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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翔住戶勇敢面對問題,嚴肅看待第三屆區權會並廣為宣傳

2014-10-06 12:20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chin8080 於 2014-10-6 12:31 編輯


社區送交的規約應是初稿(待察) , 第一屆區權會提議修正是正稿 : 並一併附上鎮公所 & 新北市才對 , 沒什麼可吵 ! 第一屆有問題才會改選第二屆新人做做看 , 要怪那一屆 , 如果第一屆不合法 , 第二屆不作為也一樣可議 , 那麼第三屆區權會應賦予權力由有能力負責任的現任物管公司公平公正來主持區權會 !

如果第一屆不合法第二屆也應可議 , 故應該認錯 , 重新歸零選舉 , 好好選出第三屆有能力與法律專長 , 去應付上市公司皇翔建設 .

然後選出第三屆按照第一次區權會修改為正稿社區規約 , 再次送交鎮公所 & 新北市修正備案處理 ! 再與 皇翔建設周旋 , 放下北昌 , 不該搞錯方向 , 也不該也不應被少數委員所壟斷 !

選出的第三屆委員本就應超過15位才對 , 怎可被牽著鼻子走 , 社區是大家的 , 是個大家庭 , 不管投資或自住 , 好或壞以後看銷售實價登錄 , 就知道皇翔玉鼎是否為好社區 !

選出第三屆委員馬上開會決議然後花點小錢 : 並邀請剛好目前欲參選之里長與市議員 , 擬妥事實真相與證據 , 盛大舉行一次記者會 ! 一個社區只能有一個管委會 !

外面早有風聞不斷 ! 其實皇翔建設我们依事實爭理(合理合法) ,他有上市一定需好好面對 , 否則難堪的應該是皇翔建設將面對的負面新聞 .

社區不管是公設或住戶問題一堆 , 六 到八年以後包括電梯 , 泳池 , 三溫暖 ----- 社區保養費用很龐大 , 將有不過用之虞 , 現在就應省著用才是正向 !
2014-10-06 13:46 · 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RebeccaChiu 於 2014-10-6 13:48 編輯


您的意見很好

社區送交的規約應是初稿(待察) , 第一屆區權會提議修正是正稿 : 並一併附上鎮公所 & 新北市才對 , 沒什麼可吵 ! 這的確沒有什麼好吵但送交日期卻是開完區權會的,若是初稿那為何始終未能更正如需詳細資料麻煩調閱

如果第一屆不合法第二屆也應可議 , 故應該認錯 , 重新歸零選舉 , 好好選出第三屆有能力與法律專長 , 去應付上市公司皇翔建設 已經在認錯了,不管是第幾屆的錯,即然我們是現任管委會都有義務認錯導正,第二屆 主財監皆換過一人,新上任權責委員發現為了導正此項錯誤花了許多時間,我好同意這句話選出有能力即專長的委員,大家真的要認真看待這次選舉

選出的第三屆委員本就應超過15位才對 , 怎可被牽著鼻子走 , 社區是大家的 , 是個大家庭 , 不管投資或自住 , 好或壞以後看銷售實價登錄 , 就知道皇翔玉鼎是否為好社區 !
第三屆委員選舉必需於這屆委員到時期前2月公布下屆的選舉辨法,在這時限區公所核備版為9人故先以此版本公告若有細看的住戶會發現待管委會導正後會以更正版本再公告,因為區公所方面第一次遇到這種報備版與會議記議不符問題,故花了點時間取得上層主管意見及處理辨法,告知我們可重送核備版本,重送完就即刻生效,細項請注意這二天的公告事項,至於花了多少時間核對版本,重聽多少次區權會會議記錄,跑了多少趟主管機關我就不多說了畢境這是管委會應做事項

選出第三屆委員馬上開會決議然後花點小錢 : 並邀請剛好目前欲參選之里長與市議員 , 擬妥事實真相與證據 , 盛大舉行一次記者會 ! 一個社區只能有一個管委會 !
花點小錢-多少叫小錢一分一毛都是大家的錢要用在刀口上,若有強而有力人士也請不令提出,
花了錢放水流太不值了,這個是我個人思維,


