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大家期盼的區權人會議時間已定
不知大家有甚麼樣的意見想要提,說出大家努力討論討論{:7_454:}
我希望社區有餅乾,泡麵和飲料的自動販賣機,
一來方便住戶,二來增加社區收入,
但廠商一定要很勤勞來更新,怕有過期的!
如果...這次確定是"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恐怕不得有臨時動議的議程...也就是所有要議決的討論議案,皆須事先提案並公告之!
當然也要注意到規約內規定的公告期限...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本次會議室經管委會決議之"第五屆第二次區權人會議",而非連署之"臨時區權人會議"
雖議題已定不可修改,但可提出臨時動議討論
我想如果資料準備夠充分的話,也是可以有新議題在臨時動議提出的唷~
我有想過要在區權會提案,希望以下提案對我們社區有幫助,不過我是一個人想,如有不周延的地方敬請提出討論:
1、主委、當選委員有所謂的消極資格,就是有前科者或欠繳管理費者,即當然解任,但有誰去查證前科?
所以當選人的資格一定要有請管理中心去警察局查證是否有前科,才可以公告,我的社區第一屆有做,後來換物管公司就越來越偷懶,現在都沒有,難怪會出問題。(這是在預防有黑道背景的委員),我有親自問過溫總幹事,他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確認。
2、各個當選的委員之間不能有三等親的關係,這是在預防某個大家族把持管委會。
3、每一個人可以持有的委託書不得超過5張,且管理中心不得幫人收集委託書,這是怕某個財大勢大的人收集大量委託書,強行通過議題,然後管委會的基金就大失血了。
4、曾有嚴重違規的住戶不得參選委員,如裝設鐵窗、鞋櫃擺梯廳、私人物品擺在頂樓、逃生梯等,如已經開罰還置之不理者,不得參選委員。
5、我發現常有一些委員之間有嫌隙,就黑函滿天飛,或是做決策流程出問題,就推卸責任,或習慣開會時大聲恐嚇其他委員,讓溫和的委員心生畏懼,就辭職不做,或有住戶不明就裡來鬧場等等事情發生。
所以我覺得請管委會作會議記綠還不夠,應該每一場開會都要錄影錄聲存證,這樣就會減少麻煩,住戶要來查證也很清楚,沒有黑箱作業。
6、需有確實居住之事實,除了戶籍需設於此外,如果名下房子已出租,不得擔任委員(整棟都是套房就不在此限),這在預防橡 皮圖章型的委員。
目前我只有想到這樣,募集中!(其他人點子趕快來)
以下是我把其他網友寫的,貼文在下面,請大家參考:[/color]
1、委員有出席管委會例會之義務. 如有事無法參加例會,應於例會前三天向主任委員請假. 若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例會者,則自動解任,由後補委員後補。
2、管委會委員之補選應在二週內完成,(否則為主委與管理中心之缺失)。
3、曾擔任管理委員,而遭罷免者,不得再競選擔任管理委員。
4、物管公司之選擇權交由全體住戶.(年度大會全體住戶投票選擇物管公司)!管委會在招商投票表決時.如遇有跟委員有利益關係者(例物管公司是委員親屬.股東或某工程公司為親屬....)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 本文章最後由 小廖 於 2010-11-28 20:57 編輯
Christine.Liao 發表於 2010-11-28 16:59 
我有想過要在區權會提案,希望以下提案對我們社區有幫助,不過我是一個人想,如有不周延的地方敬請提出討論 ...
推!!!全部都很重要!!!{:4_113:}
但恐怕執行起來很難...
因為前幾屆部分都有提過...
但又因為太多因素了...
總之經過這次事件...大家應該更有共識了...{:4_82:}
哇..好想給Christine大按個"讚"{:4_113:}
🔧 本文章最後由 Christine.Liao 於 2010-11-29 12:43 編輯
dale220 發表於 2010-11-28 23:26 
哇..好想給Christine大按個"讚"
謝謝誇獎,不過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我提的很多事項跟身分確認是要總幹事是查證的,如果總幹事有心放水,委員跟住戶也不可能一天到晚去調查別人的身分或親屬關係或違規事項,所以如果要重選物管公司,我一定會問他們,新的總幹事要如何做到這一點?
能做到就有加分效果。
回覆 Christine.Liao 的文章
需有確實居住之事實,除了戶籍需設於此外,如果名下房子已出租,不得擔任委員(整棟都是套房就不在此限),這在預防橡 皮圖章型的委員。
這一點其實是很好的,不過這樣我就不能當委員啦…哈~不過即使不當委員,仍然可以關心社區的事的啊…
弱弱棋士 發表於 2010-11-29 13:18 
回覆 Christine.Liao 的文章
需有確實居住之事實,除了戶籍需設於此外,如果名下房子已出租,不得擔任委員 ...
這只是我的想法,說不定大家覺得太嚴格,都不想當委員了,請問小小棋士出來了嗎?
弱弱棋士 發表於 2010-11-29 13:18 
回覆 Christine.Liao 的文章
需有確實居住之事實,除了戶籍需設於此外,如果名下房子已出租,不得擔任委員 ...
嘿...嘿...嘿~
這也就是我在家中的地位...僅高於掃地瑪莉亞的原因:
既不是戶長、也非區分所有權人...更沒有戶籍!<---只能算是個長期居住的流動人口{:4_155:}
關於:如果名下房子已出租,不得擔任委員 ...
可能會有爭議,至少店面都是出租用,可店面也要有委員啊!
如果一群投資客想共同維護投資客應有的權利
用規約直接限縮他們的權益,不知道法律上能不能站得住腳?
倒是住在社區的,照理不會故意選出一個不住社區的投資客
如果多數委員是住戶,也不該推選出不住社區的當主委
所以,如果基於擔心管委會被有心人操弄
投票之前得弄清楚您要選出的人住哪裡.......
回覆 kib94454 的文章
母法中委員的積極資格從其寬...住戶即可...區權人、家眷、承租戶等皆可~
但...大多數社區對於主、監、財等三大巨頭,皆有較嚴格限制規範於規約中!
社區規約中對於主任委員之罷免未特別明列(我找不到)
好像只能依一般委員的方式由其所代表的該棟住戶罷免
但主任委員關係著全社區的福祉,萬一有狀況,
罷免權當由全社區行使
希望鄰居中懂法規的住戶能找出更恰當的方法
另,規約第三條第二行文字有誤
此行文字有"依本條例第25條之規定"
但我們的規約總共只有22條而已
猜想是當初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抄寫過來之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