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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有樣學樣

2010-11-27 11:42 · 樓主
我只是學習社區動不動就用判決、法條,作為威赫、警告大樓住戶的公布方式,如實的貼上以下的真實報導。希望管委們看了不會不舒服,或者像被打了一巴掌。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2010-11-28 08:51 · 2樓
謝謝,我看過了
2010-12-03 08:57 · 3樓
為了維持社區停車空間秩序,我支持『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或置放雜物』

即使,"不影響任何空間或住戶"。
2010-12-06 00:45 · 4樓
我也支持現有規定;如果停車格要放什麼就放什麼,真不敢想像停車場會變什麼樣子,而且汽機車同道安全問題誰來負責?
如果社區裡都是新聞報導"這類人",試問該社區有誰敢出來管?如果沒人管會變成甚麼樣子?社區生活品質何在?還有誰敢住?
所以犧牲一點個人利益來提高社區生活品質,不好嗎?社區生活品質好對社區價值也會提升很多, 不是嗎?共勉之!
2011-01-26 14:31 · 5樓
這個案例網路上討論很多,管委會敗訴主要是因為停車管理辦法沒有經過區權會的追認並向主管機關報備。相信如果有經過這兩個程序,結果會翻轉。
2011-01-26 23:29 · 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casals 於 2011-1-26 23:35 編輯


這邊建議一下
為何B1 機車停車格,可以停「重型機車」啊!?
按照交通部公路總局的規定,重型機車的停車與違規,比照「汽車」
那B1出現的「汽車(重型機車)」是怎麼回事~

問過主任,回答:
沒說「重型機車」不能停 = 重型機車可以停
那是不是 沒說「汽車」不能停 = 汽車也可以停

「一輛機車+兩輛腳踏車」 可以停 (目前B1已可見,有超出格子範圍)
「3 or 4 輛腳踏車」可以停 (目前B1已可見,有超出格子範圍)
這些都在B1停車場可見到,問過主任都說可以

為啥「兩輛機車」不行停?
「兩輛機車」不會超出格子範圍

是否管理委員,自己有需要
自己有一輛機車 加 1~2輛腳踏車
就訂這樣規則

或甚至朋友有重型機車
就訂這樣的規則?
2011-01-27 15:51 · 7樓
casals 發表於 2011-1-26 23:29
這邊建議一下
為何B1 機車停車格,可以停「重型機車」啊!?
按照交通部公路總局的規定,重型機車的停車與 ...



法規應該只對於公有停車位有效而已,很多大賣場與私人停車場與社區,並無限制大型重機只能停汽車格。

至於我們社區,如果要做出限制,可提案請管委會討論,或在區權會提案修改停車管理辦法。就我所知當時有提過大型重機比照汽車可以停汽車位,但是否不能停機車位,就不清楚了。

就我個人來看,機車出現在汽車停車區域,是有危險性的,且影響整齊性。機車位夠大,所以停大型重機應無不可,無安全性的問題,也不影響整齊性。

印象中停車辦法修改後,腳踏車只要不超過格線,是不限數量。如果有一機,就只能配一腳。至於不合規定的現象,應是管理中心沒有好好執法與勸導的問題,應該要請他們檢討。如果覺得應該可以停兩機,也可向管委會提案,或者在區權會提臨時動議。若提議未獲支持,則應依照管理辦法規定為準。

情緒性的發言,實不必要。
2011-01-27 18:40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casals 於 2011-1-27 18:48 編輯


研究生 發表於 2011-1-27 15:51
法規應該只對於公有停車位有效而已,很多大賣場與私人停車場與社區,並無限制大型重機只能停汽車格。

...


請注意,
目前B1有一台停銀白色重型機車的,他有沒有「超過」格子的範圍?
目前B1,亦有停「1輛機車 加 2輛腳踏車」的,他有沒有超過格子的範圍?
目前B1,有停「3台腳踏車」、「4台腳踏車」的,他有沒有超過格子的範圍?

