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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鼎有這個問題嗎?

2013-11-15 14:36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wjf2435 於 2013-11-15 15:13 編輯


社區的委員部分是仲介擔任,如何是好?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4884&fromuid=12476


2013-11-15 16:07 · 2樓
應該沒有哪條法律說仲介不能擔任委員?
仲介都忙著賺錢, 所以公設都沒辦法點交? 我想大部分的委員也都有工作吧!那是要辭掉工作才能當委員?
如果有證據委員外洩個資或利用個資圖利, 就拿出證據, 大家都會支持的.
如果沒有, 我就覺得不妥了!
2013-11-17 02:10 · 3樓
目前的確是沒有規定仲介不能當委員.只要他(她)符合住戶的資格.但一旦當選委員就必須與大家一樣遵守規約,不得享有特權.如有真實事證請勇於檢舉,以保社區之完整性及高品質之環境.
2013-11-17 14:41 · 4樓
重點是身為委員怎可以CALL住戶委售,真不應該。
2013-11-17 20:31 · 5樓
當然有事證,不然貼爽的呀.目的是要當事着警惕.
2013-11-17 21:08 · 6樓
wjf2435 發表於 2013-11-17 14:41
重點是身為委員怎可以CALL住戶委售,真不應該。


重點是身為委員怎可以CALL住戶委售,真不應該 --> 請該委員自重,不要再做不應該的事.雖有權限access住戶資料,也不能逾越逕行CALL住戶委售的動作. 我和Rebecca也會確保住戶個資不外洩.如各位知道家族成員非玉鼎住戶,也請通知我或Rebecca以利刪除.
2013-11-17 21:21 · 7樓
佪人意見是:

一、仲介取得的資料,我想其實不能跟委員外流劃上等號,
我反而認為代銷公司的嫌疑更高,
重點就是---一個案例不宜解釋為普遍現象。
再者,當委員不代表不能做生意,但不宜做與廠商(例如直接叩廠商來修繕取得利益)、
建商(以委員身分讓建商給 折扣)等利益交換的生意,
  但能不能當仲介賣房子????我想要依個案討論吧,目前想不出什麼當仲介就不能當委員,
  或當委員就不能當仲介的直接理由???
  我不當仲介,也沒做生意,如果我來當委員,卻常忙去出差不開委員會,我是個好委員嗎?


二、玉鼎無疑是個菁英社區,委員們要提出良民證,還不能當仲介賣房子賺錢,我希望要求這些高資格的人,
  還是要挺身而出,替社區服務出力才是。

三、開設家族的用意,無疑是大家在家族內意見交流、溝通,有什麼事都出去po,再由住戶po回來,會不會太辛苦
了呢?

2013-11-18 10:39 · 8樓
我也來說個人想法:
一、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出發點不同,結論也不同,所以應理性討論,這個事爭點為是否委員利用職務取得個資,不是委員不可當仲介,這是兩回事。
二、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不要捕風捉影,我同意樓上大大的一段說法(但不宜做與廠商(例如直接叩廠商來修繕取得利益)、建商(以委員身分讓建商給 折扣)等利益交換的生意),但我要強調重點是否有利用委員取得利益且犧牲住戶權益,而不是向皇翔再買一間房子,就是有問題,所以能不能再跟皇翔買房子????我想要也要依個案討論吧(雖然我這樣想,如果是我,絕不會再買皇翔的房子)。
三、可以不同意別人想法,但不要常扣別人帽子,你可以認為別人是菁英思想,你可以放在心裡,可以跟朋友說,私下發表,不要動不動就上來說,你說得不一定是對的,如果一昧認為別人說法是菁英思想,那您的想法我是不是也可認為你是菁英思想,因為與你想法不同,如果每個政策都要往這方面想,那討論不完,會造成循環論斷,例如為什麼以前要工人不能走大廳,為什麼電梯要分施工梯等等,或多或少都把人分類,但並非只有菁英思想而是有其他目的,所以我認為一個政策一定有目的,一定會有正面負面,最後會決定,是大家覺得正大於負,而這個決定只是適用現在,也許多年後主流想法認為是錯的,就會更正,所以法律會變更也是相同道理,我想信樓上大大是法律人,是受過專業知識的人,所以內心有所信念是正常的,但大眾並非法律人,所以才會有良民證的決定,也許經過理性討論交流,以後大家就覺得這良民證是不用的,也就可以廢止,而不是簡單的分類,同意的就是菁英思想,所以我覺得這是潮流問題,就如以前法律認為以牙還牙是合法的,現在主流已經廢棄了。
四、最後我要再說的,我們大多數人都喜歡一刀劃分為二,就良民證問題,只討論要或不要,不討論程度問題,不分輕重罪,其實我們法律有很多消極資格限制,所以我應該是要討論限制的程度問題,如依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布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八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可為參考。

