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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管理上的一件事

2014-02-21 11:12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4-5-9 13:36 編輯


小弟想請問的是,我們社區有沒有規範門口不得擺放私人物品的規定?
似乎我的鄰居都把鞋子擺放在家門口,實在有礙觀瞻....
2014-02-21 13:24 · 2樓
理論上是不行的,會請巡邏保全加強告知
2014-02-21 17:02 · 3樓
恩...K棟...1X 樓.....
這樣算檢舉嗎@@?
2014-02-23 20:17 · 4樓
Q棟也有人在走道放鞋子,而且有人會在走道抽菸,
真的很沒公德心。
2014-03-06 22:46 · 5樓
走廊, 梯廳堆放雜物包含鞋子是違反消防法規的, 但我們社區管委會, 物管好像沒有特別取締.
2014-05-01 14:03 · 6樓
所以這一篇應該是沉下去了,看起來還是故我~
2014-05-01 17:36 · 7樓
法律知識,供參考。

問題:住戶在大樓樓梯間放置物品,經「管理委員會」催告,卻又未改善,而置之不理;管理委員會該如何依法處理?

解析: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住戶如有前述行為時,依該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依上述規定,可知住戶不得在大樓「樓梯間」放置物品或其他堆置雜物的行為;一旦有此一行為,管理委員會即應予以制止;倘制止仍不遵從,則進而依法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該住戶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另外,在實務上,有些社區住戶,更有阻塞「逃生通道」情事,此一行為更已構成「犯罪」。依《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其他人之悉此一犯行者,可依法「告發」。
管理委員會對上述行為均應依法處置,切勿任令存在,致礙社區整體環境的維護!
2014-05-08 08:53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silinlin 於 2014-5-8 08:57 編輯


protess069 發表於 2014-2-21 17:02
恩...K棟...1X 樓.....
這樣算檢舉嗎@@?


不算!!!
幾棟幾樓? 可以寫明確嗎?

建議直接[明確地]把違規的戶數告知巡邏保全,請他們加強規勸
或是直接貼給紙條提醒鄰居也行。


2014-05-09 13:28 · 9樓
請版主將本文移至建議事項區

物管將回覆本文

但此區物管無法回覆(管委會未授權)

感謝
2014-05-09 14:50 · 10樓
感謝您的反映

新北市工務局回覆,社區內非住戶區分所有權範圍均應列為公共區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於社區公共區域擺放雜物,如違反規定管委會應予以制止,如制止仍未改善,可移送主管機關處理(罰款)。

物管中心依以上規定於近日清查各棟住戶住家門口擺放雜物進行勸導之制止行為。

各棟違規情形概略如下:

擺放腳踏墊:

J棟-3、11、18、19樓

K棟-2、3、4、11、12、15樓

L棟-3樓

P棟-2、12、15樓

Q棟-8、9樓

擺放鞋子:

K棟-2、5、9、17樓

L棟-13、19樓

懸掛物或裝飾品:

L棟-19樓

P棟-15樓

腳踏車、滑板車、嬰兒車:

K棟-5樓

L棟-3樓

雨傘:

K棟-17樓

P棟-14樓

以上違規行為均以開立勸導單要求改善,物管將於近日進行複查。

董經理
2014-05-09 15:10 · 11樓
世紀館物館 發表於 2014-5-9 14:50
感謝您的反映

新北市工務局回覆,社區內非住戶區分所有權範圍均應列為公共區域。


這貼是否另開一篇文章公告週知 壓在這沒多少人會知道

另外你寫的違規樓層 寫法 感覺那一層2.4.8戶全都違規了?

是否標上棟別號碼 或是改門牌號碼 這樣較清楚
2014-05-12 14:51 · 12樓
waitai 發表於 2014-5-9 15:10
這貼是否另開一篇文章公告週知 壓在這沒多少人會知道

另外你寫的違規樓層 寫法 感覺那一層2.4.8戶全都 ...


感謝董經理實際勘查作為,
上述也有小弟樓層,果然是有上榜,
希望可藉由公告,維持公共空間的整潔及安全,
畢竟,公共空間也算是社區的門面。
希望社區芳鄰都能一起維持,感激不盡!{:4_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