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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翔自行成立管委會是否要納入重點項目

2013-12-09 23:48 · 樓主
針對此問題今天開會有特別提到我簡單的敍述一下 , 針對皇翔向三峽區公所自行成立管委會部份
管委早已發函給三峽區公所撤銷,但區公所回覆是依照申請文件核淮所以無法撤銷.$ X, q/ [2 N. G7 z+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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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者管委會已要求再發函給內政部營建署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三峽區公所 三個單位表明其成立的不法性
到目前為止尚未有回覆的函文,由於發函來回速度較慢所以讓住戶覺得此事無進度真的很抱歉,但發函文" d( F2 B$ g) d% m) j
是有其必要性的,因為我們隨時有和皇翔走上法律程式的準備,這一切都將會是將來的呈堂證供.7 Y( q1 v8 }9 G: v9 {, w: w2 b
(確切的函文若大家有興趣可以去物管要求調閱) k7 O& {- {6 e( K0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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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若回函不如我們所想,就是發存證信函致皇翔 和消基會以各相關單位準備走訴訟流程. z% {2 G1 L' `-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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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區權限提到皇翔管理費一事也一樣只要撤銷其資格,管委會馬上會進行追討動作,( j7 C1 F0 r0 G9 Q
目前皇翔以成立自己的管委會為由已不繳管理費了


以上為委員的PO 文

我有下列幾點看法:
1. 買賣合約中有說 皇翔建設可成立管委會,但是當初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時候
劉邦禮自己說他們不能獨立 因為他們賣場設計有問題 那現在是說他們成立了 也撤不掉
是不是要請律師提出法律程序

2.既然他們成立 那是否可以提出車道問題 以及B2車位問題 (這些都沒解決 他就不是商場規劃 請問他怎麼可以成立)
3.申請電量問題
4. 消防等等問題


2013-12-10 10:35 · 2樓
謝謝您的專業且用心 !! 支持+1
2013-12-10 14:59 · 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uhding 於 2013-12-10 15:01 編輯


檢附本案內政部營建署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函,
就本案經調閱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核備資料,
劉邦禮會中所言未載入會議紀錄,且未經決議程序,
會議記錄公告及送達區分所有權人後三個月內無提出異議,
又皇翔建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名稱"皇翔玉鼎商場管理負責人"
商場是單一區分所有權人,法定須3人以上才可成立管理組織,
所以皇翔商場核備的是"管理負責人",非管理委員會.
就法規面商場核備後就是自己管理自己,

1.多次與公部門函文往來,結論還是"循司法途徑"去處理,
2.地下二樓停車位問題,經管委會決議發存證信函給皇翔.
3.有關用電契約容量,經管委會成立專案小組評估後,
已正式致函皇翔建設,業經皇翔同意調昇,目前辦理中.
4.消防問題目前皇翔建設正積極改善中,本月16~17履勘.

已建議管委會針對皇翔建設問題,應循司法途徑處理為宜.
以上說明

2013-12-10 23:03 · 4樓
謝謝您的用心與專業 這樣清楚很多
但是想問一件事情 : 
那管理負責人 自己管自己 需要受限於我們管委會的規範嗎?
還是他真的自己管自己 那不也是自己成立管委會阿 

以上 不知您是否有訊息可以說明 讓我們大家清楚 謝謝
2013-12-11 14:06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RebeccaChiu 於 2013-12-11 14:15 編輯


yuhding 發表於 2013-12-10 14:59
檢附本案內政部營建署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函,
就本案經調閱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核備資料,
劉邦禮會中所 ...


2.地下二樓停車位問題,經管委會決議發存證信函給皇翔.

我記得這是B1機車停車位劃分問題,因為和當初的買賣契約不同
並非B2汽車停用位買賣問題
2013-12-11 14:32 · 6樓
yuhding 發表於 2013-12-10 14:59
檢附本案內政部營建署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函,
就本案經調閱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核備資料,
劉邦禮會中所 ...


針對未列入會議紀錄這件事
當時的物管只聽皇翔指揮
而我有全程錄影
能否當呈堂證供?
2013-12-11 14:34 · 7樓
yuhding 發表於 2013-12-10 14:59
檢附本案內政部營建署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函,
就本案經調閱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核備資料,
劉邦禮會中所 ...


不管皇翔申請名目為何
他們也確實不繳管理費了!
而且擺爛!
應該要讓住戶們知道要怎麼應對吧!
2013-12-11 22:55 · 8樓
mrkent522 發表於 2013-12-11 14:32
針對未列入會議紀錄這件事
當時的物管只聽皇翔指揮
而我有全程錄影


感謝您~~!請一定要留起來 ,
本週日的管委會例行會議應該就會就此事做出結論的
我支持走司法途徑,本週另一項議題就是下任物管的招標.
2013-12-11 23:14 · 9樓
我建議連開管委會都有錄影錄音喔
2013-12-11 23:20 · 10樓
catherine28E2 發表於 2013-12-11 23:14
我建議連開管委會都有錄影錄音喔


有的,
每次開會前需要先清點人數,
會議進行有錄音存檔的.
2013-12-11 23:24 · 11樓
立法院開會都是可以錄影.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議事公開,保障發言委員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顧及國會形象,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宜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攝影。
第3條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錄影、錄音帶,非經院會或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攜出院外或外借。
第4條

  本院委員得備空白帶,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地點及發言時間,要求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5條

  本院院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十年;委員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四年。
  前項會議屬公開者,其錄音帶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保存一個月;屬秘密者,保存一年。
  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演講之錄影、錄音帶,永久保存。
第5-1條

  本院程序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播出,比照本規則有關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第6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2013-12-11 23:31 · 12樓
RebeccaChiu 發表於 2013-12-11 23:20
有的,
每次開會前需要先清點人數,
會議進行有錄音存檔的.


那可否下次開會 聽聽看價格標到底是誰提出來的阿

該委員不承認阿 他說是財委又說是主委
我們讓原音重現好了 以洗刷他的清白
2013-12-15 00:53 · 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3-12-15 01:06 編輯


我手上沒有購屋合約,所以不是很清楚建商合約的訂立內容

不過可以參考一下以下的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所以我有點疑惑,皇翔申請自行成立管委會,有經過上述程序?有約定好共用部分與修繕管理等維護費用與分擔方式?如果沒有,其合法性不是有問題嗎?如果有,表示皇翔手上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的書面同意書、且有議定管理維護費用的繳納和計算方式?
2013-12-15 22:10 · 14樓
nicoleshune 發表於 2013-12-15 00:53
我手上沒有購屋合約,所以不是很清楚建商合約的訂立內容

不過可以參考一下以下的內容:


他們是偷偷成立的 謝謝
2013-12-15 22:22 · 15樓
嗯...這樣真的就很令人困惑了,如果是自己偷偷成立,未經區權會的過半數等等,照理說相關文件應該不足,怎麼會核可通過呢?
2013-12-18 15:00 · 16樓
nicoleshune 發表於 2013-12-15 22:22
嗯...這樣真的就很令人困惑了,如果是自己偷偷成立,未經區權會的過半數等等,照理說相關文件應該不足,怎 ...


好像是因為他們偷跑公文
結果區公所也沒審查就通過了
這得請現在的管委會的委員們解釋一下前因後果
還有接下來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