以上限制難道只是菁英思想而已嗎?所以應該要討論的是我們的規定要這麼嚴格嗎?要擴張到其他委員與任何犯罪嗎?
2013-11-18 11:31 · 9樓
我已發文給原發文者,了解事由的經過,如果原發文者有進一步回應我再更新給大家.

我個人覺得職業是什麼無所謂只要是真心為社區付出都是好的,仲介又如何他們也在住這,
他們為社區的付出我相信超過很多人,資料外流一事應該個案問題,要了解事實才能討論.

良民證一事爭議也好大,但就像8樓所提到我們應該討論我們的規定要這麼嚴格嗎?
當初區權會-我是投全部都要辨原因是前幾屆很多事都在磨合,從嚴辨理或許等社區上了軌道,或下一屆若有必要再修改規約都是可以討論的,雖然我也不覺得良民證可以代表什麼,但在體制內總是需要有遊戲規則的,我們從小到大考試及格分數是60分一樣這就是規則.
2013-11-18 11:59 · 10樓
寶泥牛奶 發表於 2013-11-18 10:39
我也來說個人想法:
一、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出發點不同,結論也不同,所以應理性討論,這個事爭點為是否委 ...


寶泥大大:

我同意您所言

此事爭點確實為,是否以委員之職取得住戶資訊,並犠牲住戶權益,
這是我昨天po完文後,想到自己疏漏的,原本是打算再補充的,不過太晚了,就沒po,
謝謝您的指正。

另外,我當然同意,誰都可以買另一間皇翔或數百間皇翔的房子,
這是我們置產的權益,與當什麼無關,但我要強調的是,
這中間是怎麼買,才是我所在意的。
其餘不多做說明,因為也只是示範說法,並無實例。

不過,我也要以「扣帽子」這樣的字眼向你抗議,因為這讓人不舒服,可能如同我用菁英思想一樣,讓您也不舒服了。
我沒有要強調什麼我是法律人,事實上,我也不過就取得一個碩士學歷(現在在這社會上,學歷根本不算什麼)
我也沒有證照或從事法律職業,照理說,我更沒有什麼資格強調我是法律人。

但是我當然也沒有無知到不知道你所舉的法條,
所以我的意思是,就照法律所規定去限制,不需要再強加限制「每位委員」。

我想我說的很清楚了,而我也照我自己的理念了,我就放棄委員資格,我有礙到誰嗎?

