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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I.麗寶世紀館公共事務採購管理辦法(請勿再回覆)

2010-12-23 15:49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waitai 於 2011-1-17 13:14 編輯


麗寶世紀館社區公共事務採購管理辦法
第1條 為使本社區公共事務辦理採購事務公平、公開透明化,特制定本辦法,以防止相關採購事宜有舞弊及非管委會之住戶質疑,產生不必要之困擾。
第2條 本辦法之採購方式,依採購價格範圍分為下列3種方式:
(1) 新台幣50萬元以上之採購(大額採購):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管委會先擬好相關採購招標文件,以書面分送具資格之廠商或刊登於報紙,於招標文件所定之日期(與通知廠商或刊登報紙日相距不得少於5日),由管委會召開會議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若有符合資格之廠商(無家數之限制),以書面通知廠商評選時間並於社區內公告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2日。評選委員為管理委員會之全體委員,評選會之出席委員不得少於1/2全體委員數,評選項目、比重及評選方式由管委會決定後納入招標文件,以達公開、公平之目的。評選結果應於評選會後立即公告。若無符合資格或投標廠商,管委會應重新檢討招標文件,重新公開招標辦理之;若評選結果無優勝廠商時亦同。
(2) 新台幣3萬元至49萬9999元之採購(中額採購):採公開評選方式或取三家廠商報價單選取最低報價廠商方式辦理。於辦理採購前,由管委會先行召開會議,針對採購標的之屬性、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利益性作出採購方式之決定後,公告決定之理由、決定之方式(投票決定或共同決定或其他方式),以達公開、公平之目的。
(3) 小於新台幣3萬元之採購(小額採購):採三家廠商報價單選取最低報價廠商方式或逕洽特定廠商方式辦理。於辦理採購前,由主任委員決定採購方式,逕交由物管中心辦理。若該月份小額採購案有2件以上且總金額達10萬元時,召開管委會,由管委會決定各採購案之辦理方式並公告之;若總金額達3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2)款之採購方式;若總金額達5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1)款之採購方式。
第3條 若社區採購案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採購時,該採購案將視為無效採購,除追回該採購案之金額外,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若涉及相關法律責任,除依法辦理外,並撤銷其委員身份,以後並不得競選委員。若未涉及相關法律責任,視情節之輕重,召開管委會議處,並將結果公告之。
第4條 若社區採購案依上述規定辦理窒礙難行時,經主任委員召開管委會,由管委會決定其採購方式並公告5日後,辦理社區投票。投票數須達社區住戶(616戶)數之1/2以上,且贊成票須達投票數的1/2以上時始得為之。
第5條 社區內之公共事務採購若有緊急事項(例如:發生人為或天然意外)須緊急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先由管委會召開會議決定採購方式後即應依決議辦理,辦理完竣後,管委會應將辦理之原因、理由及結果公告周知。
第6條 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佈施行之。
2010-12-23 16:36 · 2樓
(2) 新台幣3萬元至49萬9999元之採購(中額採購):採公開評選方式或取三家廠商報價單選取最低報價廠商方式辦理。於辦理採購前,由管委會先行召開會議,針採購標的之屬性、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利益性作出採購方式之決定後,公告決定之理由、決定之方式(投票決定或共同決定或其他方式),以達公開、公平之目的。

是.......針 "對" 嗎.....??!!


(3) 小於新台幣3萬元之採購(小額採購):採三家廠商報價單選取最低報價廠商方式或逕洽特定廠商方式辦理。於辦理採購前,由主任委員決定採購方式,逕交由物管中心辦理。若該月份小額採購案之總金額達10萬元時,召開管委會,由管委會決定各採購案之辦理方式並公告之;若該月份小額採購案之總金額達3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2)款之採購方式;若該月份小額採購案之總金額達5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1)款之採購方式。

個人覺得既然已區分大中小額的金額範圍, 是否上述條文的藍色部份可以不用再說明了....因為金額就確定大中小額了....

以上個人淺見....^_^
2010-12-23 16:38 · 3樓
可否再增幾個字....{:4_90:}

第4條 若社區採購案依上述規定辦理窒礙難行時,經主任委員召開管委會,由管委會決定其採購方式並公告5日後,辦理社區投票。投票數須達社區住戶(616戶)數之1/2以上,且贊成票須達投票數的1/2以上時始得為之。
2010-12-23 16:39 · 4樓
三家廠商或至少兩家以上的廠商....不知那個較好....{:4_90:}
2010-12-23 16:42 · 5樓
大額採購的公告日是否可將至少2日調高一點....
我們公司是從7日起跳啦....
不過7日有點長....
比方說....至少2日調高成至少3日或4日.....畢竟金額也不小就是了....
2010-12-23 17:08 · 6樓
回覆 bulywang 的文章

對不起,打錯字,是針"對"啦。因為小額採購案一定不只一個,可能有好幾個,所以用總額控制。例如:總共有20個小額採購案,其中有1個2萬元的,5個5000元的,7個3000元的,7個2000元的。因為總沒超過10萬元所以就不用採(2)方式來辦理比較有效率,採3家廠商報價來比價的方式,是比照"政府採購法"的數字3。就是怕公告日太長,讓廠商等太久,導致採購效率太低,所以在設定時間不宜過長,2日是一般政府機關辦理評選採購時的平均時間。
2010-12-23 17:09 · 7樓
回覆 bulywang 的文章

完全同意,不好意思,本人讀書比較少{:4_166:}
2010-12-23 17:23 · 8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原來如此....

那或許可修改一下文字...

