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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投資客多...

2010-11-29 11:36 · 樓主
社區如果投資客多,要怎麼有效管理比較好呢??

投資客似乎比較不在意社區的進步,甚至管理費也會延遲甚至不繳的狀況...

還有,投資客多,對建商來說真的是件好事情,點交會很容易的就過關了...

各位大大有遇到類似的狀況嗎,有什麼方式可以有效管理呢??
2010-11-29 11:41 · 2樓
就是照規定來,並且祈禱他們趕快成交賣掉
2010-11-29 11:45 · 3樓
回覆 hwl8686 的文章

請問大哥,照規定,您所說的規定,有沒有什麼條文可以建議去查的呢??

現在三峽炒高了,要賣掉看來沒這麼容易了...
2010-11-29 11:46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mssltsai 於 2010-11-29 12:02 編輯


社區真正買房自住的居民 串聯關心社區居住品質的鄰居

大家未雨綢繆集思廣益 共同協議訂出合法且合理可行的管理規章讓大家遵守

眾人積極且持續的 關心與參與 才是解決之道
2010-11-29 11:50 · 5樓
mssltsai 發表於 2010-11-29 11:46
社區真正買房自住的居民 串聯關心社區居住品質的鄰居

大家未雨綢繆集思廣益 共同協議訂出合法且合理可行 ...


+1{:7_429:}
2010-11-29 11:53 · 6樓
有時候管委會的直行力真的很重要
2010-11-29 11:53 · 7樓
真是很多....................
2010-11-29 11:57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mssltsai 於 2010-11-29 11:58 編輯


回覆 hwl8686 的文章

其實hwl8686大大那帖已經鎖文的po文是立意良好的一篇文 可以再連結上來

雖然標題乍看有點偏頗強烈 引起的討論火藥味也都蠻濃的 但參考性很高
2010-11-29 11:59 · 9樓
回覆 愛家工程師 的文章


  投資客多最怕的是不繳管理費,還搬出一堆理由,但催繳管理費其實有既定程序,例如寄發存證信函等,這些網路上有很多相關資料可以查詢,但關鍵是管委會的魄力與執行力,如果管委會有共識,一定要逼投資客繳管理費,那方法其實很多,但更可怕的是也許管委會裡面就有投資客,這就很麻煩了...

  回到頭來,重點還是住戶自己也要關心自己社區的事務,要參加區權會,並選出真正居住並有心服務的管委,甚至自己出來服務社區,這才能讓管委會有效率與紀律。
2010-11-29 12:00 · 10樓
回覆 mssltsai 的文章

{:6_314:}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341
2010-11-29 12:11 · 11樓
可怕的是也許管委會裡面就有投資客,這就很麻煩了...

海大提到的這一點是 all the time happens...
而且那些人 有可能就是為了護航社區公設點交驗收而特地製造出來的
2010-11-29 12:15 · 12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社區居民要團結

要住要賣,該繳ㄉ費用

全體住戶一律平等 {:4_85:}

2010-11-29 12:50 · 13樓
嚴打加嚴管,但是要經的起壓力
2010-11-29 13:34 · 14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海大...

您說催繳有既定程序,請問哪裡找??

有沒有其他社區也發生這樣的事情呢???
2010-11-29 13:38 · 15樓
回覆 愛家工程師 的文章

網路上找到的參考資料,節錄如下,網址可以參考: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5739160

  在公寓大廈管委會實務中,比較常發生的糾紛,就是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的情形,通常遇到這個情形,管委會會先以柔性催繳的方式,請區分所有權人繳納所欠管理費,例如口頭催收,若區分所有權人仍不置理,則以公佈積欠管理費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單等較為強烈之方式催繳,甚至有些管委會直接寄發存証信函催告區分所有權人繳費,這種情形已經到了必須訴訟的地步,而欠繳管理費的情形,是屬於所謂「民事事件」,就是私人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必須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尋求解決,以下就介紹管委會催繳管理費應注意之點、以及民事程序如何進行。

  在法律上有所謂「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法院不會主動審理當事人間的法律糾紛,必須透過「起訴」或「聲請」的程序,法院才會受理、並進一步進行審理,例如在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的情形,管委會可以「起訴狀」或「支付命令聲請狀」,直接向法院起訴,或是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而這些書狀都必須向區分所有權人住所所在地之法院收狀處遞狀,但現在也有實務見解認為可以在公寓大廈所在之法院遞狀,如此可省卻主任委員需到外縣市法院的勞費,而遞狀時必須依規定繳納裁判費、郵費,再來就是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如果是支付命令,就等待法院的裁定,但是如果欠款區分所有權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向法院提出異議,則管委會的支付命令聲請依法視同起訴,仍要等候法院之開庭通知。