外面早有風聞不斷 ! 其實皇翔建設我们依事實爭理(合理合法) ,他有上市一定需好好面對 , 否則難堪的應該是皇翔建設將面對的負面新聞 .) ~
風言風語我不回應,畢境我沒有聽過 ,若有具體事實涉及毁謗,請住戶一定要提出,管委會為維護社區名譽絕不會手軟

最後 , 因為有好多篇都是相關問題我就不一一回覆免有洗版嫌疑被版主~~~
殺.
2014-10-06 14:28 · 3樓
RebeccaChiu 發表於 2014-10-6 13:46
您的意見很好

社區送交的規約應是初稿(待察) , 第一屆區權會提議修正是正稿 : 並一併附上鎮公所 & 新北市 ...


風言風語我不回應,畢境我沒有聽過 ,若有具體事實涉及毁謗,請住戶一定要提出,管委會為維護社區名譽絕不會手軟==> COOL

我覺得就是這樣風言風語太多
鼓勵大家去旁聽 去參與
2014-10-06 17:07 · 4樓
chin8080 發表於 2014-10-6 16:03
 您的回答蠻強勢 , 看起來好像很對 , 很是那麼一回事 , 我好怕喔 !

 第一屆送錯 , 為何第二屆不設法 ...


" 又不是選總統 , 幹嘛要推薦書 , 還須要署名 ? 說明理由 ? 要繳保證金嗎 ? "

對啊! 我也覺得太麻煩了 一般正常社區沒有那麼規定的 還有人提個資法 選個委員規定還真嚴呢

除了要有同棟的所有權人提名 還要被提名的人去簽名同意才可以 不覺得很費事嗎?

當委員又沒任何好處 通常是被選上了 若有空有服務熱誠就服務一下!

若處心積慮要當權責委員 到處拉票就不知是何原因了!


2014-10-06 17:38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4-10-6 22:23 編輯


chin8080 發表於 2014-10-6 16:03
 您的回答蠻強勢 , 看起來好像很對 , 很是那麼一回事 , 我好怕喔 !

 第一屆送錯 , 為何第二屆不設法 ...


 您的回答蠻強勢 , 看起來好像很對 , 很是那麼一回事 , 我好怕喔 !
芳鄰您好,回覆芳鄰問題的是邱委員,文中看來只是就事論事來談權責問題;版規有規定,不做人身攻擊,還請不要以情緒化言詞引戰,大家都是好鄰居、都為社區好,平和討論之

我個人在乎的是法律問題,眾人之事以法律為基本考慮基礎才不會被鑽漏洞,因此,以下就個人所知回覆:


 第一屆送錯 , 為何第二屆不設法依法補正 ? ( 如果第一屆與第二屆委員不合法 ) , 將錯就錯 ?
有些部分要釐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以民法為基礎,因此其條文其實有許多灰色空間,"必須怎麼做"和"應該怎麼做",基本上是兩回事

"必須怎麼做",是如果不這麼做,那就是違法;"應該怎麼做",是如果不這麼做,也不會被處罰,但是如果被檢驗(例如上法庭提告),就"可能"站不住腳,因為沒有證據可支持;也因此管委會的作法"應該"依據條例執行,才有法律證據基礎,但不是沒有依照這樣做就是不合法

最簡單的例子,就說租賃合約,很多租賃合約並未上法院報備,如果甲說有租,乙說沒有租,當無法判斷"事實"為何的時候,往往最後只能依據法官來擔任"仲裁"的腳色;有的法官是偏重法條(法律基本精神:沒有說不能做的事情就是可以做),有的法官是偏重人情,這就要看法官怎麼判讀,但是租賃合約並沒有條例去規定說"必須"或"應該"要上法院報備;可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經有明訂"應該"要送交區公所報備才有法律證據基礎,但是並不是說沒有報備就"不合法",只是有沒有上法院去推翻

