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大家在電梯都看到北昌提告我們的公文....
由於這幾天版面都還沒有說明,我那天有參加會議,把我知道的先跟大家說一下
如有不對或是遺漏請大家還是依據會議紀錄為主 並且見諒!
北昌營造持有星巴克店面 (持有時間從我們第一次管委會前就持有 101/8月)
我們辦理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時候,不知道有沒有特別行文給他們,通知他們要來參加這個議題的討論
因為這是重大決議,須要讓相關的所有權人知道 ,另外開完會後我們"送交區公所的社區規約"與"現場會議的社區規約" 大不相同,因此北昌提告我們
1/5 主委帶著大家討論研擬以下重要方案:
1. 請資訊委員: 調出當時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簽到本以及會議記錄 (看看是否有北昌(授權)的代表
2. 請律師寫答辯狀看看是否能說明協調
我想這件是依我旁觀者的立場來看:
1.辦理單位 (不知道是不是物管公司) 不夠仔細: 未調查誰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導致疏忽 (那相關的損失: 不論是律師費用或是該收沒收到的管理費) 是否需要賠償我們住戶/管委會
2. 這次會議處理非常有效率,大家沒有推責,主委以及委員會向心力很夠,一致尋求先行解決砲口對外
3. 我也是這次開會才知道未和上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社區規約要印刷三本,這不用錢嗎? (給住戶一本,當場因為有錯,在發一本,後來開完會後 再給一本) 另外社區規約為什麼可以送交公所核備的時候可以跟我們當場討論的不一致(不過這點現任委員會已經請物管比對 到底哪理不一樣
我想大家都忙,很多人願意出來帶領社區,我們都心存感恩,也希望在自己有空之餘好好幫忙
但是也懇請委員會的委員如果有住戶建議,其實是要拿來討論,而不是認為住戶找麻煩 一直防堵
像那天有一位住戶就提議:
1. 要搞清楚被告的是北昌不是皇翔 / 雖知他們有關係 但是不能混為一談
2. 大家都說開會有看到北昌的人,但是要有北昌公司的授權書出席才算數的
3. 會議議程已定事項,不能拿回來改一改 再送交區公所,這樣法律程序上是站不住腳的
希望這樣對沒有來開會卻想要了解的住戶有初步的認識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