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9-30 13:36 編輯
92年12月31日修正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前條會議記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其立法意旨係賦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之權利,該條文對於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供之資料並無日期上之限制
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自當依條例第36條第8款規定之職務,保管規約等相關資料。故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者,依條例第48條第3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區權人隨時有權調閱管委會所有資料,這是無庸置疑的! 管委會的任何行事都是要跟區權人報告的,這也是需要所有住戶或委員認知! 如把外面公司的組織運作甚至公務單位的行事風格,拿來社區套用,那會有很大的問題! 這點如果任何人無法認知,希望不要當委員,這樣自己會很辛苦!
不是說,委員就要卑躬屈膝! 而是基於無給職的委任關係中,大家要互相尊重,好好溝通協調 ! 住戶尊重管委會的多數決議,管委會要尊重住戶不同的意見!