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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17日機械停車位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2014-06-12 22:07 · 樓主
說明: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於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但查該機械停車位所有權人會議議題,是由非所有權人之管委會提出,其已明顯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如上述請管委會公告如主旨,並告知各區機械停車位下層停車高度、寬度限制,以保障機械停車位所有權人之安全和權利,同時限期還原機械車位下層之油漆顏色。
2014-06-15 08:16 · 2樓
本屆管委會似乎存在對法條不夠熟悉現象喔?!
2014-06-18 18:23 · 3樓
他們辛苦了,只要善意提醒改正就好,無需苛責啦!
2014-06-23 21:40 · 4樓
陳情主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陳情內容: 致 公寓大廈管理科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因不具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是否可以提議案???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謹此表達敬意。有關您詢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因不具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是否可以提議案」一事,本局回覆說明如下,因來信甚多,若有延遲尚請見諒:所詢事項,按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相關函令規定如下:本條例第29條第2項:「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內政部營建署99年4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22640號函令(略以):「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故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提案,涉管理委員事務執行方法,請依上開條文規定。」。是以,所詢事項惠請參酌上開條例及函令規定處理之,如有爭議,除得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外,係屬私權,宜循司法途徑解決。再次感謝您關心社區事務,如有不明白之處或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電洽承辦科室或蒞臨服務櫃檯,承辦員當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陳曄亭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891

如上: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故管委會若要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案,應由主任委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