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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有部分』修繕問題...法令規範

2014-07-03 01:52 · 樓主
上周本社區住戶因樓上住戶裝設(RO逆滲透淨水器)導致樓下漏水..事後因樓上住家未及時處理與不配合,兩家發生爭吵.....雖然事後經管理中心及管委會介入和平收場,但如住戶能注意法令上的權利與義務,加上同理心..用理智去處理...雙方火氣也不會這麼大......(樓上住戶於前日下午僱工修繕漏水,並同意經管理中心協調為樓下天花板補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來看,樓上住戶顯於裝設設施時,造成樓下住戶漏水,顯已違法在先,後續對於樓下住戶要求檢視及修繕之要求漠視拖延,其行為又違反該條第2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之規定,還好該住戶事後接受管理中心及管委會協商處理,假若協調仍不履行時,樓下住戶、管理委員會是可以按其性質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所謂必要處置..........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2.依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各位住戶住家內如有裝修..修繕,要注意施工單位施工品質...千萬不要漠視其他住戶的權益喔!

心六藝社區管理中心 關心您
2014-07-04 21:09 · 2樓
管委會 您好

我是受災住戶760-8F,剛剛在樓下遇見9F加害戶,雙方認知仍然是沒有任何交集......,
討論過程中雙方音量如果過大造成週遭困擾,在此向大家說聲抱歉。這事件從6/24日開始
已逾10日,事件責任歸屬也已經確認就是9F住戶,但是截至目前為止我完全沒收到9F住戶
對這事件有任何一聲抱歉的話語。

剛剛我當著9F住戶夫妻前,告知此事一開始我就是委請管委會出面協調,因此要繼續麻煩
管委會先召開協調會,請盡速發協調會議通知,感恩!!

麻煩您
受災住戶760-8F
2014-07-05 19:32 · 3樓
harrymay 發表於 2014-7-4 21:09
管委會 您好

我是受災住戶760-8F,剛剛在樓下遇見9F加害戶,雙方認知仍然是沒有任何交集......, ...


住戶您好
很抱歉沒有完成原定的協商機制,管理中心已上呈管理委員會告知過程
主任委員已裁示....本月會議(103年07月11日星期五晚上八點)邀請雙方到管委會進行調解

麻煩您 準時與會 謝謝

社區經理 廖永隆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