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11-17 00:33 編輯
寫這些回應,實在花我許多時間,重點是希望資訊更公開,更透明,可以化解社區內的許多紛爭與歧見!
我在整理電腦時,看到過去這1,2個月的管委會紛紛擾擾的時刻,在委員們email往來,看到一位委員發email給所有委員,內容大意是: 請大家別再內耗了! 京都的紛擾已經在外面社區風傳........
而這幾年,我接觸很多住戶,大家也都認同社區需要和諧----可是自己所說,作,為....都是往不和諧的方向!---渾不自知
聖經寫出這一段話真是應驗人性: 立志行善由得我,行出來卻由不得我 (羅 七:18)
去年這個議題撕裂許多住戶鄰居的感情,結果呢? 桌球仍在! 硬體還沒受到傷害,居民的感情卻深深傷害了! 值得嗎?
這件事我要從,法,理,情來說
林前主委聲明點七:
京都第三屆區權會議:

決議: 出席人數303戶,同意此議案人數:102位---根本是沒過半

第三屆區權會議,許多決議是不合法的! 在之前的相關議題我就提過,對於區權會會議都是以出席人數計算,不是以現場清點人數為基準! 請問如果剩下10個,這樣還可以表決嗎?
新北市工務局於9/3日發函給社區,針對檢舉人提出桌球調解問題,做出以下解釋:

林前主委聲明內的說法,完全是忽視內政部營建署的解釋函,掩蓋事實,持續混淆視聽 ! 且工務局針對住戶提出質疑的調解庭,管委會置之不理,無人出席,甚至收到此函文不願公告,說明!---對此,我感到相當遺憾!
聲明內容:
對於林前主委說的: 區權會通過公設只要經過2/3之委員通過,及可變更用途 ---更是認知錯誤,且完全不合法!
根據建築法70 條: 所有建案都是要構造,室內空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都是要設計圖樣一致,才可通過使用執照!

建築法規 74條 : 變更用途更是需要申請的,不是管委會或區權會可以決定的!

內政部營建署,更是對共用空間的變更提出相關規範的法令說明:

至於韻律教室放桌球算不算變更用途? --公共空間的使用是依建築的竣工圖來申請,不是用名稱來認定的! 遠雄申請韻律教室是以建身中心申請執照, 所以工務局也據此說明:

結論:
在法規上:對於一開始反對者所持的法令觀點,完全不合法,自解釋法條 ,誤導住戶!
在理上 : 收到所有資訊,不願公開,不願和桌球的住戶溝通說明,置之不理,再加重誤導!
在情上 : 大家都是住戶,所有共用部分的持有人,至今也沒有任何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桌球亦是一種非常好的室內運動,打球的住戶如此多,卻用不正確的認知及感受,不斷的汙衊反對打桌球的住戶,深深傷害住戶情誼
希望大家能在此打住,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用正確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式去處理此事,對待你的鄰舍! 這樣才會有和諧與歡樂溫馨的京都!
PS. 社區委任的律師,真的非常不專業,非常不適任! 亂引用法條,誤導委員 ~園藝之事也是如此! 希望社區要重視此問題!
完結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