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與北昌的官司

2014-09-15 23:54 · 樓主
在電梯裡所貼的與北昌營造的官司,
由於沒辦法在短時間內看完,
可否告知哪裡可以看的到全文?
還是有善心人士可以大略說明一下?
因為我只有看到訴訟費用由"被告支付"

2014-09-16 12:49 · 2樓
應該是上一屆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開會通知流程有些爭議
未明確通知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的北昌

然後我們像調整了店面的管理費

北昌應該是說他未收到開會通知 權益受損之類的
我也沒看完 就到家了.....希望我沒解釋錯囉

2014-09-16 18:42 · 3樓
想了解+1
我們不是有律師顧問嗎?怎麼會搞到決議被撤銷呢?
2014-09-17 13:07 · 4樓
沒錯!!! 上一屆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我記得有一位律師在場ㄚ!!
2014-09-17 19:36 · 5樓
當天皇翔劉邦禮經理也有到會場
說未通知未免太過牽強
沒通知.他們怎麼會到場
只是故意不進會場.在門外守著
2014-09-18 17:06 · 6樓
不是啦 不是那一屆啦 是第二屆啦 ~~
我應該是筆誤 我所說的上一屆是因為 我們這一屆換過社區經理
換過主委 換過很委員 : 我知道的狀況是 : 我們第二屆的規約是經過第二屆區分大會通過的
其中有一條是說店面管理費的問題 然後哩.....我們並沒有告訴該店面區分所有權人 (我們大家都以為是皇翔 但是事實上不是) 所以開會通知就沒寄到  事後當然真正的區分所有權人 也就是提告人 就覺不合理阿 
如果我沒記錯 區分所有權人是 北昌營造 不是皇翔建設 雖說我們都知道他們是同一個"集團"  但是 法律個體上 他就是兩個不同的"人" 

不好意思 如果我有回答錯誤 還請海涵  看看有沒有委員看到這版面 可以解釋的清楚一點
2014-09-20 04:29 · 7樓
catherine28E2 發表於 2014-9-18 17:06
不是啦 不是那一屆啦 是第二屆啦 ~~
我應該是筆誤 我所說的上一屆是因為 我們這一屆換過社區經理
換過主委 ...


有件事情真的要提出來說一下...

區權會前確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正確資料真的是物管很重要的工作....
2014-10-01 12:26 · 8樓
我想弱弱的问大家一个问题,这次事件有谁要负责吗?
2014-10-05 12:57 · 9樓
zhuzhu 發表於 2014-10-1 12:26
我想弱弱的问大家一个问题,这次事件有谁要负责吗?


管委會立場- 因為大家都是住戶最不願意的就是追責,這屆管理會花了很多時間和皇翔周旋,同時也要花很多時間去導正之前所發生的一些不正確事項.
我感觸很深 權責委員的職掌和專業度真的很重要,試問報錯版本沒人發現/沒有人知道等被告才查出來,是我們太天真還是我們被人騙呢???
2014-10-05 21:09 · 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4-10-6 21:43 編輯


RebeccaChiu 發表於 2014-10-5 12:57
管委會立場- 因為大家都是住戶最不願意的就是追責,這屆管理會花了很多時間和皇翔周旋,同時也要花很多時間 ...


就我個人看法,這次敗訴的關鍵有三點:

第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舉行前未清查區分所有權人名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於十天前以書面通知,而於此之前,當然必須要先清查區分所有權人名單以保障名單的正確度,這是社區管理實務上很基礎的認知工作;通知成皇翔而不是北昌,弄錯了區權人,即便我們知道北昌是皇翔旗下的營造廠,就法律實務上也站不住腳

第二 規約未依照相關法條、規定核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也有很明確的規定,規約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之後,必須送交區公所核備,才有法律上實務基礎

第三 出席人數並未達到規約通過應有之標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出席人數須達2/3,表決通過人數須達出席人數之3/4,其決議才生效力,人數不足是不能通過的(通過也無效)

這三件事情都是社區管理實務上很重要的基本知識,依時間推算,應該是在第一屆管委會期間發生的事,社區事務基本上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基礎,擔任委員、尤其是權責委員,一定要對相關法條和實務非常熟悉、清楚、謹慎,才不會像這次事件造成整個社區都要承擔相關代價的結果
2014-10-13 13:20 · 11樓
RebeccaChiu 發表於 2014-10-5 12:57
管委會立場- 因為大家都是住戶最不願意的就是追責,這屆管理會花了很多時間和皇翔周旋,同時也要花很多時間 ...


大家都是住戶,不願究責這點是很好
但是也要對方是這樣的同理心與目標
看著最近在網路上有些發言
怎麼感覺好像是要開區大時候不可以帶小孩
以免....砲火猛烈 感覺是立法院要在本社區開會
有點擔心阿



2014-11-02 22:01 · 12樓
zhuzhu 發表於 2014-10-1 12:26
我想弱弱的问大家一个问题,这次事件有谁要负责吗?


聽到電梯中鄰居的對話,對於北昌事件應該事有權責人員要負責,而權責人員是否又參予此事選舉,雖不至於"犯法 ,但是這也是住戶權益....

我覺得很有道理,如果是規約問題,以及上次區大沒通知好,那負責的應該是誰? 雖然大家都是義工無給職,但是法律上明明白白規定得"責任"問題,不是很多事情都用" 人情"解決,這樣這麼大的社區要如何運作,相關的人員疏失,也都不跟住戶說明,這樣是不是不好?

如果這些權責委員又再次參選,我們又不知道狀況,(雖不一定會一再重蹈覆轍) 每每會議紀錄又那麼long long 長....是否可以請管委會摘要說明,讓住戶有知的權利,而不是"大家都是鄰居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