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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寶世紀館社區公共事務採購管理辦法
第1條 為使本社區公共事務辦理採購事務公平、公開透明化,特制定本辦法,以防止相關採購事宜有舞弊及非管委會之住戶質疑,產生不必要之困擾。
第2條 本辦法之採購方式,依採購價格範圍分為下列3種方式:
(1) 新台幣50萬元以上之採購(大額採購):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管委會先擬好相關採購招標文件,以書面分送具資格之廠商或刊登於報紙,於招標文件所定之日期(與通知廠商或刊登報紙日相距不得少於5日),由管委會召開會議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若有符合資格之廠商(無家數之限制),以書面通知廠商評選時間並於社區內公告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2日。評選委員為管理委員會之全體委員,評選會之出席委員不得少於1/2全體委員數,評選項目、比重及評選方式由管委會決定後納入招標文件,以達公開、公平之目的。評選結果應於評選會後立即公告。若無符合資格或投標廠商,管委會應重新檢討招標文件,重新公開招標辦理之;若評選結果無優勝廠商時亦同。
(2) 新台幣3萬元至49萬9999元之採購(中額採購):採公開評選方式或取三家廠商報價單選取最低報價廠商方式辦理。於辦理採購前,由管委會先行召開會議,針對採購標的之屬性、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利益性作出採購方式之決定後,公告決定之理由、決定之方式(投票決定或共同決定或其他方式),以達公開、公平之目的。
(3) 小於新台幣3萬元之採購(小額採購):採三家廠商報價單選取最低報價廠商方式或逕洽特定廠商方式辦理。於辦理採購前,由主任委員決定採購方式,逕交由物管中心辦理。若該月份小額採購案有2件以上且總金額達10萬元時,召開管委會,由管委會決定各採購案之辦理方式並公告之;若總金額達3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2)款之採購方式;若總金額達50萬元時,則須採用第(1)款之採購方式。
第3條 若社區採購案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採購時,該採購案將視為無效採購,除追回該採購案之金額外,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若涉及相關法律責任,除依法辦理外,並撤銷其委員身份,以後並不得競選委員。若未涉及相關法律責任,視情節之輕重,召開管委會議處,並將結果公告之。
第4條 若社區採購案依上述規定辦理窒礙難行時,經主任委員召開管委會,由管委會決定其採購方式並公告5日後,辦理社區投票。投票數須達社區住戶(616戶)數之1/2以上,且贊成票須達投票數的1/2以上時始得為之。
第5條 社區內之公共事務採購若有緊急事項(例如:發生人為或天然意外)須緊急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先由管委會召開會議決定採購方式後即應依決議辦理,辦理完竣後,管委會應將辦理之原因、理由及結果公告周知。
第6條 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佈施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