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11-13 10:59 編輯
針對這委員缺補問題,我是花了點時間研究
我也讀了又讀才真正理解林前主委到底是在質疑甚麼, 要表達甚麼!
很多時候就是這樣,當你隨便講幾話不同意的話,然後又無法清楚表明問題的所在,衝突就會產生! 然後一整個就是沒有交集!
我們就來好好的釐清楚內容問題所在:
林前主委聲明內容有關委員補選的質疑:

內容為 :

這有三個問題:
1. 倘若該棟委員缺補時如何補?
2. 若該棟委員要補選幾次,都無人意願時,該如何補?
3. 規約有限制該棟委員人數嗎?
我們來看規約如何規定?

爭議問題的要點:
1.
規約就是規定,該棟委員若出缺先由候補委員遞補--無候補委員再重新選舉--若再無人有意願-再由其它棟
候補委員遞補
到底這候補委員是由區權大會時產生才可以? 還是重新選舉時亦是可以? 重新選舉時又都無意願時,要如何?
我個人的理解:
社區委員是有責任卻無權力的服務,秉著就是一股熱忱的心. 不然為何這一兩年來不斷從缺還補不齊,甚至住戶參與的意願極低!
不能因為規約未清楚明定,就拒絕任何想要服務社區的住戶! 畢竟這是無給職,個人意願非常重要! 林前主委任認為即便抽籤,都只能當棟住戶才行,但若都無意願呢? 畢竟當委員是要當事人首肯,不是嗎?
縱使這個部份的理解,委員有不同的認知,也無須爭論不休,畢竟任何住戶願意來服務社區都是一件美事
若要因這小程序就指責,那林前主委隨己意花費的5000元是否也有同樣的道理?
2. 林前主委的擔憂:

我個人的理解:
林前主委這點是多慮了,畢竟社區的問題不只有哪一棟而已,大都數都是相關全體社區的事情!
不論住哪一棟都是住戶,這有甚麼問題呢? 住同一棟會有甚麼問題呢?
假設我是委員,C棟和我有講過話的委員也僅有曹委員,和林委員,而京都許多住戶都到過我家,她們兩個可都未去過耶! 她們家我也沒去過阿! 同一棟又代表甚麼嗎?
再則,多次我和她們兩位委員針對社區事務及法規亦有爭論,也持不同意見看法,就連在版面上也曾發生過,這又能代表甚麼?
現代人都是知識份子,讀過不少書,就算位高權重的人,很多時候要說服別人也是要拿出點東西或讓人信服的理由才行,馬總統要鍘王院長,不也是如此嗎?並非他位高權重,要如何就一定可以如何! 是吧!
我住的社區就有不分區的委員代表,很多時候也是落在某一棟達大都數,因為那棟住戶特別熱忱,多年也沒有啥問題阿?
其實林前主委是受到很多委員的強烈支持的,看這次集體辭職就明白! 除了含林前主委共七位之外,還有兩位,所有總共9位,常一起出遊,吃飯,聚會甚至也常到林前主委的家中聚會..........雖不是同一棟的,住戶可以這樣和睦同居,何等美善 ! 同不同一棟,實在並未有啥大問題! 畢竟都是京都的住戶!

如果邱委員或曹委員,林委員任一個要C棟全體辭職,看他們要不要? 應該沒人理他吧? 即便之前補選時,我請求幾位好友出來一起參與,通通拒絕! 這也是無法勉強的事,不是嗎?
我個人的想法結論:
社區很多問題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如果一味的依自己情緒與感受出發,忽略別人要表達的,那就會模糊事情的真正意涵,衝突,混亂就不斷產生
社區委員缺補是一定要補的,若不補,那原本設置的19位,剩下9位時,社區就完全無法運作,若修改這樣也可以,那當初的19位意涵也就失去,那如果剩下5位,又可以算代表全住戶?
不論規約是否完全,但不能認為規約有不符已意就要馬上召開區權大會來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本規定規約修定要2/3區權人同意才可,這麼高的門檻,就是要慎重又慎重,雖然社區向下修正,但也是要慎重再慎重!
我住的社區,規約比京都嚴謹非常多.......只第一次修訂,至今7年也沒有哪一屆認為窒礙難行! 我們規定同一家廠商支付10萬以上金額就需要召開區權大會,有一屆主委要修改為30萬,就被否決! 至今也沒啥困難發生
靜下心來好好傾聽,好好溝通.........會發現,事情其實真的沒有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