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現任主委將一干主戶以恐嚇罪告上法院。
將來可能會碰到現任主委要求此次訴訟費用由管委會支付的情況。
因此,提議在臨時區權會時要討論現任主委此次的訴訟費用
不得由管委會支付,也不得由任何管理基金項目下支付。
同時,應決議如現任主委在其任職其間所私自與任何廠商或個人所簽訂的合約
造成社區任何損失時,應由管委會代表社區主戶向其追討!
其實,我們應該要請律師出席此次的區權會,就現任主委私自與廠商簽訂的合約是否有效進行
說明,如果是屬無效者,應該立即終止合約,並向現任主委請求損害賠償及告其侵權。
再者,有關被現任主委以恐嚇罪告上法院的主戶,其訴訟費用應該由管理基金項目支付,
這幾位主戶為了社區的公理、正義被人誣告,其訴訟費用理應由社區管理基金支付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