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社區住戶因樓上住戶裝設(RO逆滲透淨水器)導致樓下漏水..事後因樓上住家未及時處理與不配合,兩家發生爭吵.....雖然事後經管理中心及管委會介入和平收場,但如住戶能注意法令上的權利與義務,加上同理心..用理智去處理...雙方火氣也不會這麼大......(樓上住戶於前日下午僱工修繕漏水,並同意經管理中心協調為樓下天花板補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來看,樓上住戶顯於裝設設施時,造成樓下住戶漏水,顯已違法在先,後續對於樓下住戶要求檢視及修繕之要求漠視拖延,其行為又違反該條第2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之規定,還好該住戶事後接受管理中心及管委會協商處理,假若協調仍不履行時,樓下住戶、管理委員會是可以按其性質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所謂必要處置..........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2.依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各位住戶住家內如有裝修..修繕,要注意施工單位施工品質...千萬不要漠視其他住戶的權益喔!
心六藝社區管理中心 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