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4-11-18 10:04 編輯
這是A、C兩棟鄰居今日告知,收到關於中秋節活動的黑函

文中未具名、亦未提出相關具體事證,僅以捕風捉影之懷疑論述並散發放置A、C棟各鄰居們之信箱,時屆區權大會、管理委員會之選舉,本素質水準如此高之社區,竟然出現此類黑函,個人實感震驚,意圖何在?文中所指涉財務,部分為個人與所屬之公益團體依據管委會決議負責承辦,除未有任何收益,甚至自掏腰包贊助,該文內用據說、默許、藏鏡人等語,既是認為有憑有據的確實指控,為何不具名?據說又是據誰說?社區之事為公眾事務,有何「默許」?誰能有權「默許」?指稱部分委員,試問若指控為真,為何不明言是哪部分委員而說全體管委會?指控若非為真,此黑函別有所圖、顛倒黑白之不啻昭然若揭?以此等手段破壞社區團結平和意欲為何?豈是一般安居立家、非有所圖的住戶所能為?
且個人與團體皆未涉採購決策,邀請贊助(收)與採購決策(支)為不同單位,付款活動隔日即已依據採購決策,將應付款項支付於廠商完畢,並將所有單據送交管委會,撰文者可曾了解來龍去脈?核對相關單據?知曉活動分工與流程?以及如本屆中秋活動之規模一般要花費多少費用?而此次活動實際上花費多少費用?節省了多少費用以及達到了多大的效益?
款項贊助與明細的來龍去脈,完全是由個人與個人所屬全國性公益團體負責,完全列明於活動協辦與執行外,所有單據與資料活動結束隔日就已完全送交管委會,文中所謂違法不敢公布,請問何來不敢公布?又違反哪一條法律?所謂藏鏡人又意指為何?
若有不明,為何不公開坦蕩詢問?而採匿名黑函?若確實明白,又為何扭曲事實,以不實之言詞散發黑函?對此散發黑函之違法行止,明知不應為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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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黑函之法律相關責任如下:
書寫黑函之行為應屬犯罪行為,就個案言,如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名譽,甚至機關聲譽,經查明後,要負下列刑事及民事責任:
一、以假(捏)名或冒他人之名書寫黑函者,其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二、挾怨(嫌)誣陷、惡意攻訐者,如有特定受害人,其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如無特定受害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三、誣控濫告如對被害當事人名譽構成損害時,經被害人提起告訴,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若造成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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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權責歸屬:
個人與個人所屬之公益團體,因本屆管委會為降低本次活動之財務負擔,而決議個人與所屬團體參與協辦本次社區辦理之中秋活動,協辦權責包含:邀請特定商家以財物、勞務贊助本會辦理相關活動、文宣品的設計與印製,與在地產官學研的邀請參與、園遊會時段的活動規劃、園遊會攤商的邀請、文宣品的設計與發送等等
雖本黑函已然違法、且內容多有不實,為正視聽以昭公信,個人仍即時提出相關文件以自清,並將調閱相關錄影資料,於十月三十一日傍晚六點前,若未收到散發黑函者之公開道歉,個人與個人所屬之公益團體,皆會調閱相關錄影資料,並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以維護名譽
並提黑函中謬誤之處,法律規定如本協會之公益團體,公開向不特定人士募款,需要申請募款許可,但向"特定對象"邀請贊助,則無限制;且本次活動乃以廣告效益,向特定商家、人士邀請贊助,並非公開募款,並無違法
此次活動邀請贊助之廣告款項,皆完全用於本次活動
各單位團體、商家贊助的內容包含下午園遊會時段的演出、在地商家的參與、並非公開向大眾募款,相關印刷品與廣告印刷品與廣告內容範本如下:



贊助人廣告範例文一
贊助人廣告範例文二
該媒體之每篇廣告收費5,000,總共約三十餘篇,由本協會贊助吸收
活動當日六名義工、個人主持、園遊會攤商設攤、下午時段活動各表演團體,皆為個人洽談邀請,除其中一個表演團體為北大策進會邀請,個人自掏腰包三千以為車馬費,以及一樣自掏腰包支付餐費慰勞志工外,皆為免費參與演出,貢獻此次玉鼎管委會主辦之跨社區之活動
本次活動由北大策進會邀請北大特區各社區主委、委員、三峽與樹林區長、政商代表,並日日拜訪各社區管委會以張貼活動海報和促進活動人氣,策進會主要發起人與部分成員,亦為本社區之熱心住戶
個人所屬之公益團體社團法人中華社區生活品質協進會,則負責活動贊助邀請,於活動籌備期間,各志工跑遍北大特區五百多戶店家拜訪,個人半夜三點尚逐戶送邀請卡、邀請各在地熱心人士、洽談各團體以表演或活動贊助、媒體報導廣告,園遊會攤商義務設攤等等
個人以為為社區付出為住戶己身之熱忱,若非因黑函不實抹黑,個人不會詳述細節以避邀功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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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個人所屬公益團體款項之收付:
以下為本次邀請贊助,商家贊助之明細,該期間其中有兩筆為捐贈給個人所屬之公益團體之捐款,非為本活動之用,因此當時捐款者存入,即提出以利本次活動對帳,故而該兩筆款項之存提共四筆資料隱去,可看出相關團體商家,於本次活動之款項贊助部分,總金額為58,000

可從相關資料看出,活動時間為9/8,連假之最後一天之周一,由於當日即須支付廠商款項,因此贊助款項為活動舉辦前之最後一個營業日9/5方提領,未做任何擅自動用
上述為收入,以下為支出之相關收據明細,由於個資法之故,將個人部份之身分證字號隱去:







總計62,316,扣除贊助款項58,000,多出的4,316為個人所屬之全國性公益團體社團法人中華社區生活品質協進會贊助,加上先前所言自掏腰包林林總總之費用,個人與個人團體為本次活動額外贊助之金額超出萬元,義務付出更不計其數,所為皆呈報管委會並經管委會決議,九月財報尚未公布,於區權會舉辦之屆,卻抹黑本次活動之舉辦,目的何在?若有疑問,盡可如個人即刻清清楚楚公開具名詢問,殊不知黑函之撰寫散發皆須負擔法律之責任?對個人和相關團體造成之名譽損失又如何賠償?個人與所屬社團承辦政府相關事務與活動等,一切依法行事,從未有任何私相授受,所有款項也皆由銀行收入,任何個人皆不收款,支出亦皆有憑證,只因住居本社區,本著敦親睦鄰的熱忱,協助社區活動,卻受黑函抹黑,情何以堪?
坦白說,我社團邀請贊助,帳目根本無須單對社區公開,就是贊助活動多少款項給社區,若藉此活動將贊助款納入社團經費,也無人可置喙;但個人或社團皆以最高標準行事,既是參與,就光明坦蕩,專款專用,一切單據皆有憑有據,可供查對,無以任何理由折掉一分
身為社區住戶、且為活動承辦,對本黑函造成個人與團體之名譽相關損失之相關之法律責任,個人與公益社團都勢必追究到底
再次強調,本文將送交管委會,申請公告於社區,並在此籲請撰寫黑函者於今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六點前出面自承並公開道歉,否則個人與社團法人中華社區生活品質協進會皆將予以追究法律責任到底,請住戶切勿自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