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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

2014-02-03 23:25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23:08 編輯


社區周邊常見路人行走,也有騎士為躲避紅綠燈行走其上,橫衝直撞置行人安全於不顧,請問,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如是,交通警察有義務執法,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2014-02-04 00:21 · 2樓
跟警察反應,持續不間斷,而且要大量的反應。
再不行就是請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其他有權力的人去像警察施壓。


北大機車騎在人行道,不少見,大喇喇的停在人行道上更是不難見。


真的要北大好,那就是要大家一起努力。
我認為北大這裡跟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這裡居民有凝聚力,有團結性。
我在賣房子的時候,也一半是賣這裡的環境,。

而環境是要居民來維護的,北大的居民這點做的真的很好,勇於發聲,且具有行動力。

2014-02-04 02:22 · 3樓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按喇吧的.........(意思是我擋住他)
何時我們的公民教育才會恢復倡導尊重他人這條?!




2014-02-04 09:06 · 4樓
法律通常都是由道德逐漸演繹的結果,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較大,所以約束人民部分自由的行使,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這沒有針對性,這是透過外部制約〈警察取締〉,導致人民守約觀念,是一個社會演進的法則之ㄧ,問題是,依法令〈管理條例〉,警察有否負取締不正的作為義務?
2014-02-04 13:32 · 5樓
雖然我也不贊同騎機車上人行道這個行為
我也不曾在北大如此做過

但我提供另一觀點供大夥思考
如果只是單一行為人做出這樣行為或許可以當作個人行為
若是
有許多人都如此做
我還是強調不是多數人做就是對的
但是 也該思考是不是交通動線上有讓某些"懶惰"或"不拘小節"的人偷懶想這樣做而沒考慮到影響到他人
如果可以幫忙解決這根本問題
就不需要靠警察來約束這樣行為
我的意思是 如果動線很不便
可以改善的話
大部分人應該是都懂守法守規矩
只是貪圖方便
如果讓大家方便(在路權不互相干擾前提下)
而不是靠著處罰或公權力去制止
或許連取締都可以不必也可以讓大家行的安全

當然這需要智慧
所以大家集思廣益囉
2014-02-04 17:29 · 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4 17:31 編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三項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第八項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第 5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以上重點在於:社區周邊是否即屬人行道、走廊及騎樓?



2014-02-04 20:38 · 7樓
其實執法者的心態也是很重要
2014-02-04 20:54 · 8樓
Tony 發表於 2014-2-4 02:22
機車騎上人行道,並不少見。
很汗顏,請原諒我,這事我也做過
但我遇到更誇張的是,在人行道上狂飆還對行人 ...



尊重他人

互相尊重

2014-02-05 22:35 · 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5 22:51 編輯


多次見著很多有志之士,注意到汽機車停在社區周邊,即打電話至警察局通告取締,惟警察如無依據如何取締,又無親眼目睹開具告發單,如何知曉取締為真?恐僅是告慰人心空泛舉動而已,認不得真,若有依據,容不得推託唐塞,必須負起積極作為〈主動取締〉的義務。
2014-02-09 10:15 · 10樓
請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