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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何今年回復為300元/車位/月,可以不用經區所有權人...

2013-11-27 08:16 · 樓主
去年停車費經區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表決通過改為100元/車位/月,而區所有權人會議效力最高。
請問為何今年回復為300元/車位/月,可以不用經區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表決通過?這樣的程序合法嗎?
2013-11-27 16:15 · 2樓
致 管委會
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如上,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2決議內容為: 議案通過,每屆管理委員會任期到後,即遵照此議案決議由社區管理費節餘款提撥15%至公共基金。(其並無決議相關優惠措施或方案回饋至社區住戶內容),又提案18決議車位清潔費調降至100元位。
然第四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無該上述增加收費之提案及決議,故請管委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修正第四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內容,保障住戶全體權益。

P.S.請不要造成第四屆新委員擴權執行而被罰款... 第四屆當選委員
2013-12-01 06:25 · 3樓
俠客委員:
謝謝您的解釋,能否幫忙反映並公告處理結果,下個月該繳多少?
程序問題比內容更重要,不然產生不合法的案子,日後鐵證如山,將埋下不必要的糾紛
2013-12-02 21:22 · 4樓
本人委員資格已釋出,希望第4屆委員們正視此會議內容合法性,保障住戶全體權益。


2013-12-04 11:04 · 5樓
12月份繳款單還是100元/車位/月.
2014-04-02 09:06 · 6樓
相信管委會委員不會違反條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