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4-10-6 21:43 編輯
RebeccaChiu 發表於 2014-10-5 12:57 
管委會立場- 因為大家都是住戶最不願意的就是追責,這屆管理會花了很多時間和皇翔周旋,同時也要花很多時間 ...
就我個人看法,這次敗訴的關鍵有三點:
第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舉行前未清查區分所有權人名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於十天前以書面通知,而於此之前,當然必須要先清查區分所有權人名單以保障名單的正確度,這是社區管理實務上很基礎的認知工作;通知成皇翔而不是北昌,弄錯了區權人,即便我們知道北昌是皇翔旗下的營造廠,就法律實務上也站不住腳
第二 規約未依照相關法條、規定核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也有很明確的規定,規約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之後,必須送交區公所核備,才有法律上實務基礎
第三 出席人數並未達到規約通過應有之標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出席人數須達2/3,表決通過人數須達出席人數之3/4,其決議才生效力,人數不足是不能通過的(通過也無效)
這三件事情都是社區管理實務上很重要的基本知識,依時間推算,應該是在第一屆管委會期間發生的事,社區事務基本上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基礎,擔任委員、尤其是權責委員,一定要對相關法條和實務非常熟悉、清楚、謹慎,才不會像這次事件造成整個社區都要承擔相關代價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