因此,有規定必須要"報備",意思並不是說沒有報備就是沒有法律效力,而是沒有報備就沒有第三方佐證,若無爭議便罷,若有爭議則法律上站不住腳

這是打輸北昌官司的原因,但並非委員會行事不合法,只能推翻重新來過,否則"不合法"行為就會有相對應的"罰則",而不是民事訴訟輸贏的問題了

回歸到原題,我個人並不清楚為什麼第二屆於上任時沒有立刻核備,但這個問題是發生在第一屆,如果第一屆並不清楚要做這樣的動作,而第二屆管委會一開始的主委是第一屆的副主委,也根本不知道要做這個動作,合理推論很可能第二屆一路承接下來的時候也不知道,直至第二屆第二位主委,也就是現任主委上任時,也還是不知道;等到遇到官司查對相關規約時,才發現規約版本相異、甚至送交核備的規約和原規約不同的情形;說真的我想誰當第二屆的主委或委員都一樣,誰會知道前一屆送交區公所的規約內容和手上持有的規約內容會不一樣?坦白說這件事情真的很烏龍...

這樣說起來,那真的是第一屆的產生的問題但第二屆處理;若真的要追究,必然是要從第一屆的主監財等權責委員開始查對問題的環節,畢竟這真的是蠻嚴重的疏失

只是,我個人並不主張傾向追究過去的甚麼,而是趕快修正處理未來的甚麼

不然,如果要究責,大概最先要從第一屆相關權責委員開始究責起,是說,究責了要怎樣?要求賠償嗎?這樣以後誰還敢出來當委員?還是大家還要不要做鄰居?

但,即便如此,也還是要很誠懇地呼籲一下,要出來競選委員也好、或是想投票支持給哪位住戶也好,雖說熱心是好事,還是建議,最起碼當選後,最好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規多多研究了解,要推舉他人前,可能也先了解一下對方對相關法條是否了解,以及行事態度是否以法為本、而非隨意任開方便之門,畢竟,依法行政真的是社區事務順暢與否的基本要件

就個人所參與旁聽,本屆管委會一直在釐清和修正現行相關社區事務未符法規之處,用寫程式的角度來看,修正(除錯)說真的比建立(撰寫)辛苦多了,尤其如果文獻資料殘缺或版本難以核對,根本是會讓人巴不得打掉重做算了^^"

這是為什麼我個人肯定現行的第二屆管委會依法行政的態度,也支持和願意多給現任管委會時間的原因

不知道目前管委會是否已經確認規約版本並送交報備?可能要請現任委員解答



 第二屆 主財監皆換過一人 , 還是史無前例 , 就事論事 : 可見委員會內部問題蠻多耶 !
我住北大社區捌年了 , 還是生平第一次碰到 , 您怎麼合理化解釋並推翻區權會的決議而公告選舉委員會
人數呢 ?( 如果第一屆與第二屆委員合法 ) 還少了那麼多人 ! 您真的好大 , 第二次我說好怕喔 !
還是要說,盡量避免情緒性言詞吧,而且相關用詞可能混淆視聽

芳鄰提到的事情,個人推測,之所以會變成九位委員,應該是因為尚未送交報備,必須依照報備之規約進行,北昌官司打輸和區權會人數不足也有關係,若區權會決議人數未達規約制定之標準,卻做出相關決議並使之有效,當然法律上站不住腳,若尚未報備,當然必須依照報備的規約重新執行合於規約之選舉,以存法律應有之證據,這不是哪一個管委會想推翻就能夠推翻的,會有現在這個做法,應該是因為先前第一屆管委會向主管機關核備的版本,是九位委員的錯誤版的關係,這可能還是要請現任管委會委員說明