以上,皆真實發生在目前B1的停車場,可立即查證!
而問過主任,皆說 '可以' ,皆不管

同前述,是否停的人,與社區 物業 主任 管理委員有關係?

以上,絕對為理性發言,絕無情緒。

另,請找出「重型機車」可比照「機車」,可視同「機車」,
「重型機車」=「機車」,違規、考照、停車…的規定。
以資佐證

法規並無只規定「對於公有停車位有效」
如有,請找出,以資佐證
2011-01-27 23:47 · 9樓
casals 發表於 2011-1-27 18:40
請注意,
目前B1有一台停銀白色重型機車的,他有沒有「超過」格子的範圍?
目前B1,亦有停「1輛機車 加 2 ...


抱歉我沒說清楚,我前面說情緒性的發言,指的是這段:

是否管理委員,自己有需要
自己有一輛機車 加 1~2輛腳踏車
就訂這樣規則
或甚至朋友有重型機車
就訂這樣的規則?


如果你是說,社區主任管理標準不一,讓人無所適從,應該檢討,那我舉雙手贊成。如果你直接說停車的人與主任或管理委員是否有關係,所以管理標準不一等等,我感覺這樣並不恰當。

另外B1有一台銀白色的大型重機我有看過,可能同時有其他違規存在,這都是可以提出來討論並請管理人員落實,並無不可。

法規的部分我不清楚,有可能你是對的。更可以提出質疑與提案要求照法規執行。但我主觀猜想,交通法規不會規範到社區裡面去;只要社區方便,若想規定社區裡面車輛靠左邊走,警察豈可能來開罰單?

但暫時撇開法規部分不談,我認同機車不可以停在汽車停車格(順便提到,跟我倆的心得交換無關,但跟這個開版主題有關),也認同大型重型機車可以停在機車停車位,只要他沒有超出格線。原因如前述:

機車出現在汽車停車區域,是有危險性的,且影響整齊性。
機車位夠大,所以停大型重機應無不可,無安全性的問題,也不影響整齊性。


區權會快到了,若真想一格停兩機,何妨串聯其他住戶提案修改規章。可能會有很多人贊成並且順利通過也不一定。管理中心照辦法行事,不可能在這裡討論就可以推翻過去的決議。

可能過去有發生過些什麼,導致好像有煙硝味。但我提出自己想法,希望能心平靜氣交換意見。
2011-01-30 12:18 · 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casals 於 2011-1-30 12:19 編輯


研究生 發表於 2011-1-27 23:47
抱歉我沒說清楚,我前面說情緒性的發言,指的是這段:

是否管理委員,自己有需要


如研究生回應前文:「機車位夠大,所以停大型重機應無不可,無安全性的問題,也不影響整齊性。」

請問,機車位哪裡夠大了?
你確定你有到B1去看過,那位(那台)停銀白色重型機車,的尺寸、大小、長寬嗎?
它根本完全就超出格子以外,還很多~!

這種明顯, '汽車(重型機車)' 停在機車格位的違規,
又超出格子範圍甚多,
我們的管理委員會,或是物業、主任,都默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明明見到、知道,卻視而不見
有住戶反映,還幫忙 '圍事緩頰' ,硬要硬凹 (如請找出,哪一點重型機車 停車、違規、考照...等等規定,跟機車一樣的?)

如果「重型機車」=「機車」
那考照呢?你的機車駕照,可以騎重型機車嗎?
你騎重型機車,闖紅燈、超速、違規,被開罰單的算法,是算機車還是汽車的?
更幌論,到外面,任何一個地方停車,重型機車的停車規定,是比照汽車還是機車!

