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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昌提告

2014-01-15 09:54 · 樓主
我想大家在電梯都看到北昌提告我們的公文....
由於這幾天版面都還沒有說明,我那天有參加會議,把我知道的先跟大家說一下
如有不對或是遺漏請大家還是依據會議紀錄為主 並且見諒!

北昌營造持有星巴克店面 (持有時間從我們第一次管委會前就持有 101/8月)
我們辦理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時候,不知道有沒有特別行文給他們,通知他們要來參加這個議題的討論
因為這是重大決議,須要讓相關的所有權人知道 ,另外開完會後我們"送交區公所的社區規約"與"現場會議的社區規約" 大不相同,因此北昌提告我們

1/5 主委帶著大家討論研擬以下重要方案:
1. 請資訊委員: 調出當時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簽到本以及會議記錄 (看看是否有北昌(授權)的代表
2. 請律師寫答辯狀看看是否能說明協調


我想這件是依我旁觀者的立場來看:
1.辦理單位 (不知道是不是物管公司) 不夠仔細: 未調查誰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導致疏忽 (那相關的損失: 不論是律師費用或是該收沒收到的管理費) 是否需要賠償我們住戶/管委會

2. 這次會議處理非常有效率,大家沒有推責,主委以及委員會向心力很夠,一致尋求先行解決砲口對外

3. 我也是這次開會才知道未和上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社區規約要印刷三本,這不用錢嗎? (給住戶一本,當場因為有錯,在發一本,後來開完會後 再給一本) 另外社區規約為什麼可以送交公所核備的時候可以跟我們當場討論的不一致(不過這點現任委員會已經請物管比對 到底哪理不一樣


我想大家都忙,很多人願意出來帶領社區,我們都心存感恩,也希望在自己有空之餘好好幫忙
但是也懇請委員會的委員如果有住戶建議,其實是要拿來討論,而不是認為住戶找麻煩 一直防堵

像那天有一位住戶就提議:
1. 要搞清楚被告的是北昌不是皇翔 / 雖知他們有關係 但是不能混為一談
2. 大家都說開會有看到北昌的人,但是要有北昌公司的授權書出席才算數的
3. 會議議程已定事項,不能拿回來改一改 再送交區公所,這樣法律程序上是站不住腳的


希望這樣對沒有來開會卻想要了解的住戶有初步的認識
謝謝
2014-01-15 11:15 · 2樓
是 提告阿 打錯字
2014-01-16 09:06 · 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4-1-16 11:57 編輯


關於這部分,稍微說明一下我知道的

因為我們自己當初的行政上是有蠻重大的疏失的(第一版的規約已經修改過的條款,第二版的規約於開會時竟然又列回沒修改過的條款,然後又重修其實早就已經修改過的條款,會議版本和核備的版本到底哪個是哪個,很混亂),所以其實,就算這次我們敗訴,然後嚴謹地依照應有的合法程序,重新修訂過正確的版本,讓北昌、皇翔或日後任何人都無法再鑽漏洞,可能會是這次最好也最省錢的處理方式(不另外特別聘請律師)。

另外,因為當初的疏失部分,委員會和物管都有責任,委員會的部分,我個人有些建議,因為我們這一兩年必然還有很多法律事務待理,社區的起頭的經營真的非常重要,建議最好先聘一位專業於物管的法律顧問以供諮商外,關於物業管理部分,我個人已請外子提供乙份"最機車"的社區物業合約,給管委會參考,好能嚴格要求物管的品質,希望對未來的社區運作能有幫助。

只是當然,外子其實也有提到,能夠做到這一份物管合約的要求的物管公司,價格不可能是最低,畢竟相關的扣款條件都列的非常清晰,人員的素質和資格,也都有最低要求,如果要用同樣的標準來篩選物管公司,屆時價格上可能必須採用合理而非最低價格的觀點來看待。

另外就是文件的留存與收藏,版本的敘明與日期,調閱和稽核的流程,這個應該也是非常重要的事,上次會議與聞委員會也正在安排中,就不再多說了

附帶一提,因為外子推薦對物管方面非常熟悉的律師,剛好是皇翔方面的律師(資歷真的很豐富啊!重點經歷除了是帝寶管委會的顧問律師之外,也是中華物業管理協會的講師),這有利益衝突,所以無法承接我們社區的諮詢,皇翔方面委任的律師有很豐富的經驗,我們日後在和皇翔對話時,可能很多部分都必須特別注重法規的規定程序,外子目前仍在蒐集可能足以抗衡的推薦律師名單,不知道社區有沒有芳鄰也有熟識的律師對這一塊非常熟稔的,也可以推薦給委員會,讓委員會有更多諮詢資源可以遴選?還請各位芳鄰踴躍推薦哩!
2014-01-17 00:18 · 4樓
nicoleshune 發表於 2014-1-16 09:06
關於這部分,稍微說明一下我知道的

因為我們自己當初的行政上是有蠻重大的疏失的(第一版的規約已經修改過 ...


社區有人在相關事務所上班嗎?
另外有沒人可以回答大家{管理基金}到底剩多少錢?這些也是要和皇翔打官司用滴!!!當然希望不用走到法律訴訟就能點交,大家[以和為貴]!!!不過這家建設公司大怪獸好像搞得大家一肚子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