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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會議記錄的做祟

2013-11-06 22:29 · 樓主
歹年冬,厚哮人。沒有甚於京都管委會的會議記錄,同時出現於電梯的兩份不同版本的會議記錄。
一個是主委認為十六次會議記錄與事實有出入(指證參與開會委員違背規律做不實在的記錄)也就是主委英雄以寡敵眾。
另一個是委員會通過請主委公佈版本,尤如以多欺少,眾多人欺壓孤家寡人。
請教各位先進,代為研究誰是誰非。住戶要的是平靜的社區。
2013-11-07 08:38 · 2樓
🔧 本帖最後由 大光 於 2013-11-7 09:10 編輯


沒有錄音機或錄影機的話
就隨個人各自解讀拉
不過
管委"會"是合議制,眾人決定眾人之事
這一次會議做了不對,不合適的決定
下次發現了,當然就修正回來
一個人要當英雄,要"力挽狂瀾",也得要說服眾人,讓大家同意,不然就變成"獨裁"了

把眾人事當作自己的事
真的為眾人著想,是好事
總是想自己的事,就太遺憾了
2013-11-07 12:44 · 3樓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11-7 12:48 編輯


個人行為我不予置評! 但京都社區管委會會議記錄的內容與開會內容是否一致,今年以來我有很大存疑!
這也就為何委員們對於會議記錄爭論與日俱增! 導致多種版本與公告延宕!

而住戶僅能憑管委會會議記錄了解社區狀況,這也能夠推測為何京都社區會議記錄有人如此有意見 ! 這是我過去參與社區事務時難以想像的問題! 因為就算只是歧見,當論述完畢,表決結束,爭端不就結束了嗎? 還有可以動手腳的嗎?
在京都......我是看見了!

所幸約略2次的管委會會議,個人均有參與,大略知狀況,當然所謂的會議記錄我就懶得看了!

如果社區住戶都不關心---------結果就是澆熄一些熱心社區事務的委員,讓另一些人得逞-----好或壞? 自己衡量

爭論點:

管委會會議均有錄音,但不可能每字每句照本宣科記錄在文字上

行政委員將每位委員提案表達的摘要記錄成會議記錄,然後傳給委員們查看,若有問題請修正自己的內容,最後主委檢視蓋章公告.
若主委有意見,可在旁邊標註說明!
問題來了: 各委員都沒意見,主委有意見,認為某委員講的不是這樣,是那樣,那版本是要按照他的,不能按照行政委員的,所以拒簽! 當然其他有些委員也不同意主委版本,因為他表達的不是主委版本意思 ..........所以吵翻天!
但主委權限很大! 章在他手上! 他清楚這點! 所以一直拒簽,直到其他委員受不了要公告會議記錄了,主委看到就趕快把他自己版本也上架,於是就產生兩種版本, 讓住戶自己去搞不清楚! --------厲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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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們都有個人的風格與作事的看法,個人不予評論! 但對社區事務若能理性溝通那就好辦事,事實上有很大出入,導致社區諸多事物延宕! 好壞? 住戶自行判斷!

爭論點1 : 社區採購辦法

京都社區從第一屆就訂定社區採購辦法,延用至第三屆(此屆),有些委員相當認真,處理社區事務均遵造社區規約與辦法辦理.
但主委有意見了: 認為這採購辦法有相當大的問題,且未納入規約無效力,更是第一屆的,應該也要有第三屆的採購辦法. ( 這也就是因為他自行同意花費了5000元的爭論)


問題: 第一屆的採購辦法據悉是:唐委員(前財委也是現任委員)所擬訂的,原意為何? 為何不請他說明清楚,若是主委認為不切時宜,何不重新擬訂修改,然後於會議時提出,讓委員們表決? 事實卻不是這樣,光這一件事,因為行政委員遵照採購辦法就吵來吵去-----------當然主委最大,到時他可以拒蓋章! 這樣又厲害了吧!