是真的不懂,還是假的不懂!?
2011-01-30 23:06 · 1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研究生 於 2011-1-31 09:18 編輯


我入住半年多,下去B1幾乎都是為了倒垃圾,倒垃圾不會經過機車停車場。而去機車停車場只有十來次,都是為了騎腳踏車。我的車位就在機車道口,我只看到有台很顯眼的銀白重機,沒去看過他停車的狀況。

我只是說我知道有一台銀白大型重機,我並不是說他沒有超過格線。如果那台車的停車情況如你所說,當然也是我反對的。

我猜測,大型重機是否只能停汽車位,我們的停車管理辦法並無規範。但從格線來看,誰都不應該超出;腳踏車不限數量,重點也是在於不能超出格線。

我支持你去檢舉,你絕對有這個權利。但我猜警察不會來取締。
這兩天我會去看一下B1,也會找時間問問管理人員。如果是管委會認為可以接受,我會建議應該做出決議並且公告修正停車管理辦法。如果修正停車管理辦法的權利在於區權會,也應決議暫時的管理辦法,待區權會時提出修正案並表決。
2011-01-31 18:59 · 1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一步蓮華 於 2011-2-1 15:02 編輯


casals 發表於 2011-1-26 23:29
這邊建議一下
為何B1 機車停車格,可以停「重型機車」啊!?
按照交通部公路總局的規定,重型機車的停車與 ...


首先 就重型機車,停機車停車格,當初是管委會准許的,這是2年多前的准予的,
當時入住戶並不多,所以找了一個機車位給他停3年來沒有聽到任何住戶抗議,
不過我有我上網查證確實重機是不能停機車停車格,當初是給住戶方便,管委會的做法
我覺得並無不妥,如果你覺得不應該停請寫意見表到管委會來,我們會來做討論並且重新規範
至於其他莫須有的指控,我只想說下屆出來當委員吧,哪一棟哪一樓,我會請該棟住戶支持你出來當
至於其他違規的事情例如一機停2腳這是不合規定我會請主任加強勸導,畢竟管委會沒有處罰的權力,
尊不遵守取決於住戶公德心,當然管委會責無旁貸會要求物業中心加強管理
如果你想停兩台機車也可以,等你當上委員以後,可以提案變更停車場使用規則
一機車位可停兩台機車不過這樣是不是有瓜田李下之嫌因為你想要停兩台機車?所以才想要變更規則?
況且政府並沒有開放一機車格停兩台機車吧,前提還是不違法的情況下
2011-02-01 13:36 · 13樓
一步蓮華 發表於 2011-1-31 18:59
首先 就重型機車,停機車停車格,當初是管委會准許的,這是2年多前的准予的當時入住戶並不多,所以找了一個機 ...


如回應前言:「就重型機車,停機車停車格,當初是管委會准許的」

請問,'重型機車 可停 機車格',這一條,
有會議紀錄嗎?
有明文,白紙黑字嗎?
起碼我在這個網站上
http://at039.ct100.com.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90806-3&Category=4
「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裡面沒有

是自己(管委會)准許,不做紀錄,不明文述,不對外公開?

是否可請,方便拿出,「重型機車可停機車格」的明白書面來,
如無,是否可釐清,或收回當初話語

另,我記得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才有 '表決' ,就一個機車停車格位,可停一台機車,或兩台腳踏車的規定

是否與你前述發言有誤,
併請釐清
2011-02-01 14:19 · 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研究生 於 2011-2-1 14:21 編輯


網路上的會議資料並不完全。

麻煩一步幫忙調出是哪次的會議資料,並且拍個照傳上來給大家看一下,以解除疑惑。

如果管委會有權力修改停車管理辦法,應將大型重機可停機車位部份,明定停車管理辦法內文中。而非只是決議放寬。
2011-02-01 15:14 · 1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一步蓮華 於 2011-2-1 15:15 編輯


casals 發表於 2011-2-1 13:36
如回應前言:「就重型機車,停機車停車格,當初是管委會准許的」

請問,'重型機車 可停 機車格',這一條, ...


