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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2014-10-06 10:42 · 樓主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作者: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屋主委託房屋仲介售屋時,房仲公司在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過去這類官司,法院根據契約條款都會判決房仲勝訴,但最近司法實務上有了不同以往的新見解。高院認為,房仲扮演「居間者」角色,必須買賣契約成立後,居間者才能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的「霸王條款」卻規定,不管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只要賣方違反「霸王條款」即應給付佣金,這種條款應屬無效,判決房仲敗訴。法院的新見解引起房地產市場震撼。
高院指出,委託銷售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中卻規定,「買方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否則即應給付服務費」,已剝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民法居間契約的規定,也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本案起因於一家房仲公司為客戶仲介銷售其新北市的二戶房屋及停車位,委託底價為五千一百六十萬元,房仲找到高姓買家願以五千一百七十萬元購買,高姓買家簽下議價書,付出一百五十萬元斡旋金後,雙方約定碰面簽約。
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賣方則辯稱,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當天高女卻未出現,因此未簽約。
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章確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共一百多萬元的服務費給房仲。
高院判決房仲敗訴,全案定讞。法官指出,賣方簽約委託銷售,目的在透過房仲介紹,以取得較有利條件再決定是否售屋,如果房仲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符合賣方利益,即以委託條件強令賣方選擇接受或給付服務費,對賣方不公平,也不能達成委託契約目的。
法院指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霸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違反消保法規定,應屬無效。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2014-10-06 11:23 · 2樓
{:14_847:}
雙面人還是不好當
不過這樣就要一百多萬元的服務費給房仲
也太好賺了~
2014-10-06 11:27 · 3樓
很多仲介都是寫一大堆合約內容 一般人根本不看就簽約. 這是非常不對的. 建議各位 合約一定要看 否則被賣了還替牠數錢
2014-10-06 12:17 · 4樓
牠...... ......
2014-10-06 12:35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ora貓 於 2014-10-6 14:39 編輯


小星 發表於 2014-10-6 11:23
雙面人還是不好當
不過這樣就要一百多萬元的服務費給房仲
也太好賺了~ ...


換個立場,當你是買方,屋主突然不賣你做何感想。
過往判例都是屋主敗訴,這起例子可能將來會動盪整個市場,屆時交易糾紛四起。

屋主反悔,買方反悔,白紙黑字全都當假的,買賣合約這是保護三方,買賣及仲介方的合約。
假使以後依循此例,合約精神蕩然無存,買賣雙方無所適從。


題外話 :

仲介費這邊是使用者付費,不願意給服務費就自己找買方、找賣方。
假使利用房仲公司的資源、廣告行銷平台,以及過往辛苦建立的買賣方資料庫
買賣成交仲介也只是抽成交總價不超過6%為原則,跟過往的牽猴仔賺差價可是說合理且透明。

大多客戶都是很有水準,談價格是包含服務費再談,因為有使用者付費的概念。
仲介的辛苦付出也是認同的,乃至於專任約是對於業務的信任。

那也遇過少數買賣還沒談就先談服務費,這樣子要馬兒跑又不給馬兒吃草,怎麼會有心力去付出呢?

仲介服務費絕對不是施捨來的,絕對是有他的正當性,而且理所當然,心安理得該賺的錢。
2014-10-06 12:38 · 6樓
賣方在簽約的時候也要好好的思考到底能接受的底價是多少
一旦簽約,真的很多權利義務就底定了

目前法律在這方面是比較保障賣方,但是其他的法律可就不一定了

ps.如果房仲遇到三心兩意的客戶,好不容易找到願意接受的買家,結果又反悔
我想房仲應該會氣死吧,難怪就算到底價,房仲還是要演戲,人性阿!
2014-10-07 09:00 · 7樓
Dora貓 發表於 2014-10-6 12:35
換個立場,當你是買方,屋主突然不賣你做何感想。
過往判例都是屋主敗訴,這起例子可能將來會動盪整個市 ...


我要提個不同的觀點....

我們賣房子時, 若仲介找不到可以達到底價的買家,

就會來說服你降底價, 所以會再簽另一個議價書,

但, 若仲介找到達到底價的買家, 合約就自動成立, 賣家就沒有反悔再上調底價的機會,

我以為這個判例主要應該就是在說明這項合約單方向不合理之處....

2014-10-07 09:37 · 8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4-10-7 09:00
我要提個不同的觀點....

我們賣房子時, 若仲介找不到可以達到底價的買家,


我的親身經歷剛好與你所說的相反,賣家坐地喊價,多次反覆,差點無法成交,最後是仲介覺得對我們無法交代,要求賣家依契約行事,才完成交易。所以我反對仲介收費太高,但這個判決似乎又太偏袒賣方了。
2014-10-07 12:02 · 9樓
有本事自己來
沒本事就讓人賺
賺多賺少 法律有規定
在法律規定下的收費都是合法
覺得不合理就自己來
2014-10-07 21:05 · 10樓
lcbin 發表於 2014-10-7 09:37
我的親身經歷剛好與你所說的相反,賣家坐地喊價,多次反覆,差點無法成交,最後是仲介覺得對我們無法交代 ...


聽過一些例子

說一千願意賣,到簽約日談判桌上立刻往上漲到一千一,這時候是要怪仲介還是怪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