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4-5-26 19:50 編輯
emiwu 發表於 2014-5-26 19:03 
按: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 ...
小弟還在努力找成功舉發的有利條件,惟遍查環保署相關解釋函對污染定義均採從嚴解釋(如粗字部分)請參考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940033741號函
【解釋日期】 094年05月10日
【解釋內容】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污染地面、
道路或其他定著物行為。本案之行為如確屬該污染環境行為時,則可依該規定予以告發處罰,
其他非屬該 條第1款至10款規定之行為,如 地方政府認為有污染環境行為可依第27條第11款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為污染行為,據以執行管理。
針對澆花水噴濺地面目前不在法規27條正面表列之污染行為,似應由主管機關先完成公告並定裁罰標準後執行,另外兩個對污染的定義解釋也差不多是這樣
主旨:
有關民眾隨意彈煙灰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逕行告發車主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下列行
為,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
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及同條第2款規定,污染地面
、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
著物。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本案污染行為人
將煙蒂丟棄於地面,係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
款規定,得依法告發處分;
惟煙灰抖落於地上,目前並未明確規範於
法條內,對於是否污染環境(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
定),請貴局依事實予以個案認定。另對於污染行為之裁罰,貴局可
訂定裁罰基準及稽查原則,以提供後續稽查人員之遵循。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1030003246號函
【解釋日期】 103年01月20日
【解釋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民眾檢舉
道路旁清洗車輛以致泡沫漫流路面,是否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略以,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污染
地面、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爰此,
本案之行為是否違反上述規定
,仍應考量比例原則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精神,請貴局依污染事實
本權責認定。
二、另貴局亦可考量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
境之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訂定自治條例,以利更明確執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