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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事務相關法律分享

2014-01-07 20:44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4-1-10 22:57 編輯


◎民法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以上,為很重要的,關於社區近日重大事務的法條;這不僅是議事規則,而是法律明文規定;所以,規約上未補充規定,就是從民法規定,口頭與書面同等效力;只是若有行政文件流程,後續亦須依其他法規補齊而已


因此,會議中所為口頭之提出辭職,除非系證明現場遭強暴脅迫、或喪失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否則,宣達當時就已生效,因辭職為個人單方意思表示之自由,非同一般議案須先有議案或附議,或有議程為附條件之限制效力

再補充說明,如前所述,依民法,辭職已生效力之下,教唆物管相關人員配合其辭職前權限,為明知之故意犯,將涉及刑法教唆他人或自己觸犯:1.業務登記不實 2.偽造變造文書 3.妨害第三人之合法集會 4.行政法規,這些都是很嚴重的罪責,一定要謹慎!物管或相關人員也應提醒,以免使對方陷入法律責任而不自知!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為個人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共事務,建議參與者還是先弄清楚法條,衡量事務的標準有三:情、理、法

如若公共事務都把情擺在最前頭,何須法規?何須講理?公共權益何在?

理字更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因此,公共事務最好的依據,還是法;尤其是"公共事務",更要講"法",以避免行事漏洞被有心人利用

談天可以無信、可以八卦、可以情緒言詞(何況日常生活言詞就已經需要為一個字的罵詞擔負刑責,只是有沒有人提告),"公共事務會議",何能有上述行為?如此一來,任何意見或提議,甚至決議,日後是否均能以一時情緒來推翻反覆?

如明知法條之規定,還執意以無效之程序擴大內耗,那,爭的是眾人之利還是私人之利?

正值多事之秋,海納百川以為海,正是集眾人之力一致對外之時,如能放下個人,豈非更能廣得眾心?

且,還是要說,公務之事,還是盡可能公開說明為佳,三人成虎,不如直面大眾,就事論事

對付街聞巷語最好的辦法,就是謠言止於智者,自己也不要成為傳播街聞巷語的媒介

最後,還是多一個建議,既然是公共事務,就應盡可能降低個人色彩,以公眾名義行事,就應先取得公眾同意,否則很有可能背上偽造文書之責,務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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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個人認為,物管是一個很矛盾的身分,卻也是再明確也不過的身分

我心目中適任的物管,就像蝙蝠俠裡的老管家,所以能夠深得人心,是因為雖然付出無比的關心,但也謹守管家的分際

物管是輔助和顧問全體住戶的角色,是整個社區所有住戶的管家,物管物管,管的是"物",不是"人","人"需要的是"服務",物管不是來"管理住戶"的,而是來"為住戶提供服務"的;態度上應該非常明確才是

這是我心目中適任的物管應有的態度,應該確實了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實務上相關的重要法規,更不能以訛傳訛;法律責任相關的事務,更不能以背黑鍋一詞輕言帶過;否則,在會議上用這樣的詞來發言,管委會應做何反應?豈不得要追究何人使發言者背黑鍋嗎?

保持應有分際,謹言慎行的態度,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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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公共事務,請務必弄清楚法條再說話;否則,只要不合法,任何行為都會失卻其正當性;原本可能僅是一件小事,為講情面而默許,但若不符法規,有任何住戶反彈,都可能會變成整個委員會的法律責任,甚至影響到後續社區事務決議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影響的還是全體住戶,這又豈是社區之福?

沒有針對任何人,因為我和社區誰都不相熟,我熟的只有社區相關事務和法規,論的只是社區權益,所以,我也沒有顧忌,很公開地發表相關這些事務上的法律規定,和個人意見

因為,我現在關心的,只有社區相關事務是不是正正當當依法執行,讓後續社區能夠運作得更順暢、讓我能夠居住的安心、舒適;更因為,"法",這是所有公眾事務的基本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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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補充:會議中手機應靜音,如有重大事務非接聽不可,應離席接聽並盡速回席,這是對與會人士和參與會議的尊重,更是對自己所擔負的責任的尊重,更別提會議中公開撥打電話,這不是很符合我們特區地標身分的會議行為啊!!我只是個住戶,個人一進會議室第一件事情還就是先關閉手機哩!{:4_87:}

我今天一定是帶小孩整天在外面跑來跑去,累到極致了,所以本文完全是不怕死無潤飾發言,還是說,沒有針對任何人,不要自己對號入座,但是大家都可以思考看看,是不是有甚麼能夠參考的地方囉!{:4_186:}
2014-01-09 20:28 · 2樓
公共事務講求法,這也是當時我們一直覺得要依法行事,從法律面考慮,從與皇翔的種種溝通,有人希望好好講,也講了一年了,沒想到,講到最近,社區還先收到"北昌"的民事訴訟!
話說皇翔也是上市公司,沒有依法有據,哪位職員可以承認說:對不起,這我們當時沒做好,現在重做?補做? 我賠償?
不要再相信,可以好好協商了啦!
2014-01-09 22:18 · 3樓
阿就要看管委會阿 希望這次可以有新氣象!
2014-01-09 23:38 · 4樓
catherine28E2 發表於 2014-1-9 22:18
阿就要看管委會阿 希望這次可以有新氣象!


是阿 希望社區不會再繼續被罰錢 罰款那麼多 .....
2014-01-11 01:00 · 5樓
妞爸與妞媽 發表於 2014-1-9 23:38
是阿 希望社區不會再繼續被罰錢 罰款那麼多 .....


天啊!!我們被罰啥?不是都按時繳管理費與支付物業管理公司費用嗎?我也覺得版面最近異常冷清???希望大家從今天起都和好發財啊!!
另外是大嬸個人小小心得:我最近被一堆事情煩到快得憂鬱症及燥鬱症,想看家族有啥好玩的事情.分享?沒想到一頭霚水????!!!!@#%&*只能送給接管委會的每位好鄰居,及有去開會關心事務的優秀人才二句話:肯定再肯定!!加油再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