  在管委會催討管理費的情形,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後,管委會應在起訴狀中先提出報備證明,證明管委會是合法成立而有當事人能力,可以進行訴訟,其後管委會也須提出規約證明區分所有權人每個月應繳交的管理費數額之義務,如果管委會有催繳通知或存証信函,也可以提出來證明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租金的事實,此時如果被告的區分所有權人有證據證明自己不應繳交管理費,或是有繳清租金的事實,也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一般而言,如果區分所有權人無法證明自己已經繳清管理費,依照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受到敗訴的判決。
2010-11-29 13:41 · 16樓
投資客也應該要遵守社區的相關規定嘛!

如果不按時繳納管理費的話,一般都嘛是先寄存證信函警告,

再不繳納的話,就只能告上法院,請求支付命令囉!
2010-11-29 14:07 · 17樓
最重要的是選第一屆委員時,以自住在社區內的區分權所有人為主,且最好是有親戚關系的人,一大家中不可選出二位。主委,財委,監委一般必須是區分權所有人本人,而不得是代理人(例如配偶等)。
2010-11-29 15:12 · 18樓
我現在住的地方(非北大), 就有一位前主委應該是不滿現任主委毫無作為(前主委的前面幾任跟現在都是現任這位主委), 從他卸任主委後就拒繳管理費, 現任主委我也認為根本沒在做事, 雖然前主委真的有認真做事, 不過拒繳管理費也很難認人認同.
誇張的是, 公佈欄從今年年初貼了一張有關拒繳管理費結果房子被查封的新聞剪報, 並且貼公告出來說幾月幾日前再沒繳管理費, 要對拒繳管理費的前主委訴諸法律, 現在即將12月卻沒任何行動, 真不知現在主委在幹啥? 而且那張公告貼到現在沒拿下來過......{:4_92:}
2010-11-29 15:23 · 19樓
投資客有好有壞 壞是房價被他們炒爛 好是空房沒有雜音(要是租出去那就回到第一: 壞壞壞)
2010-11-30 10:13 · 2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賽亞人 於 2014-9-12 13:20 編輯


{:7_361:} {:7_361:}
2010-11-30 11:34 · 21樓

社區管理好不好 其實跟投資客一點關係也沒有
台北捷運共構宅或捷運套房 哪一個社區不是以投資客為主
也沒有傳出管理不良的情形
關鍵在管委會成員的素質與執行能力
2010-11-30 11:42 · 22樓
回覆 jerome 的文章

贊成+1,但是還要加上物業管理公司的素質。{:4_113:}
2010-11-30 11:46 · 23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非常贊成 +1
2010-11-30 13:47 · 24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非常贊成 +1 .....
2010-11-30 16:21 · 25樓
三峽超多.........................
萬一.....慧崩的叫塊
2010-12-01 09:39 · 26樓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30 11:42
回覆 jerome 的文章

贊成+1,但是還要加上物業管理公司的素質。


+1...
物業執行力真的要夠強{:4_186:}
以長遠來看 
管委會的成員請盡量不要選太多投資客社區會比較長治久安{:4_138:}
2010-12-01 10:28 · 27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贊成 +1 !

物業公司不強;但是管委會的決心和執行力夠強的話,

社區還有希望!

就怕是二者都不強,那社區的苦日子就來了!
2010-12-01 14:25 · 28樓
白色月亮 發表於 2010-11-29 14:33
但很多人 買的 是太太 或先生 名字

卻可以用各自配偶 或三等親內的人來代理出席


這個可能和夫妻的個性及可核貸能力有關,因為有的先生薪水高,核貸過的機率高,所以用先生名義買,但是先生卻可能是個不愛公義的人,而妻子個性可能相反,並且在家帶孩子,照顧老人,或許時間上也比較允許。但是三等親代理必須完全杜絕,那太誇張了。基本上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要掌握社區的財務用印,最好是必須為區分權本人(如果代理人只占不到20%也行),至於其他委員用配偶代理,我認為倒沒什麼關系。
第一屆管委會很重要,他不但是和建商交接的橋梁,而且因為大樓,政府都會要求建商存一筆基金在政府部門,完全點交後,這筆基金(有的高達幾百萬)才能順利進入管委會的帳戶。如果第一屆委員萬一都是有心人士,這筆錢進了誰的口袋到時大家就不得而知了。所以原則上第一屆委員應選可確認的入住住戶,且無任何親戚關系的住戶為上策。
2010-12-01 18:45 · 2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賽亞人 於 2014-9-12 13:2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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