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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林前主委辭職聲明之回應--委員補選

2013-11-10 11:03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11-13 10:59 編輯


針對這委員缺補問題,我是花了點時間研究
我也讀了又讀才真正理解林前主委到底是在質疑甚麼, 要表達甚麼!

很多時候就是這樣,當你隨便講幾話不同意的話,然後又無法清楚表明問題的所在,衝突就會產生! 然後一整個就是沒有交集!

我們就來好好的釐清楚內容問題所在:

林前主委聲明內容有關委員補選的質疑:



內容為 :



這有三個問題:
1. 倘若該棟委員缺補時如何補?
2. 若該棟委員要補選幾次,都無人意願時,該如何補?
3. 規約有限制該棟委員人數嗎?


我們來看規約如何規定?



爭議問題的要點:
1.
規約就是規定,該棟委員若出缺先由候補委員遞補--無候補委員再重新選舉--若再無人有意願-再由其它棟

候補委員遞補


到底這候補委員是由區權大會時產生才可以? 還是重新選舉時亦是可以? 重新選舉時又都無意願時,要如何?

我個人的理解:
社區委員是有責任卻無權力的服務,秉著就是一股熱忱的心. 不然為何這一兩年來不斷從缺還補不齊,甚至住戶參與的意願極低!
不能因為規約未清楚明定,就拒絕任何想要服務社區的住戶! 畢竟這是無給職,個人意願非常重要! 林前主委任認為即便抽籤,都只能當棟住戶才行,但若都無意願呢? 畢竟當委員是要當事人首肯,不是嗎?
縱使這個部份的理解,委員有不同的認知,也無須爭論不休,畢竟任何住戶願意來服務社區都是一件美事
若要因這小程序就指責,那林前主委隨己意花費的5000元是否也有同樣的道理?


2. 林前主委的擔憂:


我個人的理解:
林前主委這點是多慮了,畢竟社區的問題不只有哪一棟而已,大都數都是相關全體社區的事情!
不論住哪一棟都是住戶,這有甚麼問題呢? 住同一棟會有甚麼問題呢?
假設我是委員,C棟和我有講過話的委員也僅有曹委員,和林委員,而京都許多住戶都到過我家,她們兩個可都未去過耶! 她們家我也沒去過阿! 同一棟又代表甚麼嗎?
再則,多次我和她們兩位委員針對社區事務及法規亦有爭論,也持不同意見看法,就連在版面上也曾發生過,這又能代表甚麼?
現代人都是知識份子,讀過不少書,就算位高權重的人,很多時候要說服別人也是要拿出點東西或讓人信服的理由才行,馬總統要鍘王院長,不也是如此嗎?並非他位高權重,要如何就一定可以如何! 是吧!
我住的社區就有不分區的委員代表,很多時候也是落在某一棟達大都數,因為那棟住戶特別熱忱,多年也沒有啥問題阿?


其實林前主委是受到很多委員的強烈支持的,看這次集體辭職就明白! 除了含林前主委共七位之外,還有兩位,所有總共9位,常一起出遊,吃飯,聚會甚至也常到林前主委的家中聚會..........雖不是同一棟的,住戶可以這樣和睦同居,何等美善 ! 同不同一棟,實在並未有啥大問題! 畢竟都是京都的住戶!


如果邱委員或曹委員,林委員任一個要C棟全體辭職,看他們要不要? 應該沒人理他吧? 即便之前補選時,我請求幾位好友出來一起參與,通通拒絕! 這也是無法勉強的事,不是嗎?

我個人的想法結論:
社區很多問題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如果一味的依自己情緒與感受出發,忽略別人要表達的,那就會模糊事情的真正意涵,衝突,混亂就不斷產生

社區委員缺補是一定要補的,若不補,那原本設置的19位,剩下9位時,社區就完全無法運作,若修改這樣也可以,那當初的19位意涵也就失去,那如果剩下5位,又可以算代表全住戶?


