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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主委, 監委, 財委 是否可以由配偶擔任?

2013-12-11 23:08 · 樓主
只是想請問一下社區的鄰居是否可以幫忙解答一下, 沒有任何隱射問題. 因為我認為管委會的主委, 監委與財委, 當然其他的委員也很重要. 只是我個人認為這3的委員是有經手社區的經費, 所以比較敏感.
如果這3個委員 是由區分所有權人的配偶擔任, 那是否會產生 當區分所有權人與配偶發生離婚, 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本身發生禁治產(如被判刑 or 精神問題 等等), 甚至死亡...等等 使區分所有權人在管委會的當選名單失效, 那配偶就不是管委會的成員, 那就無法行使其權利與義務. 又 如果發生 其配偶將社區的款項挪為自用, 管委會對區分所有權人也無法可管, 因為是配偶的行為, 管委會無法查封區分所有權人的不動產.
我是覺得 管委會是否要討論一下 配偶擔任 主委, 監委, 財委 的問題? 或是社區的鄰居是否要在開管委會時提案討論一下?
2013-12-11 23:17 · 2樓
我看了好幾版都是討論這個議題的 ,本週(15日)我會正式把此議題正式在管委會議中提出

主委, 監委, 財委 是否可以由非區分所有權人 ,店面,事務所,商廠委員擔任??




2013-12-11 23:30 · 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妞爸與妞媽 於 2013-12-11 23:48 編輯


今年10月5日 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P.14-P.16 載明修正後之社區規約,
第三章 第十五條 第四項 所載 :
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 : 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除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外,其餘管理委員因故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配偶、成年直係親屬代理出席,惟委託出席不得連續三次。

以上條文在我解讀是意指,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這三個職務是不得委託其他委員、配偶、成年直係親屬代理。
2013-12-11 23:35 · 4樓
妞爸與妞媽 發表於 2013-12-11 23:30
今年10月5日 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P.14-P.16 載明修正後之社區規約,
第三章 第十五條 第四款 ...


但是我們的規約自相矛盾耶 有一條規約 又說可以讓配偶當

其實有很多缺失拉 我們選區分所有人 公佈當選名單與現在當任的也都不同阿
如果是要配偶擔任 有其他程序文件嗎?

好像也都沒有規範喔
2013-12-11 23:39 · 5樓
RebeccaChiu 發表於 2013-12-11 23:17
我看了好幾版都是討論這個議題的 ,本週(15日)我會正式把此議題正式在管委會議中提出

主委, 監委, 財委 是 ...


感謝Rebecca!!!
我不是針對個人, 是因為我有看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 是將這個問題 讓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去決定, 我是想, 我們社區每個月管理費少說是200萬, 一年是2400萬, 這3位委員又是經手費用 所以我有些疑問.

1. 一旦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力喪失, 那配偶擔任委員的資格就是喪失, 那這3位委員不就要重選?
2. 我們的選舉單上是區分所有權人的名字, 但是提交地方政府的委員名單是其配偶的名字, 這會不會有問題?
3. 如果發生 配偶將其款項挪走, 管委會是否能查封區分所有權人的不動產? 因為現在的法令無法追討配偶的債務

謝謝!!!
2013-12-12 20:51 · 6樓
同意!另外店面的所有權人並沒有住在玉鼎! 他是將店面出租! 應該也不能出任主監財委吧?
2013-12-13 21:25 · 7樓
sharonT 發表於 2013-12-12 20:51
同意!另外店面的所有權人並沒有住在玉鼎! 他是將店面出租! 應該也不能出任主監財委吧? ...


但是不幸的是他已經當了
幸運的是還好他當初沒當主委 
2013-12-13 21:26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RebeccaChiu 於 2013-12-13 21:45 編輯


妞爸與妞媽 發表於 2013-12-11 23:30
今年10月5日 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P.14-P.16 載明修正後之社區規約,
第三章 第十五條 第四項 ...


第三章 第十五條 第四項 所載 :
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 : 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除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外,其餘管理委員因故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配偶、成年直係親屬代理出席,惟委託出席不得連續三次。