不知道您何時搬進來?其實2年多之前就有公佈會議紀錄,你可以去查詢一下,這件事再第一屆會議紀錄裡
就應該有討論過並做成紀錄,當初已經公告過現在當然不會再公告,但你有查詢的權力您查詢了嗎?
停車場管理辦法沒有這樣做規定,是沒有考慮到這樣的事所以沒有特別列入,當初開放停放時也沒住戶異議
只有在事發2年多後您提出來有意見了,沒問題那我會請主任將這各議題提到管委會會議上討論並做修正
並將決議內容公佈給大家知道,如需要修訂停車場管理辦法將一並列入修訂並公告之

PS已經去電主任去查詢第一屆會議紀錄並請他貼上來,如沒有將在2月份會議上做實質討論

2011-02-01 18:28 · 16樓
回覆 casals 的文章

一、有關重機停放於機車格內事宜,麻煩請填妥住戶意見反映表,並投入該棟委員信箱(委員信箱上都有標示),於委員會中討論。
二、停車管理辦法修訂係屬委員會職權,不須經過區權大會討論通過。
2011-02-01 18:32 · 17樓
回覆 casals 的文章

經查第一屆委員會議11月份第三次會議中有討論重機問題,因當時重機(500cc以上)尚未視同汽車,故決議請住戶有重機者,另尋機車格停放,現重機法規已修訂,是有必要再討論。
2011-02-03 15:09 · 18樓
一步蓮華 發表於 2011-2-1 18:32
回覆 casals 的文章

經查第一屆委員會議11月份第三次會議中有討論重機問題,因當時重機(500cc以上)尚未視 ...


前文述: ' 重機法規已修訂,是有必要再討論 '

我想這應該要分兩部分來討論
第一 就算 就算啦 就算 重型機車 可以停地下B1的機車停車格
但現在B1的兩台重機 一台銀白色的 一台藍黑色的 兩台的尺寸 長寬 大小 都會超過目前現有的格子範圍內
亦即 (比方那台銀白色的重機) 它在怎麼扭 左閃又閃 左擺又擺 都是會超出格子範圍 會突出來
會佔據到 非機車格位 公眾走道 公眾公設的範圍內
這樣的話 想怎麼 '努力' 讓它合法擺進來 都是枉然 都是無法的啦!!

還是回到前言 真的有去B1看過 真的有親眼目睹 這兩台重機(銀白色那台尤其嚴重)在B1的實景嗎?
我真不明白 這種明顯就超出格位太多 很多 非常多 的行為 舉動
還有這麼多好討論的空間

難不成 敢把所有機車格位取消重劃 重新畫成非常大 特別大 大得很多 大到讓這台銀白色重機可以容納是嗎!?
如果是這樣 那我沒話說
不過那不就又回到前言 '是不是有瓜田李下之嫌 因為想要停重機? 所以才想要變更規則? '

第二 回到公路總局 交通法則規定
重機 根本 就等於 汽車
停到B1 ' 機車 ' 根本就不合規定
2011-02-04 00:56 · 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研究生 於 2011-2-4 01:00 編輯


casals 發表於 2011-2-3 15:09
前文述: ' 重機法規已修訂,是有必要再討論 '

我想這應該要分兩部分來討論


我是這樣看,

就法規論法規,我並不贊成大型重機停在B1。但法規的確也規定不能一個格子停兩台機車,如果要這樣執行的話,我們連一機一腳也是有問題,但我想多數人都會覺得沒必要這樣子。
所以最大公約數,就是以管委會的決議為準。畢竟交通法規管到社區停車來,也太奇怪了。規範社區大小事務的,應該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這條例的精神大致上就是多數意見可以決定社區怎麼做。
所以只要管委會有正式通過決議,我還是會接受。

如果管委會要開放大型重機停在B1,只要有超出格線的車種(超出內徑還是外徑才算超出,也應規範清楚),車主應該要先向管委會申請,且管委會與大型重機前後左右的車主都同意,該大型重機才得停入(意即不得影響前後左右車主)。且機車清潔費視情況加收至少一百元。
有些排氣量超過一千的大型重機體型特別大,例如goldwing可能兩格也不夠停;管委會應該在第一關直接否決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