請建造執照,竣工後亦應依法申請使用執照!!
依建築法規定「拖吊場」上的建築物是不能雜項執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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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上網查了一下!!
借用過期未還的停車場用地用的作為拖吊場上的建築並沒有任何建築執照!!
確建築了幾棟鐵皮屋!!
希望有人能夠去檢舉!!
我已經發信去檢舉了!!!!
多一點人一起檢舉!!!
http://regis.ntpc.gov.tw/regis2/Market/Usage_License.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