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halfcorner 於 2014-10-7 10:50 編輯
大家是鄰居,本應和睦相處、互相尊重。
但本社區有一委員(A)在管委會及住戶沒有同意下,就購買曬衣架 5 座(活動式),設置於頂樓。
會議記錄寫明 A 要先跟各頂樓往戶先溝通,才能施作。但遇到 A 多次,A 都沒有跟我溝通過。
到了施作那一天,隔壁的住戶跑來問我,不是要先溝通後施作的嗎?為什麼都沒有人來找過我們?
其他頂樓的住戶也說沒有人跟他們溝通過。
隔壁的住戶還懷胎六甲、腹大更更的跟我跑到管理中心抗議。
總幹事的說法是她只是依 A 交代的叫廠商來裝。
雖然契約有寫明屋頂是歸頂樓住戶使用,但本著大家是鄰居,曬個綿被、衣服其實問題不大。
只是本社區 A、B 棟頂樓空間窄,又沒有照明系統。萬一發生意外,也是所有所有權人的責任。
除了感受不到半點尊重外,為何一個委員能夠架空主委?(主委說他只是授權 A 去搞,並未授權曬衣架可以施作。),為何一個委員能架空管委會及其他所有權人?
而 A 是一名代書,應該很了解所有權人的權益才對,我真的很不明白。
求大家的意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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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原來一座要價一萬,五座就要五萬。費用也是沒有給委員會批淮就花了。{:1_7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