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kyosun 於 2014-8-7 18:35 編輯
一般房屋買賣合約中~建商都會注明保固期限是多久~如結構.防水.設備......等等
但.....保固範圍是否包含至共同持有的"公設部份"?~就看文字裡如何敘述了.....(也許可以回家翻一下)
(還是有另一份"公設保固書"~這我就不清楚了)
另外~建議管委會設定一份類似"維修證明單"的三聯式紙本~一份給維修單位~一份住戶~一份管委會收存....(至於幾聯會比較適當?~請依管委會作業所需流程可自行設定)
並在單據上寫明:維修原因.責任歸屬.所需金額.維修時程或工程延宕之賠償條例...等
這樣一來~無論是建商或是設備廠商以及住戶自己.管委會~都有保障.....才不容易讓維修單位有所推託
就我的經驗~建商通常不會特別設立一個專門處理"後續保固維修"部門~通常藉由興建時的工地主任來兼職處理後續維修工作.....問題是~工地主任來來去去~手邊也並不是沒有正事在忙~所以在聯繫廠商與維修調度上~一定會耽誤掉一些不必要的等候時間的...
(參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