以上條文在我解讀是意指,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這三個職務是不得委託其他委員、配偶、成年直係親屬代理。
~~~~~~~~~~~~~~~~~~~~~~~~~~~~~~~~~~~~~~~~~~~~
這二天我認真的讀了條文,因為不希望大家誤會管委會都是亂來,

第十五條指管理委員會會議
所以這段話-是指"管理委會會議",若是主財監三位委員無法到場不得委託其他委員、配偶、成年直係親屬代理。
其它委員若開會無法到場則是可委託其他委員、配偶、成年直係親屬代理。


第十三條
(一)管理委員選任資之資格: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或其配偶、(成年直系親屬之住戶任之)

括號是此次修改規約,所以配偶可以任功能委員並非此次修改。
2013-12-13 21:43 · 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RebeccaChiu 於 2013-12-13 21:46 編輯


我覺得想和大家討論一下"社區的主委, 監委, 財委 是否可以由配偶擔任?"

我看了此次當選名單有感而發,也針對這個問題想了很久
此次當選委員15(扣除商場那2名)8位是區分所有權人,扣掉事務所和店面只剩7位了
幾乎是功能委員的名額了,扣除我這種沒空沒法當功能委員的,
若配偶不能選功能委員,我想以後在選舉上會有困難的,規範的那麼嚴格是否是件好事呢??
畢境現在愛妻愛子一族很多的。

但針對"steven20030829"提議之問題我覺得也很重要

我建議是否這樣呢?
配偶及其成年直系親屬之住戶任之,目前非區分所有權人是要簽下委託書的,在委託書上讓區分所有權人負連代保證之責任。

目前委託書內容
本人    為社區第二屆 棟之管理委員,依住戶規約之規定,謹委託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擔任管理委員之職務及出席管理委員會議,並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利。

建議修改委託書內容
本人    為社區第二屆 棟之管理委員,依住戶規約之規定,謹委託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擔任管理委員之職務及出席管理委員會議,並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利,本人也願意對在委託人代理期間之行為負連代保證之責任。

文筆不好,先寫個版本,看看大家的想法和議見
2013-12-14 21:12 · 10樓
RebeccaChiu 發表於 2013-12-13 21:26
第三章 第十五條 第四項 所載 :
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 : 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 ...



我們的規約自相矛盾耶 有一條規約 又說可以讓配偶當...

那社區規約矛盾時,請問是挑法條遵守嗎?
2013-12-15 00:33 · 1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3-12-15 23:30 編輯


關於上述各位提到的配偶擔任的問題,這邊有一點小看法提供各位參考:

誰當選其實就是誰當選,應該沒有所謂"配偶擔任"的問題或狀況;因為"管委會"不得代理,除非規約有規定,從其規定,否則無合法代理效力

代理委員出席並不代表擔任委員,委員一職之責任本就仍應由委員當選人承擔,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代理出席,僅為代理出席會議,且其委託為該委員和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間之事務,社區究責本應仍就委員當選人本身

因此,如果委員之代理出席者有侵犯社區權益之違法行為,本就仍應由委員當選人承擔;至於委員當選人委任其配偶或其成年直系親屬代理出席部分會議,或未經該委員當選人同意而有行使委員職權有侵害社區權益之違法行為,那是該委員當選人與其配偶和成年直系親屬間要在法律上釐清的,並非社區和委員當選人之間的法律責任;畢竟,很多社區相關文件,認的是印信而不是人,除了委託出席(且不得超過三次)此項之外,款項的發放與核可,所需要的都是當選委員本人的印信,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的印信是不會也不應予以承認的;如果委員當選人將印信交付其配偶或其成年直系親屬,那仍舊是屬於委員和受委託者間之事務;如果在規約上明定了可由配偶或直系成年親屬代理,反而可能會把法律責任複雜化

舉例來說,銀行的存摺持有人是A,A將印信交付其B代為管理,B持印信領走A之所有款項,A無法對銀行究責,畢竟銀行認的是印信而非本人,A只能就B未經A同意而盜領一事追究法律責任;進一步舉例,如果B以A之名義使用印信在貸款申請上用印,而後B不清償還款,銀行也只對A追償,而非B,A並無法以印信委託B代為管理而卸責(當然中間有些細節,像銀行對保一定需要本人到場,但這個其實和社區事務實務上並不相同,就不額外提及),A只能另以法律途徑向B求償,再用向B求償所得之款項來償還銀行,但是A本身信用依然受損害

所以如果要參選委員一職,一開始就應該先釐清家庭中誰有時間參與社區事務,就以誰的名義來參選,這個問題應該是由參選人自行協調安排,非為社區所應考量之問題才是;委託代理出席,應只是一個偶發性,委員本人因故無法出席,為使社區事務進行順暢而能便宜行事的替代方案,且有次數限制,委託代理出席會議,也並不能夠替代為委員本身常態職務行使之責任才是

個人經驗和意見,提供大家參考^_^
2013-12-15 12:36 · 12樓
nicoleshune 發表於 2013-12-15 00:33
關於上述各位提到的配偶擔任的問題,這邊有一點小看法提供各位參考:

誰當選其實就是誰當選,應該沒有所謂 ...


非常認同您的看法! 不知是否有空出席今日下午的管委會?
2013-12-15 14:44 · 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3-12-15 15:40 編輯


多謝芳鄰邀請!因為還在忙搬家,下周才會正式入住,所以目前剛好正在忙碌尖峰,可能還不便參與,只是剛好看到這個議題,覺得好像有點跑題,所以才分享個人經驗和看法,不好意思....{:4_90:}

日後一定會盡量參加!希望能為社區事務和發展盡一份心力!^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是分隔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另外附帶提及的是,個人不太清楚目前玉鼎社區款項的提領方式,但就外子物管方面實務而言,通常提領社區經費至少需要三位主要功能委員之印信,再交由社區經理或秘書用大印後提領,以收據或發票核銷,不太會是由委員自行提領使用

會這樣處理的原因,是因為如果由委員自行提領,就可能會出現前文中芳鄰所提及,假設有挪用公款相關事宜,要對該委員追償時,必須進行民事訴訟等程序,除了委任律師、相關官司出席等曠日廢時外,個人財務狀況不一,若該委員本身名下已無資產,社區追償幾乎可說難以達成,畢竟若已經到挪用社區款項的地步,很有可能委員本身信用早已經破產,實務上而言,可能銀行或其他債權人都動作更快,順位更優先於社區,實際上難以追討社區之虧空

但若是由物管公司員工提領,一則是委員畢竟是無給職,不實際經手金錢,皆可避實際經手款項之嫌,二則是物管公司本身均(應)為員工投保誠實險,若員工挪用公款,物管公司就算本身無資產,可透過1.扣押物管公司後續管理服務費用 2.物管公司之誠實保險理賠,來補償遭挪用之社區經費,相對於對個人追討,對物管公司和保險公司追討求償回來的機會會比較大;畢竟如果真的發生虧空的事情,如何追討以補齊應該會是第一要務

因此,這邊提供委員會參考,可以在遴選物管公司時特別注意的,物管公司是否有幫員工投保誠實險,誠實險的保額多少?理賠限額多少?理賠範圍為何?也會是保障社區經費安全的做法,社區通常只會在活儲裡面存入理賠限額以下的金額做為日常使用,其他餘款則會以定存管理

以上,提供各位芳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