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車:係指一群人駕乘汽機車,於道路上以蛇行、競技等危險行為駕駛,危害到行車秩序、社會安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2.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飆車行為所衍生之法律責任:
一、飆車者之處罰
1.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對飆車青少年家長之處罰與責任
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 下之少年,依本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 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者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況嚴重者,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2.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子女飆車而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告其姓名。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允許供無駕駛執照之青少年駕駛其車輛者,吊扣父母駕照三個月;聽任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其車輛時。
4.依民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父母須與子女連帶負擔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子女飆車行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失,有關被害者之損害,父母須與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警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