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c3253366 於 2010-12-9 15:0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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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執照若為一般事務所使用,依規定應僅能作為辦公室等用途使用,並非可以當倉儲使用。請參照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A&F棟應屬於G-2類)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G-2:
1.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辦公室、票券金融機構。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
3.K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
2.設置病床未達10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3.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之診所。
4.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便利商店。
5.樓地板面積未達300㎡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冷飲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