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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堆放雜物及停放機腳踏車問題

2014-03-18 15:58 · 樓主
近來
越來越多的機(腳)踏車停放於汽車停車場
甚至成排、成列的擺放
還有一箱一箱或一堆一堆私家物品
非常壯觀
也可說慘不忍睹

與汽車停車場使用目的明顯不符
尤其有置放於停車格外公共空間者
影響觀瞻
也降低整體的品質與價值

如果管理與使用的情況不佳
對大樓社區的聲譽影響極大

大家放縱慣了
要再要求整體秩序會很困難

少數的個人為了方便 貪些小便宜
陪葬了大家的權益與品質

建請:
公告限期改善
未經改善者
由管委會以「公開」並拍照方式移動,放置於特定區域集中管理,通知「失主」簽名認領。

當書面公告勸戒無效,
為求有效管理
請管委會能參考辦理
也請家族好友支持
2014-03-19 13:11 · 2樓
+1
認同
2014-04-02 11:14 · 3樓
我想不是管委會管不管的問題,轉貼一篇文章供您參考,
可以只看紅字部分,只要不是停到車格外面,
都不屬違法也無法移動,
但堆雜物就是法規所禁止的,
是可以進行違法糾舉的。

我建議如果真的要有效解決停腳踏車問題,
只有規劃出專屬的社區腳踏車停車位,
才有可能真的解決,
然而就算真的規畫出來,
還是有人會違規的。


汽車停車位改停機車,行不行?
作者: 許啟龍

案例

社區有住戶於停車位上堆置雜物或停放機車、腳踏車,經管理委員會向其勸阻,該住戶認為停車位乃其所有,管理委員會不得限制其使用狀況,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解析

公寓大廈之停車位依性質之不同可分為法定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和增設停車位三種。所謂「法定停車位」,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及其他有關法令所規定應附設之停車位,並無獨立之產權,而是以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分配給各區分所有權人,而一般公寓大廈停車位之產權多屬法定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須隨同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一併移轉,不能單獨出售,但可依分管協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在規約中約定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一、法定停車位可約定專用,但不得變更原執照之使用目的

就停車位之使用而言,如住戶之使用顯然已變更原來之使用目的,違反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又公寓大廈之停車空間除充作停車位外,亦有作防空避難設施使用之目的,故依本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而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而依本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綜上,住戶擅自於停車空間堆置雜物,已違反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依本條例第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如住戶經主管機關處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該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二、汽車停車位上置放機車、腳踏車

最後,住戶雖不得於停車位堆置雜物,但能否於汽車停車位上置放機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然公寓大廈附屬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腳踏車等是否符合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此即有論究之空間。依內政部72年4月1日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針對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使用有關執行疑義所為之函示,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
(本文摘自「管好你的公寓大廈」一書)
2014-04-15 12:38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4-4-15 12:50 編輯


還是要遵守規則跟同理心
老是遇到一樓門口堆放鞋子,不然就是開窗讓大家聽他念經的..
停機踏車就算了,瓶瓶罐罐跟拖鞋堆放車位
不然就是貼了好幾張單子放了半年以上的無主廢棄腳踏車
不然就是還沒看見後續處理的各式花樣的固定採光罩
經過看了真是影響整個居住品質....


或許有些新搬遷或假日偶爾來度假的住戶對相關細節還不清楚
不過集合式住宅請大家多多發揮同理心,
不要去影響到他人及公眾的生活環境即可維護社區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