不論規約是否完全,但不能認為規約有不符已意就要馬上召開區權大會來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本規定規約修定要2/3區權人同意才可,這麼高的門檻,就是要慎重又慎重,雖然社區向下修正,但也是要慎重再慎重!

我住的社區,規約比京都嚴謹非常多.......只第一次修訂,至今7年也沒有哪一屆認為窒礙難行! 我們規定同一家廠商支付10萬以上金額就需要召開區權大會,有一屆主委要修改為30萬,就被否決! 至今也沒啥困難發生



靜下心來好好傾聽,好好溝通.........會發現,事情其實真的沒有很大!



2013-11-11 00:33 · 2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3-11-11 00:34 編輯


1) 社區不可 以委員辭職聲明當公告,要另寫公告,並註明辭職理由為私人原因.
(但是, 聽說是以主委身份要求物管去張貼, 沒輒!!!{:7_437:})
2) 又不是合夥公司,哪來什麼理念不合?{:9_590:}
(管委會是秉持著"社區利益"為優先的理念在做事, 服務社區只有這個理念, 不知心中還要存有甚麼其他理念?{:4_144:})
3) 以"個人認知"當規定,當然與規約不合!
(社區事務的處理 一切按照規約, 管理辦法 與 會議合議的決議 , 才不會違法亂紀)
4) 連辭職理由都鬧笑話{:4_92:}
2013-11-11 08:40 · 3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3-11-11 00:33
1) 社區不可 以委員辭職聲明當公告,要另寫公告,並註明辭職理由為私人原因.
(但是, 聽說是以主委身份 ...


就此事而論,應有程序不依程序,不該有程序硬要加附程序來保護自己。邀功掩遇,真的能彰顯自我嗎?
2013-11-11 15:17 · 4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3-11-11 15:18 編輯




2013-11-12 12:48 · 5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3-11-12 12:52 編輯


林前主委聲明內容有關委員補選的質疑:
林前主委在聲明的第一項中大事抨擊本社區規約中有關委員會編成及補選程序等規定,硬是將規約中補選取代的問題所肇致某棟委員數過多情況, 會變成掌控社區, 成為必要之惡.
實則該項規定是否完備姑不討論,但是規約自第一屆運作迄今大家都悉為遵守,林先生更參加了歷次區權會,均無對有關管委會編成、補選之事有所建議;
要知,第一、二屆委員會均有補改選發生,且都依據規約進展順利完成,均無其等所謂問題發生
且規約有他棟候補委員替代之著眼,亦是為解決如有發生某棟委員難產之困境,立意與著眼均為順利委員會運作之良善意念.
林先生所指的問題, 均沒有任何法規及辦法等規定條文可為佐證依據,均是憑其個人認知,自為想像所為之濫指誣控.

現又連結監委等七位委員集體辭職,並於辭職書中寫明係理念不合、認知不同才集體求去,
但是讓我們不解的是,林前主委近半年來結合部分呼應委員, 完全掌控委員會,並多次強行按其等意志進行社區事務. 其個人聲明整篇均是攬功推責,認為
. 委員會所作的事全是他一個人的功勞,
. 規約及管理辦法根本不適用,
. 並以指責他人不是 為報告重點.
事實上他們所謂理念不合、認知不同,實則是"理念"與"規約不合","認知"與"法律不同",悖離社會規範及缺乏法律常識之聲明.
2013-11-12 13:31 · 6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3-11-12 12:48
林前主委在聲明的第一項中大事抨擊本社區規約中有關委員會編成及補選程序等規定,硬是將規約中補選取代的問 ...


規約,法條是給好人遵守的。但是總有異樣的人,有人覺得人多好辦事,但是也有人會覺得人多礙事,人少好謀事。
果真管委會離職率高且頩煩,若不依規章補選大至也會因開會人數不足而無法成會,所有議事,只能用討論容易掌控。補選本來就是煩人的事,理念不合的人走了,進來的還是一個樣,又要再選你說多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