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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衣鍊條未執行被罰款(已提訴願)

2010-11-19 06:11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a500281 於 2011-10-2 10:27 編輯





2010-11-19 09:58 · 2樓
{:4_155:}治理無方,動不動就被罰,實在看不下去!!
2010-11-19 10:07 · 3樓
ellie 發表於 2010-11-19 09:58
治理無方,動不動就被罰,實在看不下去!!


同意+1

給他個警惕!四季會館並不是他一個人的!{:4_95:}
2010-11-19 10:14 · 4樓
回覆 張小媚 的文章

大家要的跟他想要的不一樣,就來恐嚇一番
你看他寫的是什麼?有發生什麼事情,自行負責的意思
那不合流程請律師,怎麼不肯自行負責,又要硬凹呢?
2010-11-19 10:26 · 5樓
弱弱棋士 發表於 2010-11-19 10:14
回覆 張小媚 的文章

大家要的跟他想要的不一樣,就來恐嚇一番


對ㄝ~他並沒有說他要繳這筆錢ㄝ~
我被騙啦~~~(果真太單純了)

......公文明明就說要罰"這個人"!
也太圈圈叉叉了吧!
2010-11-19 15:19 · 6樓
是要委員會出錢嗎?{:4_101:}
2010-11-19 15:36 · 7樓
......公文明明就說要罰"這個人"!
也太圈圈叉叉了吧!


沒辦法~對外主委代表管委會,代表四季~~
所以應該是寫他代表吧~~這是我想的~

不過~我們社區有某人口口聲聲都說"有事我負責"~
2010-11-19 15:43 · 8樓
回覆 vedo520 的文章

所以他要自己出錢,這樣才叫負責任吧!
才不會自掌嘴巴{:4_87:}
2010-11-19 16:50 · 9樓
這世上是有公義的 該怎樣就怎樣

我們是活在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家

不是秦始皇的威權時代ㄟ

事情不是他說的算

想起這些日子以來

我們家受到他的迫害

終於在我們努力之下

讓縣府對他開罰

算是給他一個警惕
{:4_82:}
2010-11-19 16:52 · 10樓
對啊 才一千元 我們應該要他自己出錢 {:4_82:}
今天社區會被罰也是他搞出來的
本來就應該叫他自己負責
2010-11-19 21:25 · 11樓
小弟秉公說一句,假使當初已有委員會議決議不在頂樓設置曬衣條
那麼要人家扛也有點強人所難
總幹事說"訴願書"已寫出去了,不過是自己寫的(反正一定被駁回)
以後若有此遭公務機關懲處事件,還是應由律師代筆為宜。
2010-11-22 11:12 · 12樓
a500281 發表於 2010-11-19 21:25
小弟秉公說一句,假使當初已有委員會議決議不在頂樓設置曬衣條
那麼要人家扛也有點強人所難
總幹事說"訴願 ...


如果你知道那位是如何主導這案子的,
我想你會很贊成縣府的這處分,
甚至會認為要罰更重一點。

這處分是針對他個人的,這點很明白!
2010-11-22 11:25 · 13樓
但是既然是區權人會議決議的,為何管委會有權力不執行,甚至否決呢?
如果是這樣,那開區權人會議做什麼?
而公文上已經寫得很明白,是罰鄧少文本人,如果又由管理費來支出
那等於是區權人會議的決議被少數人否決,然後所有區權人被罰,有這道理嗎?
2010-11-22 13:36 · 14樓
這件事情管委會不問清楚律師而自行解讀法條且至委員會進行表決,
這種事主任委員應該拒絕讓該案件至委員會提案表決才是,
不過顯然沒有,事後再說要罰款而且要社區出,講難聽點委員會的委員都不分是非的嗎?
基本上管委會不尊重區權會的表決,就是不尊重住戶,
要否決此案應提出正確的方法,而不是愚弄住戶,而且居然還公告說明要拆。
很多該公告的事情都沒公告,該告知的事情也還是沒告知。
這種事情做的到是挺快的,當然讓人不爽。
而且,現任鄧主委之前就自行動手拆除曬衣鍊條還跟上屆的委員會吵過這件事。
他一上任就公告說曬衣鍊條這事是不合法的,難到之前的委員會都沒有查過嗎?
這件事很難讓人不想到他是“公器私用”為自己的利益而為。
生氣…真是讓人生氣…:@
2010-11-22 14:44 · 15樓
此事我同意弱弱棋士與小矮人的看法
屋頂曬衣從交屋起就這麼做的
依本次工務局回函看來是過去區權會上已通過的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已規定:
管委會會議決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權會決議
管委會或某人不可用管委會決議之名做掉區權會上的事情
B棟的垃圾場之事也是這樣在管委會上做掉的.

