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想請問一下社區的鄰居是否可以幫忙解答一下, 沒有任何隱射問題. 因為我認為管委會的主委, 監委與財委, 當然其他的委員也很重要. 只是我個人認為這3的委員是有經手社區的經費, 所以比較敏感.
如果這3個委員 是由區分所有權人的配偶擔任, 那是否會產生 當區分所有權人與配偶發生離婚, 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本身發生禁治產(如被判刑 or 精神問題 等等), 甚至死亡...等等 使區分所有權人在管委會的當選名單失效, 那配偶就不是管委會的成員, 那就無法行使其權利與義務. 又 如果發生 其配偶將社區的款項挪為自用, 管委會對區分所有權人也無法可管, 因為是配偶的行為, 管委會無法查封區分所有權人的不動產.
我是覺得 管委會是否要討論一下 配偶擔任 主委, 監委, 財委 的問題? 或是社區的鄰居是否要在開管委會時提案討論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