 主財監是掌握住戶建全發展與社區蓋大章的命脈 , 怎會一辭數名 , 該讓這些人 ,一個一個在區權會上好好出來作證 , 說說問題所在吧 !
一辭數名的說法可能會造成鄰居們誤解,這個說法可能不是很恰當,就我個人所知,年初是主委請辭轉成一般委員,數月後請辭委員;而主委轉一般委員職後,隔一個月的會議時,監委是直接辭職;數月後財委易職、之後又過一段時間才辭職等等,集體辭職和逐步辭職是有很大差異的,集體辭職可能是因為有分裂或內鬥,逐步辭職則很有可能是因為個人的因素,因此釐清過程之,還是不要讓芳鄰們誤以為社區有甚麼派系對立為佳

說真的甚麼找候選人站台等等,最後還是要回歸到法務基本面處理,以官司進行,若無絕對的法源立場基礎,官司還是希望渺茫;而就我個人所知,第二屆委員會將點交事務已經從千餘項疏失,要求皇翔改善到五百項不到(要請委員們確認了),事務都已經進行一半以上,應該是剩下最後階段了才是,現行是否有進行官司的必要性,一樣可能要請委員們再跟大家回報一下狀況


後面的幾點個人覺得和上面所提的東西很多重複了,就不再多回覆

以上,再次明申,還請各位芳鄰就事論事,勿做引戰之語,社區事務,眾人皆關心,若不理性看待,若被有心人士左右,則非社區之福

以下請繼續就事論事討論^^
2014-10-06 22:24 · 6樓
nicoleshune 發表於 2014-10-6 17:38
您的回答蠻強勢 , 看起來好像很對 , 很是那麼一回事 , 我好怕喔 !
芳鄰您好,回覆芳鄰問題的是邱委員,文 ...


To: 樓上的Nicole : 我覺得針對下面你回復CHIN8080的 我有點不同的意見想跟您交換 如有得罪 請多包涵

"[color=Purple]第二屆 主財監皆換過一人 , 還是史無前例 , 就事論事 : 可見委員會內部問題蠻多耶 !

==> 就我所知這些主監財委都是自己提離且先後時間不一樣

1. 2013年12月底: 前主委部分~如果我沒記錯是在開會的時候,表示辭去主委一職並請大家於下次會議選出新主委,但是當時還是在委員會服務大家,事後不知道多久才提離職委員 (好像是說身體因素之類 )

2. 2014年1月初: : 新主委上任~當前主委說要請辭主委一職且在下一次會議生效的時候 (同時也依據當時的社區規約規範, 從兩位副主委中推舉了新主委,即現任許主委)

3. 2014年1月初: 也有一位監委提離職,但是這位監委我記得是監委職務辭去且一般委員職務也辭去。

4. 2014年約第ㄧ季: 之後有一位財委辭去財委,轉任資訊委員。

5. 2014年六月七月間: 至於數月前有另一監委辭職應該是約略在仲介帶看收費問題的時間點前後
2014-10-07 10:05 · 7樓
catherine28E2 發表於 2014-10-6 22:24
To: 樓上的Nicole : 我覺得針對下面你回復CHIN8080的 我有點不同的意見想跟您交換 如有得罪 請多包涵

" ...


To Catherine28E2:

不要這樣說啦!釐清事實很OK啊!

其實我之所以講到委員離職的先後順序問題,是因為芳鄰chin8080提到一辭數名的說法,是容易誤導到其他鄰居的,因此個人才會就離職部分稍微就個人所知說明一下,有更詳細的時間點當然更有助於釋疑,就時間面看起來,也不是一辭數名的狀況,這個用詞我想還是要注意的,用詞不慎容易造成社區芳鄰們彼此的誤解

大家都是好鄰居,就社區氛圍或是版面規定,都還請各位芳鄰注意措辭與用語,彼此尊重,切勿做人身攻擊之舉才是

以上,還請各位芳鄰指教
2014-10-07 11:16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4-10-7 11:29 編輯


chin8080 發表於 2014-10-7 10:45
版主 : 妳好 ! 一辭數名: 是說第二屆怎麼有這麼多委員不幹的意思 , 所以任何挑字解釋毫無意義 , 妳絕對 ...


