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原來我們的物管只能公告

2014-06-25 08:34 · 樓主
鄰居門口的鞋子從一雙變兩雙,兩雙變三雙,
有一次還亂丟在門口,害我女兒踢到差點跌倒,
早上忍不住問了一下物管,
受理的先生說:那您要不要登記在本子上?
我登記後問:這會怎麼處理?
他說:我們會公告。
問:以前不是都會開勸導單嗎?
他只是笑笑說:登記在這本,委員們會看。
問:現在不開勸導單了哦?
回答:「我們只能公告」
問:那公告對方沒看到,不知道要改進怎麼辦?
他就傻住了。

所以呢?結論就是
「我們只能公告」「我們只能公告」
然後什麼都不會做、也不能做是嗎?
那上次公告的那個公文不是廢話嗎?
總不會等到對方像我以前住的社區一樣,
把鞋櫃都做在門口了才請相關單位來做全社區的清查吧!
委員們請行行好,公文裡面說你們也要負責任的。

2014-06-25 10:35 · 2樓
是開勸導單沒錯呀?!

至少這個問題從來沒有上管委會說要改變作法.....

新舊物管交接時也沒有特意跟新物管說要變更成僅"公告"
2014-06-25 11:01 · 3樓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住戶如有前述行為時,依該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依上述規定,可知住戶不得在大樓「樓梯間」放置物品或其他堆置雜物的行為;一旦有此一行為,管理委員會即應予以制止;倘制止仍不遵從,則進而依法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該住戶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另外,在實務上,有些社區住戶,更有阻塞「逃生通道」情事,此一行為更已構成「犯罪」。依《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其他人之悉此一犯行者,可依法「告發」。
管理委員會對上述行為均應依法處置,切勿任令存在,致礙社區整體環境的維護!
2014-06-25 17:10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豬媽媽 於 2014-6-25 17:13 編輯


黑麻麻 發表於 2014-6-25 10:35
是開勸導單沒錯呀?!

至少這個問題從來沒有上管委會說要改變作法.....


這樣看起來,
這家物管說得天花亂墜,還真的只是說說而已,
比之前的物管還令人頭痛。

大概一年前吧,鄰居也是從一雙變兩雙,
反應了以後,應該物管有開勸導單的關係吧,
又變回一雙,想想算了,反正不要太誇張就好,
但可見開開勸導單還是有效的,
希望還是繼續執行的好,
如果這不是委員們的意見,麻煩要多督促我們的物管,謝謝!
2014-06-26 22:12 · 5樓
可以中途換物管嗎?
大家好像忍耐快到極限了ㄋㄟ
{:4_120:}{:4_192:}

原來,經營物業管理並不難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