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Christine.Liao 於 2010-11-28 16:56 編輯
我想寫這樣的主題很久了,我是一個受害者,有遇過不好的主委,所以我有想過要在區權會提案,希望以下提案對你們社區有幫助,不過我是一個人想,如有不周延的地方敬請提出討論:
1、主委、當選委員有所謂的消極資格,就是有前科者或欠繳管理費者,即當然解任,但有誰去查證前科?
所以當選人的資格一定要有請管理中心去警察局查證是否有前科,才可以公告,我的社區第一屆有做,後來換物管公司就越來越偷懶,現在都沒有,難怪會出問題。(這是在預防有黑道背景的委員)
2、各個當選的委員之間不能有三等親的關係,這是在預防某個大家族把持管委會。
3、每一個人可以持有的委託書不得超過5張,且管理中心不得幫人收集委託書,這是怕某個財大勢大的人收集大量委託書,強行通過議題,然後管委會的基金就大失血了。
4、曾有嚴重違規的住戶不得參選委員,如裝設鐵窗、鞋櫃擺梯廳、私人物品擺在頂樓、逃生梯等,如已經開罰還置之不理者,不得參選委員。我們的社區就有這樣的人當選委員,真是一場災難阿,所以現在很 {:4_99:}
5、我發現常有一些委員之間有嫌隙,就黑函滿天飛,或是做決策流程出問題,就推卸責任,或習慣開會時大聲恐嚇其他委員,讓溫和的委員心生畏懼,就辭職不做,或有住戶不明就裡來鬧場等等事情發生。
所以我覺得請管委會作會議記綠還不夠,應該每一場開會都要錄影錄聲存證,這樣就會減少麻煩,住戶要來查證也很清楚,沒有黑箱作業。
6、需有確實居住之事實,除了戶籍需設於此外,如果名下房子已出租,不得擔任委員(整棟都是套房就不在此限),這在預防橡 皮圖章型的委員。
目前我只有想到這樣,募集中!(其他人點子趕快來)
怕大家爬文爬太久,以下是我把其他網友寫的,貼文在下面,請大家參考:
1、委員有出席管委會例會之義務. 如有事無法參加例會,應於例會前三天向主任委員請假. 若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例會者,則自動解任,由後補委員後補。
2、管委會委員之補選應在二週內完成,(否則為主委與管理中心之缺失)。
3、曾擔任管理委員,而遭罷免者,不得再競選擔任管理委員。
4、物管公司之選擇權交由全體住戶.(年度大會全體住戶投票選擇物管公司)!管委會在招商投票表決時.如遇有跟委員有利益關係者(例物管公司是委員親屬.股東或某工程公司為親屬....)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