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俠客 於 2013-11-13 09:38 編輯


A. 101.03.25. 機械車位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二) 以一年28800元,自機械車位維護基金回撥社區管理基金,但 為何管委會在未公告相關調整訊息下,自101.05.01.-102.04.30.卻回撥30528元?
B.由於目前管理費之大公電費,已包含機械車位基本費內,故自維護基金重覆收取基本費並不合哩,建議機
械車位之電費,應以流動電費計價,並應自建商提撥之建設金,由管委會增設區域機械車位電表,並在 102.12.31.
前設表完成,P.S.(請合格水電裝設電表在總表後),以達到使用者付費計算基礎。
C.101.05.01.-102.04.30.溢收部分應退還機械車位維護基金。
D.自102.05.01.-102.12.31.止暫依據流動電費夏月102.6/1-9/30 (未調整)2.5x4個月 + 102.10.01-12/31 (調整後)
3.18x3個月,共計每戶自機械車位維護基金回撥19.54元,4捨5入計20元整。
E.管委會若未能於102.12.31.前完成設表,自103.01.01起不得依假設性流動電費收取任何機械車位電費。



上述若有任何不妥處 ,將依據機械車位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後決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