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tracytsao 於 2014-10-13 17:32 編輯
我們翡冷翠的公設有一個地方的使用是最莫名其妙的--就是貴賓室的使用需要住戶先填單,再送管委會主委批准,然後才可以使用。(會議室除外,因為我從沒想到要去使用,所以不清楚規矩)
而他們管委會何時會批准,那是拿不準的,那得看主委何時會有空來批單。也就是說,貴賓室即便空著養蚊子,沒有經過管委會主委批准,也不會借給住戶使用的!
我真的不知道我們的管委會為何有那個權力來做住戶的公設使用的申請批准?
管委會審核并同意與否的標準是什麼?能否麻煩管委會說來聽聽?---什麼住戶、什麼使用原因,是不會被同意使用呢?
到底是何種的條件情形下,管委會有這個權力去否決住戶的公設使用?
所有社區的公設都是住戶的產權共同持分的,所以照理而言,任何的公設,只要住戶去登記,只要前面沒有住戶已經登記同時段的使用,任何住戶就有權去使用任何的社區公設,并不需要經過什麼單位、什麼人來做核准的。
至於每個公設使用的規則應該是明文規定的,而不是逐單去送審核的!
我是很好奇,這樣的做法是經過社區住戶區權大會同意的嗎?如果是,當初那是什麼原因來造就管委會有這種權力的?
我們翡冷翠的公設使用,相對別的社區已經是低的多了,管委會不想去辦法來鼓勵大家盡量使用公設也就罷了,居然還來這種官僚的事前申請核定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