希望以後選出的管委會諸公凡事依法而行

2010-11-23 12:39 · 16樓
看來大家對曬衣繩的事不甚瞭解
既然是我家讓他開罰的
我就將此事說明一下
首先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第一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48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四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
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曬衣繩掛到頂樓 是97年區權會的決議 上屆主委也將曬衣繩掛上
之後現任主委於3月21日遞補上任之後 4月初出現一紙公告 將曬衣繩拆下

之後家母到縣府陳情 縣府人員表示9/28到社區場勘
當天即可決定是否可將曬衣繩掛上
我們這裡有場勘紀錄表(我們有投到每戶信箱中)與縣府公文 與當天情況影音檔
偉大的鄧老大 從頭到尾都在場

當時業已搬出社區 之後經由熱心住戶通知
才知那人並未將曬衣繩掛上
家母再次向縣府陳情

一代強人鄧老大 終於被縣府開罰

如果他沒有改善 再跟我說
我們定會再次向縣府陳情

要讓他知道 社區是大家的 大家說了才算


2010-11-23 12:42 · 17樓
小矮人 發表於 2010-11-22 13:36
這件事情管委會不問清楚律師而自行解讀法條且至委員會進行表決,
這種事主任委員應該拒絕讓該案件至委員會 ...


我這裡有份文件 可以證明 當初是管委會說 不用聘請律師的
大意好像是 因為溫大人 有經驗 有公信力
直接請溫大人發函給主管機關 請教即可 之類的


所以才會造成今天這種後果{:4_137:}
2010-11-23 14:04 · 18樓
回覆 futuredreams 的文章

那就不用再請啦!
沒事做了決定再自行改一改,又不是小孩玩“拌家家酒”。
現在,再來個沒律師開不成會。
真不知道是在幹麻…{:4_95:}
2010-11-23 16:22 · 19樓
暫借問一下
拆曬衣繩究竟是為了什麼理由?
小弟資質駑鈍,看不懂電梯的公告,
發生什麼失竊.......問題,跟掛曬衣繩有何關係?
可不可以講白話一點?
2010-11-23 17:55 · 20樓
那都是藉口 我只能說 在許多社區中 使用曬衣繩不但合法

而且有些社區 建設公司會主動幫你弄好{:4_209:}

根本沒有他說的那些問題

我也不懂他為何要再三阻擾曬衣繩一事{:5_238:}

只是知道他每次的藉口都不一樣

{:5_234:}
2010-11-23 19:43 · 21樓
因為他家住頂樓,他不願意別人上去,
失竊的事我不知道,但他老大親自動手去拆,大聲小聲的跟委員會吵,這事可不是假的。

他老大認為可以的事別人做可就不行。{:4_101:}
在他眼裡不跟他同流合汙的人就是敵人,{:4_172:}
人家是“老大”我們是“小的”{:4_87:}
2010-11-23 19:47 · 22樓
回覆 kib94454 的文章

我也看不懂,那是藉口吧!
就算是失竊也是管理上的問題,現在一堆看不懂的公告不知是公告給誰看的。:L
2012-06-06 11:26 · 23樓
a500281 發表於 2010-11-19 21:25
小弟秉公說一句,假使當初已有委員會議決議不在頂樓設置曬衣條
那麼要人家扛也有點強人所難
總幹事說"訴願 ...


(反正一定會駁回)如此過度主觀表述:
真不知最終再由你糾舉孫主委不該積壓公文
而公告了法制局駁回工務局的裁決你要如何自圓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