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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區權會 會議紀錄載明 二社區事項宣導 第7條


1.經查第一屆無私劃車位
2.再查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
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區權會是無法表決增劃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