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nynex15 於 2013-10-8 23:01 編輯
剛看到社團成立公告,實在是~~
我想委員是為了希望社區住戶能更認識,感情能更好,出於善意,但花大家繳的管理費,來補助少部份人所成立的社團活動,這樣對嗎?
如果今天因為難得的特殊假日,如中秋、過年,辦理社區全體的活動,我想很多住戶倒是沒什麼意見,畢竟不參加是個人的損失,一年也不過幾次而已。
而如今只要5個人就可以成立社團,住戶大會同意通過,視管委決定就可以獲得補助,這樣的規定未免太過簡單,這算球員兼裁判嗎。
我們不是公司行號、也不是學校,這些社團有公司、學校的補助,參加的社員可利用公司、學校的資源,而我們拿大家繳的錢來聯絡感情,是否合理嗎,又或者成立社團不補助費用,但可免費使用公社,如卡拉OK社、桌球社,不補助難道就不能成立嗎、不能聯絡感情嗎。
如果我今天成立卡拉OK社、電影社,然後用社區的公設一毛不用花,然後拿每年補助的一萬來吃吃喝喝,其餘住戶做何感想。
如果我們社區可以創造額外的收入,我倒很讚成拿來辦活動、補助社團,例如資源回收所獲得的收入,我想大家賺錢很辛苦,也不是每個人都非常會賺錢,每個月辛苦繳房貸的人更不在少數,更希望也許那天管理費夠多的時候可以降低管理費也說不定。
另外,不曉得目前北大這麼多的社區,有幾個社區有社團(印像中遠雄有固定辦理的活動,但是是聯合遠雄所有建案的住戶一起辦理)。
如果要成立社團而獲得補助,是否該有更合理的規定,例如,一個社團要有1/10的住戶參加,而不以人頭計算,5個人太容易了吧(如果每年的中秋活動,只有10戶參加,這樣還要辦嗎?),而且每個住戶是否限制只能參加一個或二個社團,且規定每年至少要增加十戶的新社員(這樣才叫認識更多的住戶、聯絡感情吧),是否規定應該繳交與補助費用相同的社費,先由社員繳的支出,不足再運用社區補助的一萬,這樣至少才不會讓人覺得補助只是永遠用在某些人身上。
我相信如同我一開始說的,委員們絕對是出於善意,希望社區住戶的感情更好,我也不反對有社團,但請好好的思考成立社團的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