上來po文,難免在措辭間會有難以內心真正意思表達之意,
但我只是覺得,互相的私下攻擊是沒有意義的,
上來討論是ok的,也請你不要做人身攻擊,謝謝。




2013-11-18 12:06 · 11樓
社會之進步,是我們大家都有獨立思想,正反思想激盪,漸漸趨於一致,用理由去說服對方,例如贊成的人也許可以說我只是想保護身家財產安全,很多犯罪會再犯,反對的人也許會說人不是天生就是罪犯,就算犯罪會再犯,也不是所有都會再犯,無犯罪記錄,不表示他不會犯罪等等.......贊成者再去反駁........,這樣每個人心中最後都會有主張,只好接受多數決(就算還是不以為然),所以我的發言要表達的是不要貼標籤,這樣就無法討論下去,就如我同意廢死刑,目前社會上是少數,我遇到反對的朋友,我都會解釋我為什麼同意,在什麼前題下同意(例如重罪不能假釋等等),當然目前大部份朋友没讓我說服,但我不會貼標籤說你們野蠻,沒人性等等言語,這樣他就不會再討論,只剩吵架,因為我堅信總有一天廢死刑主張會變成主流思想。
2013-11-18 12:37 · 12樓
這不是人身攻擊,只是你菁英的言論讓我的感覺,我們大都數被說菁英思想的人,難道不能為自己辯護嗎?
為什麼你說他人就不是人身攻擊,我反駁是人身攻擊,我只是就事論事,我們是先被你加諸價值觀念的人,而且你模糊我的焦點,我從沒說你不能照自己的理念放棄委員資格,我也同意你的理念也尊重你的理念,也非常佩服能謹守信念的人,只是針對菁英這兩字有問題,我也同意上來po文,難免在措辭間會有難以內心真正意思表達之意,但你没對我說的菁英的問題回答,如果你没那個意思,我也會相信,那自然我也不會再有扣帽子的感覺,那跟你說聲抱歉,還有文章是給大家看的,所以舉一些法條,並非以為你不知,請不要誤會。
2013-11-18 12:39 · 13樓
寶泥牛奶 發表於 2013-11-18 12:06
社會之進步,是我們大家都有獨立思想,正反思想激盪,漸漸趨於一致,用理由去說服對方,例如贊成的人也許可 ...


佩服並尊重您的偉大,

確實辛苦,就連一個遠在北大特區、我們房價只有北市某些區域十分之一的社區裡,

都要求每一位委員備良證了,要讓廢死成為主流思想,確實是一條漫長且艱辛的路程。

貼標籤是不對的,讓您有這種感覺真是對不起了 ,

我的重點則是請不要用您所看到的發言和字眼,也同時替別人貼上標籤,(不想廢死也不是野蠻)看來是殊途同歸。


不過這一切已經離題了,還是麻請大大們找出違規犠牲住戶利益的委員吧。
2013-11-18 13:46 · 14樓
寶泥牛奶 發表於 2013-11-18 12:37
這不是人身攻擊,只是你菁英的言論讓我的感覺,我們大都數被說菁英思想的人,難道不能為自己辯護嗎?
為什 ...


ok

其實我覺得我不該再發言,

但你要求我對菁英兩字解釋,並且您有受辱感覺,

那我就說明我的想法。


我不能說我沒有認為這是「菁英思想」,這麼說就太假了。

但我所指的,是當初提案且大力推薦此條入案的人,而並不是指好幾百甚至好幾千舉「贊成」票的人,

即使我說出這些,反而得罪了您或更多其他人,也沒有辦法了。(當然,他們一樣可以來攻擊我)

當社會上或任何一個團體提出一個法案或規範時,

舉大多數贊成的人,是在一個價值中做了選擇,幾百幾千甚至幾萬人舉贊成,也不見得就是他們心中有我所指的

思想,我想要澄清這點。

如果我的父母去參加委員會,我相信他們也會舉「贊成」,因為這一切看來非常合理,拿出良民證有什麼困難呢?

而且這是為整個社區好,不是嗎???

菁英思想的定義是什麼?在我們這個社會上,從人身、車子、住宅到工作,無不充斥著這個觀念,

你會選一個大流氓當總統嗎?不會吧,誰會呢?但你選出來的總統很守法嗎?懂法的人有更守法嗎?

你說的一點也沒錯,要這麼辯證,辯證不完的......也沒意義,

但我何時「總是上來」這麼說了?我又有以我自己是法律人自居來駁斥這一條嗎?

