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Valerie 於 2014-3-31 02:41 編輯
3/30 下午15:30出門時,準備過馬路到大義路口等車。莫名其妙被一隻大型野狗攻擊,我只是站在那裡,什麼也沒做。它沒有栓狗鏈,從背後撲向我大腿,我轉身後,它咬住我右手臂,我掙脫後它繼續追上去咬我,來回咬了我5、6次,我一直狂喊救命!後來被路口舉牌的老伯趕走,現在完全驚魂未定。
呼籲大家經過時,請小心!尤其是小孩子!
也希望愛狗人士,出門溜狗請拴狗鏈!
養狗就別隨便棄養,不要讓它流浪街頭,造成社會問題!
養狗人士不要每次都說我的狗很乖, 養狗人士覺得狗是想跟別人玩 , 那麻煩好好教你家的狗不要亂撲人亂咬人
不是每個路人都想你的家的狗玩好嗎?!
別再拿你家的狗狗很乖,所以可以不栓狗鏈當藉口了!
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 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 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出 場所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