該月份小額採購案有2件以上,且總金額達10萬元時,則需召開管委會,由管委會決定各採購案之辦理方式並公告之總金額達3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2)款之採購方式總金額達5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1)款之採購方式。

應該會比較清楚了....{:4_90:}
2010-12-23 17:43 · 9樓
回覆 bulywang 的文章

就是這樣,您得到我的髓…{:4_90:}
2010-12-24 08:50 · 10樓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2-23 17:43
回覆 bulywang 的文章

就是這樣,您得到我的髓…


ccc....被花現了....{:4_90:}
2011-01-03 11:56 · 11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以下是個人淺見

1......評選委員為管理委員會之全體委員,評選會之出席委員不得少於2/3 全體委員數.....
因本項採購金額較高,建議將出席委員門檻提高至2/3,
因為如按原案Q棟委員3名,及店家1名對社區管理運作,即變成少數決定多數之權益,十分不合理.
故社區公寓大廈規約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臨時動議修改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2......採三家廠商報價單選取最低報價廠商方式或逕洽特定優質廠商方式辦理......
即一般普羅大眾對優質商家之認定
3......社區內之公共事務採購若有緊急事項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例如:發生人為或天然意外)須緊急採購
2011-01-03 12:00 · 12樓
針對各項規章與社區建議有專人彙整嗎?
我的紙本部分已先繳給管理中心,
因為我週一至週五是蜗在台北市
2011-01-03 13:38 · 13樓
灰熊大你好,小弟不才,將本辦法第2條拆解為二條文,並增加授權文字,您可參考看看~各位好鄰居若有何意見亦可提出,這星期六就要開會了,請大家用力表示意見:

第二條
本公司所稱採購方式 ,分為公開評選、公開取得報價單及逕洽特定廠商:
1.本社區購案採公開評選方式者,應由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小組,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就評選項目、權重及評選方式為決定後,將相關採購招標文件以書面分送具資格之廠商或刊登報紙,並將評選期日於社區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2日。評選小組應於招標文件所訂日期(等標期不得少於五日)召開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進行資格審查,並就合格廠商進行後續評選作業,評選結果應立即公告之。若無符合資格或投標廠商,評選小組應重新檢討招標文件後依上述方法辦理之,若評選結果無優勝廠商時亦同。
2.本社區購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者,應由管理委員會公開取得三家廠商報價後,洽最低價廠商辦理採購。
3.本社區購案採逕洽特定廠商方式者,應由管理委員會依權責洽詢廠商辦理採購。

第三條
1.新台幣50萬元以上之採購(大額採購),除有本辦法第六條之情形外,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所有權人總數二分 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此部分是否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多數決採何比例,可討論)後採公開評選方式為之。
2.新台幣3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之採購 (中額採購),授權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委員會應召開會議就採購標的屬性、社區公共利益為討論後擇公開評選或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辦理,並應將決定之理由、方式(投票決定或共同決定或其他方式)公告,以達公平、公開之目的。
3.未達新台幣3萬元之採購(小額採購),授權主任委員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逕洽特定廠商方式後交物管中心辦理。若該月份小額採購案有2件以上且總金額達10萬元時,應由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各採購案之辦理方式並公告之;若總金額達3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二項之採購方式;若總金額達5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一項之採購方式。
第四條
本社區購案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採購時,管委會應召開會議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委員身分(任期中經解任之委員,不得再為參選,建議訂於規約中)後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之。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有上開情形者,該採購案視為無效採購。



2011-01-03 13:41 · 14樓
第二條
本公司所稱採購方式 ,分為公開評選、公開取得報價單及逕洽特定廠商:
1.本社區購案採公開評選方式者,應由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小組,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就評選項目、權重及評選方式為決定後,將相關採購招標文件以書面分送具資格之廠商或刊登報紙,並將評選期日於社區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2日。評選小組應於招標文件所訂日期(等標期不得少於五日)召開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進行資格審查,並就合格廠商進行後續評選作業,評選結果應立即公告之。若無符合資格或投標廠商,評選小組應重新檢討招標文件後依上述方法辦理之,若評選結果無優勝廠商時亦同。
2.本社區購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者,應由管理委員會公開取得三家廠商報價後,洽最低價廠商辦理採購。
3.本社區購案採逕洽特定廠商方式者,應由管理委員會依權責洽詢廠商辦理採購。

第三條
1.新台幣50萬元以上之採購(大額採購),除有本辦法第六條之情形外,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所有權人總數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此部分是否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多數決採何比例,可討論)後採公開評選方式為之。
2.新台幣3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之採購 (中額採購),授權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委員會應召開會議就採購標的屬性、社區公共利益為討論後擇公開評選或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辦理,並應將決定之理由、方式(投票決定或共同決定或其他方式)公告,以達公平、公開之目的。
3.未達新台幣3萬元之採購(小額採購),授權主任委員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逕洽特定廠商方式後交物管中心辦理。若該月份小額採購案有2件以上且總金額達10萬元時,應由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各採購案之辦理方式並公告之;若總金額達3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二項之採購方式;若總金額達5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一項之採購方式。
第四條
本社區購案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採購時,管委會應召開會議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委員身分(任期中經解任之委員,不得再為參選,建議訂於規約中)後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之。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有上開情形者,該採購案視為無效採購。


紅字部分是備註。非條文內容
2011-01-03 13:55 · 15樓
回覆 spiderman5410 的文章

謝謝
辛苦你們了!
{:4_160:}
2011-01-03 14:15 · 16樓
噗~~~自首有錯字,第二條開頭應為本社區,非本公司。真糗{:4_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