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公告]玉鼎管委會點交專案小組徵求專業人材

2014-01-06 14:09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4-1-14 06:23 編輯


事由 : 2014/01/08太古華電提交缺失報告,管委會需要專業人才針對最後缺失的修復標準,期限進行評估,主動與皇翔建設公司進入最後的談判程序,住戶最了解所住當棟的缺失,希望每棟皆有人員可自願為住戶自身的權利把關.

急需以下專業人才 :

1.機電組 - 具專業機電背景或相關工作經驗者

2.法務組 - 具專業法務知識,熟建築消防法規者

3.記者組 - 具媒體工作身份背景或相關工作者

4.支援組 - 有一顆熱忱的心皆可,需要肌肉時出肌肉,需要出聲時出聲,支援各項點交事務,採緊迫盯人政策

5.特別組 - 有力人士(這個可遇不可求,若有可低調的找專案小組組長許主委報名,備而不用)

以上人材請找各棟委員或立即在網上報名.

2014-01-07 21:38 · 2樓
我本來想幫忙改錯字....但是版主不應也不得修改文章啊啊啊啊啊啊啊啊XD

Dear Rebecca......專業人"才"啦....XDDDD
2014-01-08 00:02 · 3樓
nicoleshune 發表於 2014-1-7 21:38
我本來想幫忙改錯字....但是版主不應也不得修改文章啊啊啊啊啊啊啊啊XD

Dear Rebecca......專業人"才"啦.. ...


哇咧~~我手抖, 感謝提醒

難道是因為這樣沒有人來報名嗎?

請大家有"才" 出 "才" , 多多益善.
2014-01-08 00:04 · 4樓
目前機電組 E棟 ,率先有一名勇士低調來報名了

希望可以每棟都來一名.
2014-01-15 11:33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uliachang 於 2014-1-15 11:34 編輯


我住A3, 請問A棟有沒有專業人才能夠出來幫忙瞭解公設缺失與修復狀況的呢?
沒專業有熱心的也非常歡迎出來一起共同勘驗喔~時間確定會再公告 {:4_153:}

不管是弟弟妹妹(需成年), 把拔媽媽, 叔叔伯伯, 阿姨阿公阿嬤, 只要有時間有體力, 大家一同來為這美麗家園把關, 讓皇翔建設趕緊修復到能公設點交, 讓住戶早日享受. {:4_171:}
2015-08-20 14:06 · 6樓
近期有空就查詢了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法規,其中有一條提供各位參閱,希望對全體住戶有幫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中修正條文:
第六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污水處理設施圖說及操作維護使用手冊及第四條規定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保管,並於三個月內會同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委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針對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完成移交。
公寓大廈坐落於山坡地者,起造人應依前項規定將地質調查資料、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及其竣工圖說、基地構造與水土保持設施安全管理維護手冊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保管。
第一項有關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共同電視天線設備及各類管線移交前,應依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進行檢測,以確認功能正常無誤,該檢測責任由起造人負責;檢測方式,由起造人與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或其委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協議之,其檢測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之。
前項檢測結果未能通過,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起造人於一個月內修復改善,並會同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委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辦理移交手續。
2015-08-20 14:11 · 7樓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2015-08-20 14:14 · 8樓
重點是,條正條文中的那一段話......檢測方式,由起造人與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或其委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協議之,其檢測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之{:4_163:}
2015-08-20 14:23 · 9樓
打錯是修正條文

{:4_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