爭論點2: 社區委員補選

社區委員設立為19位, 規約已訂定出委員當然解任與補選辦法
於是當委員辭職或達當然解任條件時,行政委員馬上指示辦理補選!
這時主委有意見了 : 有委員達當然解任條件或辭職須要等管委會會議確認同意才可以進行補選,避免誤解委員!
但行政委員認為,事實確立,辭職或解任委員亦簽好切結書,理當儘速辦理,不應延宕!
這也就是為何C棟朱委員遞補上之後,被主委和唐委員於會議時當場質疑其合法性,讓朱委員服務的熱忱受挫! 當然主委認為他不蓋章的公告亦是無效

於是主委因為這屆委員不斷遞補與補選,導致C棟產生委員達6位很有意見( 完全是遵照規約辦法產生的結果,別棟無法產生委員只好由別棟遞補,於是有此結果)
主委於10月會議時提出要於今年底前提前召開區權大會 : 主要理由就是修改這委員補選遞補辦法!
但侯委員念了規約召開區權大會的規定給大家知悉! 重點就是除非重大議題,否則社區規定區權大會一年僅能召開一次! ................規約訂定如此清楚,管委會竟然還要表決是否要提前召開? 雖是未通過,但我也很無法理解!?重點規約如清楚的表示,還是有委員表決贊同要召開! (如這是多數,社區不大亂??)


休息一下,待續~~~



2013-11-07 18:29 · 4樓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11-7 18:46 編輯


續上~

爭論點 3: 園藝解約與招標

園藝問題之前就有此議題,不在贅述!
但爭議點是: 主委遲遲不願意去函解約 , 理由如下:

1. 社區律師的論述說明: 不得逕行和園藝廠商解約,必須給予解釋之後不願改善才可以解約
2. 主委說法: 中華民國法律是保障勞動者的,不得隨便與之解約,否則被告,他要出庭.....
問題是: 合約清清楚楚解約要件,這都是無效用嗎?

結果解約原因: 約10/8廠商來張函文: 說他的工人不夠,無法勝任京都社區的園藝養護工作.......所以9/30日起直接解約!----------這園藝廠商工人不夠,邱委員早就報告過,也於管委會會議告訴所有委員,不是嗎? 這符合合約的解約要件之一耶!

主委說: 這是他和XX委員去跟廠商講好,才有此結果的! ------------我是很傻眼! 這是甚麼道理?

照這樣講法,任何社區的廠商簽約之後,不來或不照合約,通通不得解約? 合約根本無用,因為中華民國是保障勞動者的,且律師就是法官? 律師說了算?? 然後廠商隨時可以跟社區解約??

於是行政委員開始著手社區公開招標園藝廠商,愛北大網站也公告,說明10/22開標

結果那天原僅有5位委員參與,差一位不能算成會,主委在中庭走廊打氣功,不願意參與,緊急召喚朱委員來才成會.

主委事後說: 那開甚麼會議,他又沒被通知,這種根本就是沒有他召開是無效的且這是無聊的會議! 然後又說: 邱委員不是報告說: 這原園藝廠商有簽9000的嗎? 那要9000元才可以.............. ------10月的管委會會議就講好開標日,主委也有參與那次開會,他說,他不知此事? 那是分身再開會嗎?還是得再多請示不可?

所以至今........社區的園藝養護工作是開天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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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要如何是大家的責任,這些做法與想法,很多我是無法理解的,也無法說服我,但就是一直也不少委員是認同主委的作法,也許主委有很多的委屈,但到底要怎作,也得總講得清楚吧! 至今我也看不出到底這些人的論述是甚麼? ------------總不能說: 我樣怎作,不用告訴你,照我的方法這樣做就對了? 大家要這樣嗎? 那這樣3個委員就可以了! 也許一個更簡單,是不?

現在就是吵阿吵得~~~就算規約清楚規定,還是有不同看法,而這樣的看法也無法說服人,也無法清楚說明如何處理比較好,然後就是不同意別人的作法,不接受會議表決的結果,不蓋章..............不然你要怎樣?

這種吵法,意氣之爭.........如何有效率的討論下去?? 即便簡單的遵守規約,遵照多數決的會議決定都難以執行! 各位看倌,我也無解!!
2013-11-08 14:05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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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篇首篇之內文中有引用俚語表述部份, 管理工友建議您斟酌後修改之, 謝謝您!
2013-11-09 12:32 · 6樓
麥克 發表於 2013-11-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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