我想我不是聰明人,我當然可以私下罵罵,但我勇於說出,你可以反駁,不要用什麼法律人這些來說別人,

這在我看來,你就是貼標籤和人身攻擊。

您心理如果不認為贊成死刑就是野蠻,又何需說不會給別人貼標籤?這也不是慈悲吧,這是您比我更文明且懂得禮

貌吧。

對於良民證,我不會再發言,誠如我說,我當初舉手贊成的,就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的限制,不用再多做限制。

至於大家為什麼贊成,每個人都有不同理由,就像贊成死刑的許多人,也是文明人,只是他們有深受犯罪者所給予的苦痛,所做出的價值選擇吧。


對於您所覺得被我言論侵犯的,還是跟您說聲抱歉。我也不必說什麼大家都是好鄰居這類話來做最後圓場,珍惜您的建議,我也會好好反省改善,能不能當好鄰居,一切緣份。





2013-11-18 14:24 · 15樓
河小蟹 發表於 2013-11-18 13:46
ok

其實我覺得我不該再發言,


那我也再解釋一下,
我上面說過,如果你所謂的菁英没有那意思,我也相信,我再跟你說抱歉
你所指的,是當初提案且大力推薦此條入案的人,那我無所謂

至於「總是上來」,我没這樣說,我是說「動不動」,我承認用辭不夠精準,我要說明的是你不是第一次說,你說明你無法當委員時已經提過,我也不是第一次看就覺得有問題。

再者,我所謂法律人,是在稱讚你有經過專業訓練(絕對真心),所以會有此觀念,所以就如你所說的,po文,難免在措辭間會有難以內心真正意思表達之意,看來你誤會了,抱歉。

最後,你說:”您心理如果不認為贊成死刑就是野蠻,又何需說不會給別人貼標籤?這也不是慈悲吧,這是您比我更文明且懂得禮貌吧。”就像一刀為二,我這樣說,就一定是我心裡想的,不可能是聽別人罵過嗎?拿來警惕自己嗎?當然也有可能我心裡這樣想,只是假道學而已,這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而已。
2013-11-18 17:18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寶泥牛奶 於 2013-11-18 17:27 編輯


既然你評分,那我就再回你:
今天下來,我只有一個結論,原來你說別人都可以
別人反駁你,不要亂指控,就是人身攻擊,真是特別的標準,哈!哈!
我其實沒有要改變你的想法,只是單純的告訴你不可公開亂貼標籤

2013-11-18 17:33 · 17樓
我也來說說我的想法好嚕~~~

1. 我們沒有立場去管制住戶的職業也無法要求委員不能當仲介或任仲介者不能當委員,
但不論是住戶或委員都應遵循社區規定,應繳交的費用就該繳、應守的規定要遵守
不應利用委員職務之便、住戶之便而去規避社區規定

2. 發文者應該可能是社區的住戶吧!?~~ 我相信您一定愛這個社區、關心這個社區
若有任何問題及想法能否請您先在家族網留言,不要一下子就PO到外面去。
還是有很多住戶關注著這個家族網,必然能達到警惕當事者.....
直接往外PO,對玉鼎這個社區傷害甚大,而社區外的人應該也無法給什麼幫助或幫您解決問題!!!

3. 至於個人資料,不盡然是藉由委員身分取得,若有心要拿~千百種方式......
我家早在簽訂買屋合約時就不知被誰給賣了~~
一天到晚都收到裝潢公司的廣告,問我要不要裝潢~
現在是打電話問我~要不要把房子賣了.........(我的家當都在這裡,怎麼賣!?{:4_120:} )








2013-11-18 18:14 · 18樓
🔧 本帖最後由 河小蟹 於 2013-11-18 18:16 編輯


寶泥牛奶 發表於 2013-11-18 17:18
既然你評分,那我就再回你:
今天下來,我只有一個結論,原來你說別人都可以
別人反駁你,不要亂指控,就是 ...


我只想告訴您,並不是你認定別人說「菁英」兩字是在貼標籤,別人就真的是在貼標籤;

而你說別人法律人就是真心稱讚,別人不爽就是叫負面思考。你指責別人的每件事,都是你自己在犯的。

就此打住吧。住戶們也沒什麼理由再看這麼沒營養的事。
2013-11-19 15:01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youngmind 於 2013-11-19 15:42 編輯


今天經當事人來電告知希望刪除這個主題.以避免更多誤會枝節產生.也有住戶告知希望留下,以資警惕.希望本篇就此打住.本主題請勿再發表更多言論.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