芳鄰您好:

個人想要強調的是,不只是對委員不必針鋒相對,對鄰居們也是,因而才一直提醒各位芳鄰發言要注意言詞

邱委當時回覆芳鄰的問題只是陳述事實,但芳鄰用字遣詞上確實有情緒性用語與人身攻擊之嫌,芳鄰後續回覆邱委的文雖已然自行刪除,但個人提醒芳鄰時文尚在,以個人職責自須善盡提醒責任;而對於芳鄰的問題,相關個人所知的事務的部分,個人也僅是提出相關法規供芳鄰參考,也希望各位芳鄰在發文時能夠注意對話中的言詞,畢竟網路不同於面對面的談話,難免有可能有誤解之處,以個人職責,有善盡提醒的責任,還請芳鄰諒察

此外,就芳鄰提出的問題,我確實不是當事人,如同芳鄰也非當事人一樣,都無從臆測辭職的原因,除了Catherine28E2提出的幾位委員辭職的時間點之外,個人知道的還有一些候補委員,當初選舉方式的關係,被推選排序為候補委員,前面委員辭職,遞補而上,但因為個人因素,實難撥冗為社區服務,只得在得知候補時就婉辭委員一職

這些細節若未說明,不知事情發生狀況的各位鄰居們,難免會以為管委會是不是產生了甚麼問題

社區事務繁雜,人言傳聞也容易產生偏離,個人行事以團結對外、寬容對內的態度看待,因此不對委員辭職予以負面臆測;若芳鄰確知部分委員辭職,是因為有其他因素存在,既然都已開版提出,亦不妨直言,或許更可釐清疑惑之處
2014-10-07 11:45 · 9樓
chin8080 發表於 2014-10-7 11:34
我的刪文是覺得多說已無意義 , 有無預設的問題 , 埃 !


芳鄰言重了,社區事務本就是各位芳鄰們提出自己所知、所長,匯集眾人意見,沒有甚麼沒有意義的

擔任委員是非常辛苦的,相信各位芳鄰都能體諒

各位芳鄰不管對甚麼事情有疑問,建議還是可以直接詳述來龍去脈,避免有所誤解或流言為佳,相信委員必然會釋疑
2014-10-08 09:45 · 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sinyin 於 2014-10-8 17:18 編輯


sharonT 發表於 2014-10-6 17:07
" 又不是選總統 , 幹嘛要推薦書 , 還須要署名 ? 說明理由 ? 要繳保證金嗎 ? "

對啊! 我也覺得太麻煩了 ...


你好:
1. 這方面 我大略說明一下。這次選委員改成兩種方式 (1)自薦(2)推薦,其主要精神是希望當選的委員能有意願為社區服務,不希望正取或備取選上了都無意願,那我們又要花時間及精神去補選。選舉規定提名的先決條件之一,被提名的住戶有意願,也是因為此原因;另外,還有考慮到一點,前兩次區大委員投票選舉,都是把各棟所有住戶名單秀上去供大家圈選,這樣或許會有個資法問題且擔心有住戶名單外流之疑慮(我個人曾收過不少仲介簡訊、傳單、甚至寄信到戶籍地詢問是否要賣房子= = )。 畢竟不是每人都可以接受,自己住的棟別,甚至樓層被公開。舉例來說,若你是審理某案件的法官,是否不希望人家知道你住這裡,所以這次才改這樣的方式,也不用再勞心勞力去想委員從哪來,要怎補選。希望上述說明,能讓各位住戶了解原由。
2. 因委員會已於前天(10/6)報備更正申報規約完成,完全符合適法性,故此次選舉仍為各棟委員三位。因為管委會的優劣是社區品質好壞的主要推手,故委員的選舉非常重要,若此次選舉方式有造成各位住戶困擾,請大家多多體諒配合。最後,希望各棟住戶能選賢舉能,不論推薦或自薦,希望大家踴躍參加,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